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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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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 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研究期间的研究 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 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各 二级学院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 公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校、院两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领导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组,由党总支书记负责,各二级学院辅导员、班长、主要团 学学生干部代表等7-9人组成,负责本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本二级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资助工作。 第六条 各班以班长(团支书)牵头成立班级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 议小组成员由班委会(团支部)委员4人,寝室长及普通同 学7-9人组成,具体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 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 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研究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 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 困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 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 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 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 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 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 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 情况; (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 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 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 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四)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 疾人子女; (五)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 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 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 难以满足研究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 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 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 较困难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十条所列情形,但家 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 期间的研究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 庭资产或收入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 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 次。严格按照“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各二级学院审核 f学校审核f全校公示,,的程序进行认定。学校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 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 向在校学生下发《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 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 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 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 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学年开学时布 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 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 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 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 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 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 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 本年级(本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校 认定工作组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 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 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八条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评审评议 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 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 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认定 工作组提出质疑。学校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 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 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 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 院评审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 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 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 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 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 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 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果学生 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学院应及时汇报至学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 助工作纳入各二级学院的工作计划中来,要建立家庭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库,要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的生活、消费、研究等情况,并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 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 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 题,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二级学院两级贫困生认定小组要积 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建档工作,未通过认定、 建档的学生一律不得享受“奖、贷、助、补、减、免”等各 项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 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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