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控室司机集控室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直接责任人,必须掌握所操作集控设备的基本原理和性能结构及各种保护和完好标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一、岗位职责第1条集控室司机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2条 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各项规定要求,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提高职工自我防范意识。第3条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第4条集控室司机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第5条集控室司机负责集控设备的开停,开
2、启前要仔细检查设备状况。第6条 班中不准喝酒,严禁空岗,中途空仓或其他原因停机时,要报告带班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切断电源离开现场。第7条 设备运行时,集控室司机要注意观察煤量情况,避免煤量过大造成淤积。第8条开启设备时,要先开下部皮带再开给煤机,停机时,先停给煤机再停下部皮带。第9条如需单独控制某台设备,由集控室电话或语音广播系统和现场联系,确保无人员接近设备。第10条 落实本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按时参加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学习;(2)必须熟知现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3)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戴完好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毛巾、防尘罩等劳动保护用品
3、预防职业病发生。第11条具体落实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二、责任追究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集控室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集控室司机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
4、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控室司机负直接责任:(1)无特殊情况擅自停机影响生产的;(2)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范围内的隐患排查不认真的;(3)工作失误造成的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4)不服从管理,在操作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故的;(5)工作范围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不及时汇报,不立即撤离造成事故的;(6)交接班记录填写不全或漏填漏记的;(7)本班组或工作范围内,在操作过程中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时,强行施工作业造成极坏影响或不良后果的;(8)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集控室司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