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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种植(水稻)买卖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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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种植〔水稻〕买卖合同书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 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发展乡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种植水稻买卖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负责对水稻的种植生产。买受人负责对水稻种植生产的技术指导。 第二条: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的收购要求,向买受人承诺水稻的种植面积为亩,并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买受人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水稻公斤。出卖人应确保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数量前,不向他人出售。 第三条:出卖人生产的水稻,只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买受人负责包销。每公斤的收购价为元。水稻交货时,假设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协商提升,假设市场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交货的时间为年月日;交货地点 第四条:买受人应搞好水稻种植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种植,防止水稻作物的病虫害,提升水稻的产量和质量。 第五条:如果买受人必须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种子元 1公斤;化肥元1袋;农药元1瓶。 第六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生产过程中因其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第七条: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的技术要求和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标准生产;或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当。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自年月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条:双方当事人必须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 : : 买受人 买受人: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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