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探索气瓶的安全管理.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10196332 上传时间:2025-04-26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3.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探索气瓶的安全管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探索气瓶的安全管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探究气瓶的安全管理 气瓶系指已列入《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范围的作为可燃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加压溶解气体等的包装物〔如氧气瓶、液化石油气罐、氯气钢瓶、液氨钢瓶〕,在生产和生活领域中广泛地应用.但在充装、储存、装卸、运输、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很容易发生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环境污染等状况.现参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结合自己十多年的工作经验,谈谈企业如何搞好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   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危化品条例〕、《特别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制度严格气瓶的管理工作.对储存、保管、运输和使用都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检查表. 按《监察条例》和《容规》的规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分别建立使用管理档案和安全监察档案.档案内容应以出厂日期、壁厚、材质、同意减薄量、腐蚀程度、温度、压力、公称压力、打压时间、检验周期、有无缺陷、是否留有剩余压力、盛装物、充填系数等为主.减压阀、止回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宜应建档.检验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检验标签或铭牌应与气瓶相对应,这样可以避免漏检或超期服役. 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必须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工作.对保管员、装卸工、岗位操作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办理压力容器操作证和危险化学品操作证.组织学习《监察条例》、《危化品条例》,能够正确掌握"危险化学品标签"的内容,并熟知气瓶常识和外观的检查. 1. 储存安全管理 库房应按照《建筑制定防火规范》建设,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性质气体的钢瓶的 专用库房有工业卫生通风装置,厂房应保持不潮湿、不漏雨、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库内严禁明火.室内照明和通风装置应采纳防爆电气设施;如仓库不在避雷装置保护区域内,则必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气瓶仓库与其他建筑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特别要远离民用住宅和公共场所. 2. 装卸、运输安全管理 在装卸和搬运过程中禁止"抛"、"滑"、"跌"、"打"等剧烈振动或碰撞冲击, 应轻装轻卸.禁止使用电磁式起重设备和导链翻绑吊装.气瓶的瓶帽及防震圈应装配齐全;保护好打压试验的铭牌和出厂充填标签;运载气瓶的工具应有显然的安全标志;装在车上的气瓶要妥善固定,防止气瓶跳动或滚落,易于滚动的要用绳索捆绑或木块、橡胶板垫实,防止滚动、颠簸相摩擦等.有的要求气瓶〔如溶解乙炔气瓶〕不能卧放.充装氧化性气体〔氧气、氯气〕的气瓶不能与充装还原性气体〔氢气、乙炔气〕的气瓶同车运输,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气瓶运输时不得长时间在烈日下曝晒,夏季运输要有遮阳的设施;运装气瓶的车上应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气瓶时,车上应分别备有灭火器和防毒面具,并且能熟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使用前应了解盛装物的理化特性和危险性,认真检查钢瓶的铭牌,核准是否有漏气、超期未检、是否留有剩余压力等问题.使用时要检查压力表、止回阀、减压阀是否灵敏可靠,胶管有无漏气等现象.使用时不得将气瓶靠近火炉或其他高温热源,更不得用高压蒸汽直接喷射气瓶;瓶阀冻结时,应把气瓶转移到较暖的地方,用温水解冻,禁止用明火烧烤;气瓶立放时应采纳防止倾倒措施;开阀时要慢慢开启,以防加压过速产生静电,气瓶使用到最后应留有余气,以防混入其他气体或杂质,造成事故. 强化气瓶的维护,对瓶漆脱落、标识不清的,应重新漆色,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瓶内混有水分常加速气体对气瓶内壁的腐蚀,特别是氧气、氯气、一氧化碳等气体,盛装这些气体的气瓶前,尤其是进行水压试验后,应进行干燥;操应熟练掌握事故应急操作规程,正确操作,才能合理使用.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