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监员
安全员是现场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三大规程”,具备满足安全监管需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现场管理经验,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按照“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监管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保证当班生产作业行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和电话报岗制度,坚持24小时紧盯现场,确保安全监管不空岗、不断线。
第3条 本人杜绝“三违”行为,及时制止他人“三违”行为,对“三违”行为要敢抓敢管,处理果断,不留情面,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4条对监管责任区域当班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动态评估,认真填写“班评估记录”。
第5条负责排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监督落实整改,当班不能整改的必须向下班安全员交接清楚,并以“隐患汇报卡”的形式向安全科信息站汇报。
第6条负责各级领导干部安排当班需要整改问题的监督落实。
第7条负责火工品的现场监督检查,确保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领取使用,杜绝火工品流失现象。
第8条负责监督特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工区跟班、带班情况。监督检查接害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自身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9条现场安全监督中加强职工安全教育,不断职工提高安全意识。
第10条坚持公正公平行使安全监管权力,不利用职权谋私、乱罚、滥罚,杜绝吃、拿、卡、要现象。
第11条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等范围,并及时向安全科、调度室汇报。
第12条加强现场工程质量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现场作业地点出现冒顶、透水预兆、瓦斯超限等可能引发事故发生的灾变情形时,必须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施工,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然后进行汇报处理。
第13条具体落实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
第14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及本单位规章制度,按时参加科务会及各项活动。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安全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员负直接责任:
(1)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电话报岗制度及班评估制度,或班中出现其它违章违规行为的;
(2)现场监督不力,隐患处理不及时,未现场监督整改或未向安全科信息站填报“隐患汇报卡”的;
(3)现场“三违”行为不制止的;
(4)作风不正,利用职权谋私、乱罚、滥发,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
第18条 未加强现场工程质量监督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
的,安全员负重要责任。
第19条现场出现冒顶、透水、瓦斯超限等灾变预兆,安全员不进行现场应急撤人处理,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员负重要责任。
第20条 现场火工品安全监管不到位,造成火工品流失的,安全员负重要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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