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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摊点广告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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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校园摊点广告管理规定 为创建和谐平安校园,强化服务管理,维护学校稳定,提升学校形象,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校内摆摊设点、广告宣传、悬挂横幅等,制定管理规定。 一、校内经营性、非经营性摆摊设点、广告宣传、悬挂横幅等,必须经管理小组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接纳商家在校内摆摊设点、张贴(散发)广告、悬挂横幅。 二、凡来校进行经营活动者,须携单位介绍信、商品检测、卫生许可等证书,提前3天到管理小组办公室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三、摆摊设点、广告宣传、横幅悬挂须在指定的地点内进行,不得损坏学校的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广告横幅内容要正确健康,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商品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经营活动须在晚上21 : 30以前结束,不得影响校内的正常秩序。 四、学生勤工俭学摊点摆设,凭相关部门证明,严格按批准的数量,在指定地段进行,学校不收取场地费,只收卫生管理费。 五、摊点的经营者须及时清理现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摊点广告条幅等撤离。 六、摆摊设点期间,经营者要接受管理小组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 七、办理了临时许可证者如遇天气或学校大型活动等特殊原因, 不能按时开展活动,可视情况顺延,更改经营时间。 八、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校内进行经营活动者,除没收全部商品外,处以3元以下罚款。 九、不按指定地点及规定时间在校进行商业经营活动,不听劝阻者,每次处以3元以下罚款。 十、经营者出售黄色书刊、音像制品等国家严禁品,及霉烂变质、 〃三无食品”等,除没收物品外,处以5元以下罚款。 十一、如经营者乱搭乱接水电,将按学校水电管理规定罚款。 十二、经营者损坏花草树木,按原值两倍赔偿。 十三、经营者不服从管理,或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欺诈消费者,将取消经营资格,没收预交押金。 十四、经营者不及时清理场地,在规定时间内不撤离,将处以2元以下罚款。 十五、每个摊位在办临时许可证时,一次性预交押金5元。 十六、凡在校进行经营性商业活动者,按经营时间及摊位占地面积大小、横幅、彩球、帐篷等数量收取管理费和场地费。 十七、水电等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收取。 十八、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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