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限货物运输安全1超限货物的承运和装车 1发货人在托运超限货物时,应向发站提供有关资料:托运超限货物说明书、货物外形的三视图,并须以“+号标明货物重心位置;自轮运转的超限货物,应有自重、轴数、轴距、固定轴距、长度、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制动机形式以及限制条件;必要时还应附有计划装载、加固计算依据的图纸和说明。 2发站受理超限货物时,应对发货人提出的有关技术资料进行认真检察,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对货物进行装车前的测量按计划装载状态测量其长度、中心高度和侧高度、中心高度处的宽度和不同侧高处的宽度。然后,以文电向上级请示装运办法,其中到站为自局管内的各级超限货物,向分局请示,到站为跨及三局的超
2、限货物或各局间运输的一、二级超限货物,向铁路局请示,到站为跨及四局以上及通过电气化区段的超级超限货物,其装后的高度超过5150mm,或装后的高度虽在50000mm5150mm,但其左侧或右侧宽度超过750mm的超限货物,均应报送铁路局,审核后向铁道部请示。 铁道部、铁路局或分局接到请示后,应向各有关单位指示装运办法。如必需要安装检查架或临时改变建筑物、固定设备时,应在批示文电中具体指明。 3超限货物装车前,铁路局、分局或车站应会同发货人共同研究,采纳改变包装、拆解货体和改善装载方法等措施,尽可能降低超限程度。对不能拆解的特别设备,为通过各别限制建筑限界,经铁路局确定,可将木制车底板部分拆下容纳
3、货物的特别部分。 4超限货物装车后,应按装载的实际状态,分别测量其长度跨装时要测量支距的长度和两支点外方的长度,特别装载时,要测量特别车辆端梁外方的长度、高度和宽度。 2超限车的挂运和检查 1发站、中转站在挂运超限车以前,车站值班员应将批示命令号码、车种、车号、到站、超限等级报告调度所。跨及两个调度所的,必需征得相邻调度所的同意后才能挂运。 运行上有限制条件的超限车,除有特别指示外,禁止编入直达、直通列车。 2调度所在挂运和接运超限车以前,应将管内的具体运行条件以调度命令下达有关站段。发站、中转站的车站值班员应将调度命令交给列车乘务员。无调度命令时禁止挂运。 3安装检查架的车辆与超限车由同一列
4、车挂运时,应挂在后部没有照明灯机车的次位,并与超限车隔离10辆以上,或挂在同方向前一列车的后部。 4超限列车或挂有超限车的列车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内规定的线路上到发或通过。 5挂有超限车的列车或超限列车的会车条件为: 经过车站时,与邻线线路上车辆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50mm。 列车运行于双线、多线或并行的单线区间的直线地段时,两运行列车之间的最小距离:大于350mm时不限速;在300350mm之间时,速度不得超过30km/h;小于300mm时禁止会车。在曲线地段要相应加宽。 超限车在运行过程中,超限货物的任何超限部位与建筑限界之间的距离,在70100mm之间时,速度不得超过15km/h;在1001501mm时,不得超过25km/h;不够70mm时,由分局规定运行办法。 6超限车的发站或途径的区段站、编组站,指定的检查站,应对超限车的装载加固状况以及车辆技术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超限货物运输记录上注明和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