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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作合同与就业协议新
劳作合同和就业协调书市用人单位选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别处于两个互相联系的不同阶段。具体表现在:
劳作合同是指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作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这些劳作者既可以是高校毕业生也可以是其他人,而后者专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
劳作合同是在明确工作关系后签订的关于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而就业协议书是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互相选择的关系确实定,学校作为毕业生管理部门承当见证和监督职能。
劳作合同可依据《劳作合同法》处理,也可以向劳作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作仲裁机构报送;而后者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协商取得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报学校毕业生主管部门检察认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作合同。同学毕业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应尽快与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
就业协议书与劳作合同是用人单位选用毕业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别处于两个互相联系的的不同阶段,具体表现在:
1、主体不同:前者是指劳作与用人单位确立劳作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这些劳作者既可是高校毕业生也可是其他人;而后者专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
2、内容不同:前者是在明确工作关系后签订的关于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而后者是双方互相选择的关系确定。
3、处理纠纷的部门不同:前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处理,也可向劳作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作仲裁机构报送;而后者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协商取得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报学校毕业生主管部门检察认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作合同。同学毕业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应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作合同。
毕业生报到上岗以后,有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马上与之签订劳作合同,而是以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代为履行劳作合同的职能。虽然就业协议书与劳作合同均为用人单位选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互相联系的不同阶段,不能互为替代。
劳作合同与就业协议书的区别和关联具体表现在:
〔一〕性质不同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就业意向协议,也是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的依据;劳作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依法确立劳作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明确毕业生就业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二〕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就同意选用和接受聘用达成一致看法,并初步约定将来就业的基础条款,如服务期限、试用期限及试用期待遇等;劳作合同的内容涉及劳作报酬、劳作保护、工作内容、劳作纪律等方方面面,对劳作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更为明确和具体。
〔三〕时效性不同
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自动终止其效力;劳作合同的终止条件有两种:一是劳作合同期限届满,二是劳作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四〕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不同
就业协议书发生争议,主要是按照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学校或上级就业主管部门出面协调解决;而劳作合同发生争议,主要是依据《劳作法》和《劳作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用调解、仲裁及诉讼的方式,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五〕互有关联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作合同订立在后。在某种意义上,劳作合同可以视为就业协议书的延伸。例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可以在就业协议书中约定试用期和试用期待遇,上岗后签订劳作合同时试用期条款按此约定执行;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中注明,日后订立劳作合同对此内容应予以认可和确定。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其身份多为同学,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劳作者,尚不具备签订劳作合同的资格。所以,毕业生应先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待取得毕业资格去单位报到后,再尽快与单位签订劳作合同。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作合同时产生纠纷,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还要注意与劳作合同的衔接,尽可能将劳作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并注明在今后订立劳作合同时应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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