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职业病防治)
序号
检查项目
排查检查内容
排查检查情况
1
职业病危害
防治责任制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职业卫生管
理机构设置、
人员配备及
管理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
职业病危害
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
规程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4
职业健康体
检及职业健
康监护档案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书面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
职业病危害
防治知识培
训与教育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6
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
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7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8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有关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的文件等资料
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9
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
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10
职业病危害
防护设施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使用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12
职业健康防
护用品配备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3
职业病危害
事故的处置
及报告情况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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