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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裁定〕债权转让协议
判决〔裁定〕债权转让协议 甲方〔债权转让人〕: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乙方〔债权受让人〕: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一致,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转让标的
1.判决〔裁定〕文号:
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机构:
判决〔裁定〕当事人:
判决〔裁定〕结果:
判决〔裁定〕生效状况:已于 年 月日生效。
判决〔裁定〕执行/履行状况:尚未申请强制执行;对方全部未履行。
〔以下简称“该判决〞〕
2.甲方承诺前款所列该判决状况属实。
3.依据该判决, 〔以下称“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 人民币 元〔该判决结果第项,包括由此产生的逾期履行利息等〕;以下将该项债权称为“该债权〞。
4.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将该债权转让给乙方。
5.该判决中的以下事项不在本次转让之列:
该判决的判决结果第 项。
二、转让费用
1.转让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 〔¥ 元〕。
2.支付方式:
首笔款:¥ 元〔合同总金额的 %〕,于本合同签订后的 个工作日内支付;
余款:¥ 元〔合同总金额的 %〕,于 后的 五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债权转让安排
1.本协议签订后的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强制执行手续:
〔1〕如法院接受以乙方为强制执行申请人,则甲方配合乙方到场出具相关手续,以乙方为强制执行申请人;
〔2〕如法院不接受以乙方为强制执行申请人,则甲方同意向乙方指定人员出具特别授权手续,以甲方名义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指定人员作为甲方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处理强制执行事宜〔权限包括代为申请、提交材料、领取执行款〕。
2.甲方应配合向乙方出具授权手续,配合提供与该债权相关的材料、证据,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债权催收、履行中有必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应予配合。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报销。
3.如本协议签订后,如债务人向甲方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无论是通过强制执行、自行履行等任何途径〕,则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全部支付给乙方。
如债务人就该判决部分履行,则首先应视为就双方转让的债权的履行。
4.本协议签订后,如该判决结果被改判、重审,导致该债权变化的,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返还乙方支付的全部转让款。
5.该债权转让后,乙方有权自行处分该债权,甲方不作干涉。
6.该债权转让后,无论乙方最终是否获得债务人偿还债务,或者部分偿还,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确保、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五、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需采纳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附:债权转让通知书
尊敬的 公司/先生:
我方已将我方对贵方的债权,即 判决书所判定的第项〔贵方应向我方支付 人民币 元〕所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了债权受让人 公司。
请贵司接到本通知后,将贵司所欠的上述债务款计人民币〔大写〕 〔¥元〕在原债务还款期限内全部直接支付给上述债权受让人。
本通知书另交给债权受让人数份。
本债权转让通知未通过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专此通知并催款。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通知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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