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薪酬、工资、福利及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工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公司根据国家和企业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第三章假期工资
第四条职工依法享受婚假期间,公司按1%支付工资。
第五条 职工依法享受丧假〔含路程假〕期间,公司按1%支付工资.
第六条女职工在规定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改为每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支付: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单位所在区社保局根据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一次性申领结算生育生活津贴.公司在社保结算前先行垫付生育生活津贴,待结算后扣除,具体垫付标准为:12元/月。生育假期间不享受福利、绩效薪酬和奖金。不影响晋级〔晋级工资必须上班后执行〕。
第七条 职工计划生育假期间享受岗位薪酬,不享受福利、绩效、奖金,职工当月计划生育假累计超过10日者〔含10日、不含周休日和法定假日〕,不享受当月奖金.
第八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至产前休假工资待遇:符合《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坚持工作确有困难的,凭医院证明,本人申请,公司同意,可享受提前休假.休假期间〔产假除外〕的工资待遇按每月12元标准执行,不享受福利、绩效薪酬和奖金,职工当月产前休假累计超过10日者〔含10日、不含周休日和法定假日〕,不享受当月奖金.不影响晋级〔晋级工资必须上班后执行〕。
第九条 在女方分娩期间,男职工享受三天护理假,晚育者,男方再增加四天护理假,公司按1%支付工资。
第十条 已婚夫妻接受节育手术,凭医院证明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假,公司按1%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停工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计发数如下:工龄不满10年,支付岗位薪级工资的70%;满10年不满20年,支付岗位薪级工资的80%;满20年不满30年,支付岗位薪级工资的90%; 30年以上,支付岗位薪级工资的95%.
第十二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停工医疗在六个月以上,病假工资计发如下:工龄不满10年,支付岗位薪级工资的60%;满10年不满20年,支付岗位薪级工资的65%;满20年以上的,支付岗位薪级工资的70%。
〔1〕职工病假工资月计发标准为:岗位薪酬X计发比例;
〔2〕职工病假期间日病假工资扣发标准为:[岗位薪酬:21.75日]X〔1一计发比例〕X病假日数;
〔3〕职工病假期间停发福利、绩效薪酬和奖金,当月病假天数超过10日〔含10日、不含周休日、法定假日〕,取消当月奖金;
〔4〕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5〕全国及省〔部〕级劳模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获得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6〕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另文规定执行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因工受伤、伤愈复发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按
《工伤保险条例》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确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按岗位薪酬计发,停发福利、绩效、奖金,当月停工治疗时间超过10日者〔含10日、不含周休日、法定假日〕,取消当月奖金。
第十四条事假工资按国家《劳动法》和公司规定执行,其工资扣发标准的计算为:〔岗位薪酬:21.75日〕X事假日数,事假期间停发福利、绩效薪酬、奖金,职工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日者〔含10日、不含周休日和法定假日〕,不享受当月奖金。
第十五条带薪年休假待遇。
职工年休假期间,福利、工资、绩效、奖金照发。按公司规定,
职工确因工作原因未能休假者,本人又书面提出放弃年休假者,按公司加班制度执行补贴.
第四章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加班的种类分三种: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双休日、8小时以后工作的加班。除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加班和8小时以后工作的加班以调休补偿为主,不能补偿的按以下计算.
第十七条 (1)根据公司薪酬制度,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为:节日当天为日工资的3倍;其余假期为日工资的2倍.
(2)中层管理干部、公务车驾驶员、市场部工作人员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除法定节日外,不再产生加班工资。
第五章最低工资
第十八条 职工因经济赔偿须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后的月实发工资不低于重庆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第十九条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章工资支付
第二十条每月5号前,各部门将考勤、绩效、作业量等相关材料统计汇总,送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存档,作为计发工资的依据。
人力资源部依据各部门上报的相关材料,核算员工工资.经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相关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审批后,送财务部发放工资。
公司财务部应于每月5日发放员工当月基本工资及上月绩效工
资,逢休息日或节假日则顺延。员工持银行卡到本市自动取款机领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月向员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单,供员工查验。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的款项
1、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要求代扣的扶养费、赡养费等;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三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终结劳动关系时,员工应办理
《终结劳动合同会签单》后,公司一次结清劳动者工资。
第七章与工资相关的其它待遇
第二十四条员工旷工,扣除当日全部工资。并罚扣三日工资.
第二十五条员工在治安拘留或刑事拘留期间,扣除误工时段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 员工被处以取保侯审并在企业从事正常劳动的,原则上支付1%工资.法律法规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员工因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处纪律处分的,公司根据《考核奖惩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员工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重庆市最低生活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员工对本人工资有异议时,可向部门负责人或工会反映。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公司员工可以享受公司提供的以下福利:
〔一〕社会保险
1、公司根据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种类及交纳比例为员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的相关保险迟缴、补缴、中断等后果,由员工本人自行承担。
2、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按照公司办公会通过的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计数,并根据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员工计缴部分从每月工资内减扣。
〔二〕福利
1、公司负责为员工提供常规体检,负责安排个别员工慰问等在内的各种福利项目.具体标准及办法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节日费的发放由公司综合部负责制表,财务部协助发放。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及公司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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