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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增值税稽查实务
本专题要紧讲授增值税检查方法及检查案例分析,依据的政策要紧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方法》及实施细则,《增值税一样纳税人资格认定治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及补充通知。
要紧内容:
一、纳税人资格的稽查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刻的稽查
三、销项税额稽查
(一)销售收入的稽查
(二)销售价格的稽查
(三)适用税率的稽查
四、进项税额的稽查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稽查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稽查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查
一、纳税人资格的稽查
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样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称一样纳税人,一样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因此,对增值税进行税务稽查,应第一对纳税人的资格进行稽查。
(一)稽查纳税人资格认定是否正确
简单的说,确实是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注意:依照《增值税一样纳税人资格认定治理方法》规定,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样纳税人资格认定。(没有了销售额的限制)
(二)稽查增值税一样纳税人认定手续是否完备,与实际经营情形是否相符。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刻的稽查
纳税义务发生时刻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别规定如下:(一)采取直截了当收款方式销售物资,不论物资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托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物资,为发出物资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物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物资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物资,为物资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物资,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托付其他纳税人代销物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物资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物资行为,为物资移送的当天。
稽查方法:
1.采取直截了当收款方式销售物资,不论物资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在这种结算方式下,不论物资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对方的当天,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稽查时,看有无已开出提货单或出库单而未入账或将保管帐与财务帐核对,看是否有挂往来帐隐瞒收入情形。
2.采取托收承付和托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物资,为发出物资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在这种结算方式下,以物资差不多发出或劳务差不多提供,并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了托收手续的当天,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稽查时,审查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结合银行结算凭证回单联及发票开具日期,对比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等,批阅所附的托收回单、送款单等依据确定其收款时刻,判定是否延期办理托收手续、入账时刻是否正确,有无存在不及时结转销售的问题。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物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物资发出的当天;
在这种结算方式下,应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销售的实现,不是以是否实际收到货款为条件。只要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已到,不论是否收取货款,均应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稽查时,审查赊销合同,结合“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核实到期应转而未转的主营业务收入。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物资,为物资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物资,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纳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物资,在发出产品时,确认销售的实现。稽查时,以期末“预收账款”明细账为主,结合预收账款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将“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和“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相关的销售数量与“预收账款”明细账进行核对,查明有无产品差不多发出而未及时结转销售的情形。
5.托付其他纳税人代销物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物资满180天的当天;稽查时,审查企业提供的托付代销合同或协议,重点检查在收到代销清单前是否收取货款,审查发出代销商品是否超过180天,核实有无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刻的问题。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检查时刻,结合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中物资的销售时刻核查。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物资行为,为物资移送的当天。检查时,核对库存商品或者产成品明细帐,结合出库单或保管帐,看是否在移送时确认收入。
【稽查案例】东方机电公司发出商品不及时申报纳税案例
(一)企业的差不多情形及检查过程:东方机电公司为私营企业,系增值税一样纳税人,经营机电工具。税务机关对其上年度即2009年的经营情形进行纳税检查时,发觉某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贷:预收帐款。 因该种情形的帐务处理较多,从而产生了怀疑。
通过检查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发觉2009年12月末“预收帐款”贷方余额为60万元。该企业经营的机电产品,属于非紧俏商品,差不多上是买方市场,购货单位先付款后提货的可能性较小,故检查重点放到“预收帐款(暂收款)”帐户。此帐户反映2009年度贷方发生额比较频繁,故抽取调阅发生额较大的凭证详细检查。经询问,没有相关销售合同,查阅其业务日报表和销售部门的发货记录,发觉付款单位已将货提走,但发票未开,因而未确定收入。通过逐项核实,发觉该企业将销售货款挂“预收帐款”,未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少报销售额50万元。
(二)税务处理及分析
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物资或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刻,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该公司已取得销货款,并已发出物资,即负有纳税义务,应补交增值税=500000×17%=85000(元),并同意相应处罚。
应税收入长期挂“预收帐款”,在检查中是经常遇到的,对此税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注重点审核帐簿与查看实物相结合,把握物资发出的具体情形。查阅企业的销售合同,确定销售方式,是否存在不及时申报收入问题。
三、销项税额稽查
纳税人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运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运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然而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因此稽查销项税额,重点是稽查销售额及税率适用的正确性。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稽查
主营业务收入的稽查是销售额稽查的要紧内容, 稽查时应要紧以“产成品”账户为中心,结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对比分析各个月份的生产、产品库存、销售收入等增减变化情形,查清产品的其来龙去脉,进而确定应列未列收入及视同销售的问题。
1.审查“产成品”账户(产品已入库隐瞒销售)
企业隐瞒销售收入的方法要紧有以下几种情形:
(1)挂往来账,借:现金 贷:其他应对款(也可能是为防止现金显现负数而虚假借款);
(2)冲减成本费用,如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制造费用;
(3)一些专门的对应科目,如借:现金、其他应收款等 贷:产成品;
(4)视同销售,借:应对福利费、在建工程、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等 贷:产成品等等。
2.审查“原材料”、“生产成本”账户(产品未入库隐瞒销售)
(1)运用评估测算指标发觉疑点。每个行业产品的配方,材料单位耗用量差不多是不变的.通过材料消耗定额与产品产量之间的关系来分析耗用数量是否真实、准确。材料的定额消耗量与实际消耗量差别较大,则说明企业在材料的耗用或者产量、收入方面存在问题。防止企业将产品直截了当从生产线上取走销售或赠送,而截留收入。在这方面,稽查时能够通过一些评估指标作为参考,以便发觉疑点。如,挂面生产的评估测算指标:生产1吨挂面约投入1.1吨面粉,投入产出比为90%,约耗用60度电;面粉生产的评估测算指标:1吨小麦平均生产面粉0.75吨,生产次粉0.1吨,生产麸皮0.15吨,1吨面粉平均用电76度。
(2)通过专门对应账户发觉疑点。一样说来,“生产成本”账户贷方应与“产成品”账户借方对应(专门情形下,也可能与“原材料”账户、“自制半成品”账户对应),假如“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直截了当与“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的借方发生对应关系,就会导致“生产成本”贷方转出数额大于“产成品”帐户借方的转入数额,则可能存在完工产品不入库存,直截了当从车间提货不记销售收入的问题。检查时注意“生产成本”借方红字发生额。
(3)从费用列支情形查找隐瞒销售收入线索。有的企业在费用里列支了装卸费、运输费、保险费等,但所运输、装卸、投保的相关物资却未入帐或不做收入,或者将部分帐外收入对应的费用单据单独保管,因此要注意从费用单据中查找企业隐瞒收入的线索.
【稽查案例】大明服装少报收入
(一)企业的差不多情形
某市大明服装,属于增值税一样纳税人,要紧生产各类不同型号的中、高档西装,该企业2008年8月份申报产品销售收入1180万元、销项税额200.6万元、进项税额136万元、应纳增值税税款64.6万元。
(二)检查过程
通过对企业进项税额分析,按照投入产出法测算企业产品产量,发觉企业原材料耗用与产成品之间存在不匹配问题,经实地调查并检查企业相关明细账。发觉以下情形:
1.收入账与申报表核对,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发生额为销售产品11800套,销售单价1000元/套,金额1180万元,与申报数相符;收入数量与结转成本数量核对,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发生额为销售产品11800套,金额944万元(单套成本800元),与收入账对应。没有发觉疑点。
2.当期“应对工资一生产车间”明细账借方增加额96万元。该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单套成品工资额80元。由此推算该企业当期应生产西装12000套,销售收入1200万元,与企业申报收入数差不多一致。没有发觉疑点。
3.当期“原材料一面料”明细账贷方合计发生额均为50000米价值800万元。经了解,该企业共生产六种不同型号的同类产品,据测算,各种型号单套平均耗料为3米/套,材料利用率约为90%。按照原材料投入产出比推算,耗料50000米,应产西装15000套,与企
业申报的11800套差别较大。属问题疑点。
查看该账户贷方发生额摘要栏,有一笔为“X X商场”80万元。翻阅对应记账凭证,对应科目为“营业外支出”80万元。经落实,属于向X X商场销售布料5000米,收入100万元,记入“营业外收入”,没有计提销项税金。
4.当期“生产成本一西装”明细账借、贷方发生额均为1080万元。查看该账户贷方发生额摘要栏,有一笔为“工作服”金额为96万元、一笔为“X X毛纺厂”30万元、还有一笔为“王X X”16000元。属问题疑点。
翻阅对应记账凭证,第一笔对应科目为“应对福利费”96万元,属于以成本价向职工发放福利1200套西装;第二笔对应科目为“应对账款”30万元,属于用未入库产品300套以出厂价抵顶材料供应商材料款;第三笔对应科目为“现金”,属于向个体户王X X销售下脚料收入11700元。
5.当期“产成品”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为12300套,金额984万元,比申报收入应负担成本多记40万元。属问题疑点。
查看该账户贷方发生额摘要栏,有一笔为“X X商展会”400套,金额为32万元;一笔为“张X X”100套,金额8万元。翻阅对应记账凭证,第一笔对应科目为“产品销售费用”32万元,属于向X X商品展销会提供的展品;第二笔对应科目“待处理财产缺失”8万元,属于仓库保管员未尽职责,造成仓库被盗100套,金额8万元。
(三)问题汇总分析及处理:
1.将外购生产材料直截了当对外销售,应按规定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并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金1000000×17%=170000(元);
2.将自产物资用于职工福利、抵顶账款以及用作展品,均应视同 销售,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金(1200+300+400)×1000×17%=323000(元);
3.对外销售下脚料收入,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金11700/17%×17%=1700(元);
4.由于保管不善形成的非正常缺失,对缺失产品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应按规定作转出处理100套× 3米÷90%×(8000000÷50000)×17%=9066.66(元)。
该企业本期以上业务合计应补税款170000+323000+1700+9066.66=503766.66元,
同时按规定运算加收纳金,处以罚款,督促企业作相关账务调整。
【稽查案例】大田化工通过费用单据隐瞒收入案例
(一)企业的差不多情形
2010年10月,W市稽查局接群众举报对辖区内大田化工2009年的纳税情形进行检查。该公司要紧经销顺丁橡胶(是东北某大型集团在本地的代理经销商),以及部分树脂材料,当时该公司顺丁橡胶的平均售价在7300元/吨左右,全部通过铁路运输,稽查人员在调取的财务资料中发觉部分运输保险单未记账,单独放在一个文件袋中,因此怀疑其与运输保险单对应的铁路货票也可能不入账,从而隐瞒橡胶购进、销售的情形。
(二)检查过程
针对疑问,稽查人员采取了如下检查取证方法:
依照期初库存量+本期购进量—期末库存量=本期发出(销售)量
1.第一将企业已记账的铁路货票(载有车皮号、货票号、物资数量、始发站、终到站等)重新整理,依照库存商品的借方发生额,逐笔查对记账凭证,依据到货时刻逐笔记录货票号码、数量;然后查对所有运输保险单(同样载有货票相关内容),把货票号码不重复的再记录下来;依照费用明细账查对其下站费(卸货搬运费)、仓储费等费用单据,查找号码不重复的货票记录(部分单据未记载货票号,但都有数量,可再依据到货时刻佐证、查找),最后将所有不同的货票载明的数量加总,作为其购进的物资数量.再减去其账面库存量,运算出其应做销售的数量。
2.依照销售明细账,查对记账凭证,核实事实上际销售数量,然后用应做销售的数量与实际销售数量的差额乘以平均售价,作为企业未做销售的金额,总计420万元。
3.证据资料:相关货票,费用单据,账页的复印件,同类情形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企业说明有部分货票的物资东北某集团调拨给了湖北某经销商,但又拿不出相关证据(如运输、装卸的单据等),不能自圆其说;又说明说会计把库存量运算错了,但经稽查人员与企业一起复算,账面库存的运确实是正确的。通过稽查人员有理有据的说明、说服,企业最终承认了账外销售的事实。
【稽查案例】东方民爆器材偷税案
(一)差不多情形
东方民爆器材是国家定点生产民爆器材的国有企业,主营火工产品(如导火索)和通信产品(如光缆)的生产销售。主导产品工业导火索、塑料导爆管4000万,导爆管雷管。该公司实行二级核算三级治理的会计核算体制,公司下设的会计核算机构有:一分厂、仓库、机修车间、制药车间、合线车间、制索车间、导爆索车间、导爆管车间、销售公司。该公司为增值税一样纳税人,2008年度税负率9.21%;2007年度税负率6.79%;2006年度税负率11.33%。
(二)差不多案情
2009年3月,国税局稽查局依照群众举报,组织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历时2个月,最终查实,东方民爆器材少缴增值税223万元。其中: 以物资抵顶工程款、以原材料抵顶欠款未计提销项税额74万元;通过开具内部调拨单形式少计销售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76万元;取得虚开的运费发票抵扣税款32万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41万元。
(三)稽查通过
专案组调取了该公司2006——2008年的账簿、凭证、报表等财务核算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通过账面检查,专门快发觉了以下问题:该公司以物资抵顶工程款、以原材料抵顶欠款未计提销项税额74万元。此外,检查人员还发觉了几处疑点:
1.账面产品库存过大。检查人员通过调查分析后认为存在专门,一是企业经营的产品是民爆产品,国家关于这种专门的产品有严格的规定,而且民爆产品具有一定的使用期限,不应该存在较大数量的库存;二是依照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规模、产出能力,企业的生产能力与库存量不配比。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的嫌疑,将库存产品作为重点核实对象。
2.销售物资运输费用过高。由于该公司是国家定点生产民爆器材的企业,关于产品的运输、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因此该公司销售产品大多是由内部车队负责运输。检查人员发觉凭证中有大量的外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经初步测算,与企业的销售情形不配比。
3.产品成本运算不正确。举报信中提到,该公司有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成本的问题。检查人员对企业的成本核算情形进行检查,发觉成本运算单记载的耗用原材料与所附的仓库原始凭证不符,需要进一步落实。但由于该公司实行二级核算,车间、仓库设有二级核算机构,财务部门的账簿资料不明细,检查人员遂将其列为下一步检查的重点。
检查人员赶忙对上述三个疑点逐一落实。
1.对账面产品库存过大的问题,检查人员并未急于求成,而是先了解产品的销售过程和核算情形。经了解,销售科负责销售产品并开具发票,仓库保管负责发货并登记保管账,同时设有仓库会计负责产品的明细核算。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仓库保管账、仓库产品明细账、销售台账。经核对,仓库会计产品明细账期末余额与财务账产品期末余额一致,仓库保管账的产品发出数量与仓库会计的产品明细账发出数量不一致,但与销售科的销售台账一致,保管账期末库存比仓库会计明细账期末库存小。带着这些疑问,检查人员对财务、销售、仓库保管人员逐一进行询问,企业承认了隐匿销售收入的事实,并提供了全部内转单。由于购货方大多不是正规的企业且不索取发票,企业依照这种情形,大量开具内转单发货并结算,但不进行纳税申报。经查实,该公司2006——2008年度通过开具内转单形式销售产品共计525万元(含税),未记收入,少计提销项税额76万元。
2.对销售物资运输费用过高的问题,检查人员重点了解了车队核算情形,了解到车队内部治理规范,运输严格实行派车单制度。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车队的派车单,并将派车单与销售部门的销售台账进行核对,经核对证实企业销售产品大多由内部车队运输,这就说明企业取得的大量外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存在问题。检查人员对财务人员、销售人员进行了询问,查实该公司为虚列费用用于其它支出,2006——2008年以支付6.6%的手续费的方法取得虚假运输发票,由销售科支取现金后,用于销售人员支付旅行费、专家技术服务费、产品质量事故赔偿、走访关系户等支出,共取得虚开运费发票274份,抵扣税款32万元。
3.对产品成本运算不正确的问题,检查人员第一调取了车间的会计核算资料,但车间耗用的原材料与财务产品成本运算单一致,尽管如此,细心的检查人员依旧发觉了蛛丝马迹,部分领用的原材料单独反映。检查人员赶忙调取了仓库保管账和仓库核算会计的原材料明细账,经检查,仓库的原材料明细账与车间一致,但原材料领用数量大于保管账的领用数量。检查人员赶忙对财务人员、仓库核算人员、保管员、业务员进行询问,企业承认了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抵扣进项税的问题:一是该公司部分购进物资,在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缘故未最终达成物资的交割,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取得,企业将错就错,虚拟原材料入账,多抵扣进项税;二是为抵顶费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费用,抵扣税款。2007——2008年,该公司共计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抵扣税款41万元。
(四)处理处罚结果
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通过审理,于2009年5月19日对东方民爆器材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该公司所偷税款223万元,处以罚款124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5月25日,该公司将上述税款、罚款、滞纳金缴纳入库。国税局稽查局已将该案件移交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
(五)案件启发
总结本案特点,东方公司违法行为产生的缘故要紧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纳税人从法人代表到财务人员依法纳税意识淡薄,不能抵制采取非法手段达到偷税,猎取非法利益的诱惑。二是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为涉税犯罪分子带来庞大的非法利益,而且收益时刻短、收效快、隐藏性强,致使犯罪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在账务上虚假购入原材料,少缴税款,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三是日常征管工作存在漏洞。该案反映出日常税收治理中,只注重钩稽关系的审核,缺少相关信息分析,忽视发票审核的深度,被违法犯罪分子钻了空子。
(二)销售价格的稽查
稽查方法
产品(商品)销售价格是运算销售额的差不多要素,是运算销项税额的基础,稽查的内容要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价外费用的稽查
2.产品(商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稽查
3.销货退回、折扣与折让的稽查
(1)销货退回的稽查。销货退回是指企业产品(商品)销售后,因为产品(商品)质量、品种、规格等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以及其他商事纠纷所发生的退货。发生销货退回时,不论是属于本年度依旧属于往常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销售收入,并扣减本期的销项税额。如已结转销售成本的,还应冲减同一月份的销售成本,以保持销售利润的真实正确。
稽查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审查记账有无合法扣减依据。一样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觉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一样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样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审查时,要注意红字专用发票是否与《通知单》一一对应,冲建依据是否合法。
其二,审查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已结转成本的,其退回的物资是否办理了入库手续并相应冲减了本期的主营业务成本。
其三,审查退货的缘故及其责任。销货退回要分清缘故和责任,对退货所发生的费用及缺失,不得冲减销售收入,一样应由退货方负担。
因此,对销货退回经济业务的稽查,关键是审查销货退回是否真实,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凡发觉无合法扣减依据,随意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和本期销项税额的,又无产成品(库存商品)退货入库记录的,一样确实是虚构销货退回。对此,经核实应调增的销售收入额后,应按规定的适用税率运算追补销售税金,并进行账务调整。
(2)销售折扣和折让的稽查
销售折扣和折让是指销货单位为扩大销售,鼓舞客户多购商品或因产品(商品)质量、品种、规格等不合要求等缘故,而对购买者在价格上给予的优待,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折扣与折让可直截了当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稽查时需要注意的是,假如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物资,不论折扣额在会计核算上如何处理,承诺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运算销项税额的,只限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情形。关于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不准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运算销项税额。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物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对纳税人销售物资并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假如发生了销货折让的,应查明是否按规定依折让后的货款金额重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依折让的金额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据以扣减本期的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物资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物资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缘故,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待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折扣与折让的稽查,关键是审查折扣与折让的入账是否有合法凭证,假如纳税人没有取得收受单位提供的有关合法凭证的,而采纳另开红字发票冲减收入或另单独开出付款凭证支付折扣与折让的,一律不准冲减销售收入,也不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4.以旧换新、还本销售的稽查。以旧换新要按照同期新物资的价格确定收入,还本销售不承诺扣除还本支出,核实同类商品价格,是否存在偏差教大的情形,从而发觉问题。
【稽查案例】东方汽车服务价外费用不申报纳税案例
(一)差不多情形
东方汽车服务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2月开业,经营范畴为整车销售、配件供应、售后服务,要紧经销广州本田汽车生产的“雅阁”、“奥德赛”、“飞度”系列汽车,其经销的汽车全部从广州本田汽车购入,为“广本”汽车一级经销商。 东方汽车服务2008年销售整车769辆,申报应税销售额16051万元,申报应交增值税93.7万元,税负率为0.58%;2009年1—4月销售整车201辆,申报应税销售额4363.1万元,申报应交增值税75.3万元,税负率为1.73%。
(二)差不多案情
2009年5月,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汽车销售市场专项检查中通过人工选择将东方汽车服务确定为稽查对象,对该公司实施了检查,检查所属期间为2008年1月至2009年4月,检查方式为调账检查与进驻实地检查相结合。
经检查确认,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东方汽车服务采纳在账簿上不列收入的手段偷增值税94.9万元,其中:未申报缴纳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563.8万元,偷税81.9万元;未申报缴纳修理修配收入27.1万元, 偷税4.6万元;未申报缴纳销售应税物资汽车装具的收入49.3万元,偷税8.4万元。
(三)稽查过程
1.把握信息,暗访先行。查前,检查人员通过网上查询和征询主管国税机关,把握了部分信息:东方汽车服务销售的“雅阁”、“飞度”系列轿车受到当前市场的追捧,客户交付定金后三个月至半年才能提车,要提现车,需额外支付所谓的“加急费”。2008年5月前,东方汽车服务就收取的“加急费”向购车方开具汽车修理业统一发票,发票由一户与其业务关系紧密的个体户提供。2008年5月,国税局稽查对此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为查证东方汽车服务是否还存在加价行为,稽查人员以一般购车者的身份到该公司进行了“暗访”,要求购买3辆现车,东方汽车服务销售员回答:没有现车,提现车只能从外地的特约服务店调剂,每辆加价3万元,加价费不开任何单据。在暗访中,稽查人员注意到销售人员一边与顾客进行商洽,一边在一个笔记本上做记录。
2.巧妙运筹,猎取证据。依照暗访情形,检查组决定把“加急费”作为检查重点,而如何猎取有价值的证据成为检查的关键。通过讨论,检查人员认为应先从销售部门入手。检查组原打算对销售部门进行突击检查,但向东方汽车服务送达检查通知的当天,发觉销售部空无一人,检查人员未采取任何行动。次日,东方汽车服务按要求将账簿资料送到了稽查局。第三天,检查人员突返东方汽车服务,要求到修理车间了解车辆修理过程。在公司财务科长陪同下,检查人员从修理车间办公室调取了《XXX汽车东方特约销售服务店来店日报表》,然后按照预先设计好的路线返回财务科。路过销售部时,销售部人员正在工作,一名检查人员向东方公司财务负责人提出:到里面去了解一下销售状况。进入销售部后,巧合的是一名销售部人员正在做《销售业绩表》,在检查人员的要求下,这名销售部人员从微机中调出了各月的《销售业绩表》,检查人员用软盘拷贝了有关电子文档,并进行了备份。检查人员将《销售业绩表》记录的数据与财务账簿、会计凭证进行了比对,做出了初步判定:东方公司有加价售车行为,销售的加价车辆被计入“溢价车”栏,收取的加价款被计入“高价款”栏,未收取加价款的车辆被计入“平价车”栏,“溢价车”、“高价款”在财务账簿和会计凭证上均没有记录。经核对东方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没有发觉所谓的“高价款”。针对检查人员提出的“高价款”问题,东方公司业务经理出面说明:这部分款项是付给“车虫”的。所谓“车虫”,是指汽车销售公司以外从事车辆销售中介业务的个人。“车虫”会动用大笔资金,一次从汽车经销企业订购多辆紧俏车型,人为制造该车型“供不应求”的假象,以此误导消费者,然后向需要现车的客户收取高额“资金占用费”或“资金利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按照该业务经理的说法,《销售业绩表》所列“高价款”由“车虫”收取,不属该公司的收益,因此毋需入账。为了使检查人员相信,他还提供了2009年5月21日的《XX晨报》作为佐证。
3.分析疑点,多方取证。依常理分析:《销售业绩表》是考核销售人职员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如高价款不属该公司收益,销售部门就没有区分平价车和溢价车的必要,更没必要把溢价车款、高价款作为销售业绩进行统计。假如“车虫”动用大笔资金一次从东方公司订购多辆现车,该公司的账面应反映出与“车虫”的资金往来情形,然而账面上为何没有反映?检查组要求东方公司:既然有“车虫”存在,请提供“车虫”的详细情形。业务经理表示回公司后赶忙和谐各部门提供情形。各种迹象说明,业务经理的“赶忙”是缓兵之计,检查人员决定兵分两路,一路由原暗访人员对东方公司的销售员进行调查。在调查中,暗访人员以购车人的身份假意同意每辆车加价3万元的购车条件,销售员又拿出了笔记本进行记录,现在检查人员拿出检查证亮名身份,调取了销售员的笔记本。从笔记本上,检查人员发觉了“加4万太高”、“加1.6万考虑”等字样,赶忙复印了业务笔记。另一路检查人员依照《销售业绩表》记录的购车客户名称开展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关注以下几个重点问题:一是客户购买车辆时是否与“车虫”进行了接洽;二是客户支付的加价款是否与车款一起支付给了东方公司;三是加价款与《销售业绩表》记录的金额是否一致。检查人员走访了多个客户,进行了大量困难细致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客户购车时直截了当与东方公司销售员商洽,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加价款全部交到该公司的收银处,支付的加价款金额与《销售业绩表》记录的金额相符。在购车过程中,客户未与“车虫”有过任何接触。外调证据、销售员的业务笔记与《销售业绩表》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由此能够确信:“车虫”可能存在,但《销售业绩表》所反映的“高价款”与“车虫”无关,是该公司自行收取的价外费用,东方公司提出“车虫”一说,无非是李代桃僵,想蒙混过关。经进一步核实,查明东方汽车服务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以高价款的名义收取价外费用563.8万元,未按规定结转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应补缴增值税81.9万元。同时,检查人员通过《来店日报表》查明该公司在账簿上少记修理收入27.1万元, 少记装具收入49.3万元,应补缴增值税13万元。
(四)处理处罚结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东方汽车服务采纳在账簿上不列收入的手段少缴增值税94.9万元的行为为偷税。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国税局稽查局对东方汽车服务做出了追缴增值税94.9万元、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市国税局稽查局对东方汽车服务做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47.5万元的处罚决定。
(五)案件启发
近年来,汽车产业进展势头迅猛,部分生产厂家和经销商采纳“饥饿疗法”的赢利模式,利用市场供求关系和消费者心理操控市场,在正常销售价格以外另行加价,这种做法具有鲜亮的行业特点,也为汽车销售行业所独有。而本案发生的要紧缘故,一是经销商为牟取高额利润,对收取的加价费不开具发票,不申报应税销售额,偷逃国家税款;二是治理部门仍沿用“以票管税”的征管手段,认为操纵好发票就操纵了源头,仅把目光盯在发票上,客观上为经销商形成资金体外循环提供了便利;三是主管国税机关对东方公司收取加价款不申报纳税的行为进行查处后疏于治理,没有进行实时监控。随着新车型的不断涌现,紧俏车型加价销售将在一定时期、一定范畴内连续存在,如何查处汽车经销商隐匿加价收入的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重视查前收集信息。查前收集信息能够关心检查人员确定检查方向。当前,部分行业的社会透亮度较高,在检查前可利用互联网搜索有关行业信息,到征管部门了解被查企业的差不多情形,必要时可采取暗访或踩点等形势,了解有价值信息,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
2.抓住猎取关键证据的时机。所谓“查账确实是查证据”。猎取账外涉税资料的关键,一要善于把握最佳时机,以最快的速度猎取第一手证据材料,必要时杀“回马枪”会收到奇效。猎取资料时应注意策略,幸免不必要的冲突,尽量减少阻力。二要选准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往往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操纵机制,对企业来讲,该机制用来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制约股东之间的权益和义务,重要生产经营资料可不能轻易销毁,这种情形也为税务机关猎取账外资料提供了条件。应将企业的销售、供应、生产、计量等部门的统计岗位作为猎取资料的重点,既要调取纸质资料,又要调取电子文档,以保证证据资料的完整性。
3.综合运用多种检查技巧。在检查过程中要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询问法、实地调查法等多种方法,对被检查对象做出的各种说明要分析研究,要善于抓住破绽,有针对性地搞好调查取证,采集证据应确保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形成有力的证据链,如此才能戳穿谎言,查明真相。
(三)适用税率的稽查
增值税税率对销售物资和应税劳务设计了三档税率,即17%的差不多税率和13%的低税率和零税率。零税率适用于出口物资。对增值税适用税率的稽查,要紧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兼营不同税率的物资或应税劳务适用税率的稽查
2.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适用税率的稽查
3.混合销售行为适用税率的稽查
稽查时,应依照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志开展稽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稽查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是以销售物资或应税劳务为主,依旧以非应税劳务为主。稽查时,应以纳税人申报的或经稽查核实的各部分销售额为依据,查核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落实经营范畴,核实纳税人是以销售物资和应税劳务为主,依旧以提供非应税劳务为主。
(2)稽查混合销售行为申报销项税额的收入额是否正确。如确认为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应以纳税人申报表为依据,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对比会计凭证,查明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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