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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程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消防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范围包括三类区域:各种易燃建筑材料、物资仓库、临时变电柜(配电箱)、危险物品仓库;油漆、木工、电工、焊接等作业场所;施工生活区的办公室、宿舍、食堂等临时建筑物。
第三条XX轨道交通工程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均要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实施监督。各施工单位要与各作业班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目标、消防安全管理方案、应急预案。
(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本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台帐。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动火审批制度、动火监护制度、易燃易爆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消防检查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仓库管理制度及消防安全管理考评制度等。
(四)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逢节假日动火等级在原动火级别基础上提升一个等级。
(五)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爆破队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且经公安等有关部门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作业。
(六)严格执行合同文件约定的《治安防火安全协议书》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条款。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总监理工程师为本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一监管责任人,负责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格审核(批)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管理制度、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管理工作职责、应急演练、消防安全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三)严格执行合同文件约定的《治安防火安全协议书》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条款。
第三章施工现场消防管理
第七条 施工现场要明确划分区域,合理设置动火作业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存放要符合相关规定,专人管理,悬挂安全警示标志、防火标志。
第八条 建立危险物品存放数量和地点、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消防器材和其他灭火设施的配备及布置清单。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水系统灭火设施,落实临时消防水源。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第十条施工现场易发生火灾区域要配置充足的灭火器,灭火器要根据火灾的种类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位置。
第十一条使用动火前,应消除动火点周围的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火作业:
(一)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
(二)操作工不了解动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
(三)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四)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的措施;
(五)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
(六)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火对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构成威胁;
(七)散落的火星对毗邻建(构)筑物安全构成威胁;
(八)其他有关禁止使用动火的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有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m,并无路障。
第十四条电气焊、切割的弧火花点必须距氧气瓶、乙焕瓶、油类等危险物品及木料等其它可燃材料10m以上,距易爆物品20m之外,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五条架空线路均须用固定瓷瓶绝缘,电线过墙必须从瓷管、硬塑料管内通过。
第十六条施工中使用带有挥发性的易燃材料时,现场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周围禁止明火。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禁止在专用室以外吸烟。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易燃、可燃材料要在当日作业结束后立即清理,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
第四章生活区、办公区消防管理
第十九条办公或临时宿舍房的搭建及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临建要全部采用A级防火材料,符合《XX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手册》关于“2.3项目部建设标准化”及“2.5消防要求”,按25人设置一个紧急出入,门和主要通道宽不少于L2m,通风、采光良好。
第二十条办公或临时宿舍房用电要符合规范要求,电线要敷设在封闭式线槽内,根据需要设置电源插座,严禁将电线敷设在墙体内。
第二十一条宿舍严禁使用大于2W的电器设备(包括取暖设备、电加热设备)、擅自搭设炉灶和私拉乱接电线。
第二十二条 办公或临时宿舍房要配置足够的移动式灭火器材,禁止存放化学危险物品。
第五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
人员、内容、部位、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消防水源、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并落实责任人及时整改闭合。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至少每月组织一次消防综合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他重要物资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三)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防火巡查情况;
(五)每日防火巡查内容。
对发现存在的隐患或问题,落实责任人,及时整改闭合。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要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项目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七章消防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要制定消防应急专项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报警,并迅速疏散人员,视情扑救火灾。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消防抢救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要保护好火灾事故现场,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并未产生社会或生产影响的,限期整改,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给予教育或者书面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已对社会或生产造成影响且未发生伤亡事故的,限期整改,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施工合同规定或安全补充协议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发生伤亡事故的,停工整改,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施工合同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业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XX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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