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舟山电信服务协议
特别提示:
客户及其代理人在入网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及黑体字部分〔标题除外〕,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客户及其代理人有权同意本协议或选择其他协议,但客户及其代理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客户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
本协议甲方系指舟山市电*分公司,本协议乙方系指舟*电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乙方所必须业务及相关办理手续的具体内容、方式、资费等请参见相关业务说明或向甲方咨询。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甲方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3〕须在甲方规按时限内交纳电信业务服务费用〔每月计费结帐周期为:1日至月底;每月电信费用交纳期限为每月6日至次月5日〕
〔4〕固定 、小*通、优待等新装或拆机业务,当月基本月租费计收按实际完工日期、拆机申请日期区分全月或半月月租费;通话费按实际发生计收。新装:即1日至15日〔含15日〕为全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为半月;拆机:即1日至15日〔含15日〕为半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为全月。
〔5〕客户选择银行托收、信用卡代扣、邮政储蓄代扣方式缴付通信费用时,必须到银行或邮政局办理相关委托托收或代扣手续。
〔6〕申请办理各项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当法律责任。
〔7〕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业务密码〞、上网帐号。甲方提供的优待“初始密码〞应及时进行修改,妥善保管,优待安装接入MODEM设备只供使用,非赠送品。如因自身原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当责任。
〔8〕签署的各类优惠业务协议或优待包年期到后,应在到期后一个月内自行到当地电信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如在一个月仍未办理变更或续签手续,则默认甲方按一般资费标准收取费用。对不再使用的,应在到期前来办理取消手续,如超过到期日来办理,发生的费用则由客户自己承当。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标准资费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对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回收,并进行再分配。
〔3〕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资费标准,并以多种方式〔现金付费、购买充值缴费卡、银行托收、信用卡代扣、邮政储蓄代扣等〕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可对超过规定交费约定期限的用户,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在超过交费约定期限的30日后,采用暂停提供服务措施。在暂停提供服务的60日内,用户仍不交纳所欠费用和滞纳金,可终止提供的服务。
〔5〕提供业务咨询、查询;依据客户的必须要免费向客户提供长途话费、区间话费具体清单,并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6〕客户办理暂停手续后,客户业务号码仍予保留,停机期间按规定收取停机保号费〔每3个月为一计费单元,不够3个月按一个计费单元计收,以次类推〕,如必须恢复通话或拆机,须办理相关复话或拆机手续。装移机业务转为待装业务的,所选的号码不予保留,届时客户必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7〕提供的优待接入终端MODEM设备,产权归甲方所有,一年内保修。乙方优待拆掉时负责对MODEM设备进行检测和收回,如遗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二、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客户在缴清所有费用后可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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