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专项管理制度一、大型(特殊)设备1、总体要求(1)施工机械设备及大型机械设备(钻机、架桥机、装载机、起重机、压力容器、锅炉等的规格、型号、产地、性能)必须登记造册、相关资料备案,并建立台帐。其中如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梁场提梁机、龙门吊)等应单独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管理台帐,收集机械设备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等有关资料备案,并要逐一对应。(2)对于起重机械、自升式移动模架、提升模架、提梁机、大型龙门吊等自升式特种设备设施,其装拆必须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经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2、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特种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管理
2、制度(1)制造许可制度;对大型施工机械必须对制造厂家的制造资质进行确认和审查,对不具备制造大型施工机械条件,没有获得相关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禁止使用其产品。(2)型式试验制度;型式试验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即:“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依据规定,凡是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起重机械定义并且纳入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 2431号)的起重机械(包括安全保护装置)都要进行型式试验,并且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是按照其品种(型式)、
3、机型(型号)、规格(主参数)试验的;而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包括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备案公告)、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又紧密结合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结果也都是按照其品种(型式)、机型(型号)、规格(主参数)发证(或备案公告)、出具证明的。因此,分部在对进场机械设备特别是起重机械设备必须要检验其型式试验报告。(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分部应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4)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是施工技术人员根据工程实际、国家、行业及上级对确保建筑工程机械安全操作的规定、要求,向作业班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措施、安全操作要求及安全
4、卡死环节详细进行交底的制度。在交底过程中,交底人员要在施工现场向班组所有施工人员、操作人员作头传达,将交底中的主要、关键内容传达给一线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下达后由安全专职人员监督实施。(5)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筑工程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参加专业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6)起重机械等大型设备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大型设备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起重机械、自升式移动模架、提升模架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其装拆必须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经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接
5、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其它机械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备专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再次投入使用。(7)安全检查制度;分部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机械安全检查制度,履行安全检查职责。3、本规则使用于起重机械、电梯、大型行车等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则。4、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监督工作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和授权。5、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1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
6、位和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2)“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机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3)“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6、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时,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1)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7、2)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3)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4)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7、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报告后,方能交付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备案后,使用单位即可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8、使用单位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2)改变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有关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记录;(3)试运行记录;(4)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新增无
8、需现场安装的除外);9、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当由制
9、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本条第5款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10、使用单位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11、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称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1)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2)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3)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4)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5)组织紧
10、急救援演习;(6)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12、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1)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2)操作人员守则;(3)安全操作规程;(4)常规检查制度;(5)维修保养制度;(6)定期报检制度;(7)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8)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9)技术档案管理制度。13、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可根据本单位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但内容至少应当包括:(1)对在
11、用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乘载类特种设备,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2)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3)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4)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5)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6)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7)日检查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8)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9)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10)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以上检查内容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14、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
12、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3)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4)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5 )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6)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15、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16、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人员数量
13、应与工作量相适应。本单位没有能力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的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对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17、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定期报检制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18、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备案、注册登记等工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将上述工作委托当地的监督检验机构或者下属行政部门办理,但必须对外,并监督其执行情况。二、锅炉及压力容器的管理制度为了保证项目施工生产生产正常进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由于该类设备不同于其它设备,如果操作维护不当将
14、会引起机毁人亡,造成巨大的危害,故将该类设备单独列出制定本管理制度。1、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管理范围、分级及技术检验标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执行。2、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职责范围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具体由项目物资设备部监督检查执行,工作内容如下:(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2)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和上报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季度检验计划和统计年报。(3)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和档案资料。(4)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执行情况。(5)审核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方案,参加检验和竣工验收。(6)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及上报,并对预防事故的
15、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7)检查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和安全装置的校验工作。(8)监督检查容器的运行。参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缺陷评定中的若干意见进行维修。(9)协同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和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10)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压力容器专业管理的技术培训工作。3、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及管理、检验、修理(1)安装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应有明确的安装技术要求和安装负责监督人。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应及时收集各种资料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作用。(2)使用和管理 梁场设备部应对锅炉、压力容器逐台填写压力容器登记表和压力容
16、器登记卡片,并保存有关技术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压力容器操作法,三类容器还应有强度计算书),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检验周期内有效,逾期不进行定期检验、又无正当理由和合法手续者,使用登记证自行作废。 项目设备部对压力容器应逐台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健全压力容器档案。压力容器档案包括:压力容器履历(簿)卡,压力容器登记表,压力容器登记卡片,压力容器运行及事故记录,压力容器检测记录、报告和评定,压力容器检查修理记录。新投入使用的压力容器还应有使用登记证。有安全装置的压力容器还应有压力容器装置定期校验(正)记录。 已登记使用的压力容器应挂上压力容
17、器铭牌和使用登记证标志。 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项目安质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锅炉、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压力、温度操作,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的防腐、保温工作,锅炉、压力容器的外表面应保证油漆完整,器内防腐层应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以保持防腐层完好无损。4、检验(1)一般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者,在保证安全运行的条件下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缓检或免检。(2)锅炉、压力容器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等每年至少检定、检验一次,并定期进行疏通、排放工作,以保证其灵敏,可靠。安全附件的检定、校验范围要严格控制在规定指标之内。(3)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理或消除,对一些一时难以消除的缺陷应采取降级、降压、限期使用直至更新等手段进行处理,并报请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和备案。(4)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应经当地劳动部门考核批准方可从事该项工作(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