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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监控系统施工措施.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207214 上传时间:2025-04-27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6.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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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工艺流程施工前准备工作-配管及布线-监控器安装T传感器安装-系统接地-调试T系统培训及交付使用 二、施工前准备工作 1、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必要的技术文件; 3)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4)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2、系统的安装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检验、系统调试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4)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验收; 5)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调试; 6)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7)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应按附录C的要求填写. 3、建筑物产权所有者应建立保存系统内每个传感器的安装及试验记录。 三、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1、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签字确认;未经进场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3、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 4、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5、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6、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布线 1、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要求。 2、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3、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4、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5、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6、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管子长度每超过8山,有3个弯曲时。 7、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8、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9、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m〜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 设置吊点或支点: 1)线槽接头处; 2)距接线盒0.2m处; 3)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10、线槽接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11、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12、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 。 13、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五、监控器的安装 1、监控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m〜1.5m,其 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 2、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m0.2m。且满足以下要求: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 ;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3、监控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引入监控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3 )端子板(或排)的每个接线端子,接线不应超过2根; 4)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小于2mm的余量; 5)导线应绑扎成束; 6)导线引入线穿管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5、监控器的主电源引入线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标志. 6、监控器的接地(PE )线应牢固,并有明显永久标志。 7、监控器内部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不同功能的端子应分开,并 有明显标志。 六、系统接地 1、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2、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按规定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调试及试运行 一、一般规定 1、系统的调试,应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具体实施。应在施工安装结束并在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2、在调试前应具备下列调试必需的技术文件. 1)系统图; 2)设置系统的建筑平面图; 3)逻辑说明或设计要求; 4)设备安装技术文件; 5)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 6)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7)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8)调试记录; 9)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包括电路图以及备用电源的充放电说明); 10)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3、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批准后按程序调试。 4、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5、调试时首先应做以下工作: 1)对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按设计要求查验; 2)系统的施工质量应按本规程第4章的要求检查,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应有文字记录; 3)系统线路应按本规程第4章要求检查,对于错线、开路 虚昆短路绝缘电阻小于 20MQ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二、监控器的调试 1、将监控器与外部的连线断开,并将任一回路的传感器与之连接,其他回路可分别连接等效负载,接通电源,使监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按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2011要求进行如下调 试: 1)接通监控器的主电源,观察并记录监控器的工作状态; 2 )断开监控器的主电源,观察并记录监控器在备用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工作状态; 3)观察监控器显示所监控的电源的实时工作状态信息,记录监控器的工 作状态; 4)模拟各种故障情况,观察并记录监控器的工作状态; 5)操作监控器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监控器的工作状态; 6)模拟多种信息共同存在的工作状态,观察并记录监控器的工作状态; 7)检查使用说明书中描述的其他功能。 3、依次将其它回路与监控器相连接,重复调试。 三、传感器的调试 1、将传感器与监控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传感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按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2011要求对传感器进行如下调试: 1)按制造商提供的工作范围波动标准电压信号,观察并记录传感器的输出参数和采集数值; 2)检查使用说明书中描述的其他功能。 四、系统调试 1、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传感器和监控器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无故障报警、自检等操作时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2、将所有经过调试合格的各项设备按系统设计连接组成完整的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进行如下调试: 1)观察并记录所监控的电源的实时工作状态信息; 2 )模拟各种故障情况,观察并记录监控器及传感器的工作状态。 3、检查监控器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4、应分别用主电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 5、系统必须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并填写系统调试记录。 6、系统在调试无故障后,开始系统的试运行。并填写系统试运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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