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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学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的意见》,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及学校《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规范学校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XX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师德师风负面清单的制定,坚持依法依规、定位准确、统规范的原则;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职教职工,包括事业单位编制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等。
第二章负面清单
第四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存在违背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法律、危害安全、破民族团结等言行。
第五条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六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公开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
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七条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邪教活动,制作、贩卖、传播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第八条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指导学生任务;拒不接受单位分配的其他工作,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等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工作中疏于管理或不负责任,给学校师生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
第九条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第十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侮辱、歧视等方式损害学生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第十一条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以及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十二条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唆使、纵容学生实施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入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及各类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恶意诋毁他人等。
第十四条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
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的社会资源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十六条违反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以学生或他人的名义虚报、冒领各类津贴、补助等。
第十七条其他师德失范行为。
第三章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在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校师德失范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的线索排查、举报受理、事件调查复核、应急处置与舆情监控等工作。
第十九条处置程序
(一)在接到举报、发现线索后,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处置程序,由工作小组指导涉事单位开展调查取证与核实工作并及时进行舆情监控与引导。
(二)调查过程中须认真听取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行为当事人的事实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二级组织的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等。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及时报送人事处(委教师工作部),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三)工作小组对调查报告进行认真的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失范行为人是员的,由组织部会同校X委机关提出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不端范围的,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四)领导小组视事件严重程度批准相应的处理意见,对情节轻微的,可直接认定;对情节严重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五)人事处(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行为当事人。需给予纪处分的,移交X委机关依据有关程序办理。
(六)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15日内,向人事处(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新证据,由人事处(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复核和答复。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七)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置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九)凡因师德失范行为酿成重大负面舆情的应立即暂停当事人的一切工作,等候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当事人需向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理决定的申请,所在单位根据其表现提出意见报人事处(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提出延长或解除建议,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十一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他有关材料由有关部门进行单独存档。
第四章处理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发生负面清单所列的师德失范行为的,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是员的,同时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约谈、书面检查,当年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申报及各类评奖评优,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不得申报相关科研项目。
(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三)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除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对行为当事人按以下情况进行处分。
(1)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
用关系。
(2)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学校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员的,同时给予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问责追究
第二十三条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各单位政对本单位教职工的师德师风负有主体责任,政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等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不进行定期排查或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分别做出说明和检讨,并引以为戒,限期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受到问责的单位所在组织当年建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受到问责的政领干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离退休人员、在站博士后人员及其他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与处置过程中实行相应的回避和保密制度。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处(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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