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一、安全管理责任:
1、xx矿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安全生产负总责。
2、分管矿长是所分管专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专业安全生产负责。
3、矿总工程师是矿井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技术管理全面负责。
4、矿安监处长是监督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安全生产负监督检查责任。
5、各单位、部门行政正职是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负责;
6、各采掘队技术员是本单位技术管理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技术管理负责;
7、班组长是班组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
二、责任追究:
1、矿井发生重伤以上的安全事故,追究矿领导班子成员、有关责任人、单位、部门、专业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矿、队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监员、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矿井发生重伤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重大幸免事故的,追究分管矿长、业务科室的专业分管科长、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追究矿、队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监员的责任。
3、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全面或隐患排查后没有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专业科长责任。
4、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生产单位不按时整改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追究队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监员的责任;分管矿长、专业科长负连带责任。
5、因技术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矿总工程师、专业科长、技术员的责任。
6、因规程、措施审查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责任。
7、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及时补充安全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分管矿长、总工程师、专业科长、技术人员责任。
8、规程措施未传达贯彻,不履行签字手续,因此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矿技术员责任;分管矿长、总工程师、专业科长、队技术人员负连带责任。
9、无规程措施施工、违犯规程措施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
的,追究专业科长、事故单位负责人、队跟班管理人员、队技术员、班组长、安监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责任。
10、矿井技术装备不完善,安全设施不健全,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矿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专业科长责任。
11、各类安全设施安装不履行安装验收制度而投入使用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分管副矿长、专业科长、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工区管理人员、班组长、安监员、责任人的责任。
12、对矿井大型工程、重点采掘工程、机电运输设备安装工程、防治水工程和“一通三防”工程在设计服务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追究设计、审查、监管、分管、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13、对矿井年初安排的安全技措工程项目不积极落实,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矿长、总工程师、专业科长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因资金不到位致使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不完善所造成的,将追究上一级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14、因设备、设施管理不善,造成机电、运输、通防事故的,追究分管矿领导、主管技术负责人、专业科长、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15、不认真执行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而造成爆炸品流失危及社会安全的,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6、违犯国家《物资设备采购管理规定》致使不合格的物资、支护材料、设备投入使用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7、违犯《xx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新工人入矿和特殊工种人员未予以培训或复训及培训、复训不符合要求的安排上岗或上岗操作,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分管领导、劳资科长、安监处长、直接安排上述人员上岗和上岗操作的单位负责人、直接安排人员的责任。
18、专业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未履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责任,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现隐患不及时安排处理,因而发生安全事故的,除追究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外,相应追究分管专业管理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9、不按规程施工,因工程质量差、隐蔽工程等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劳资验收部门、安全质量监督部门、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队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20、工人不按正规程序操作,违犯《xx矿安全规程》《xx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施工,冒险蛮干造成事故的,分别追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班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监员的责任。
21、因地质预报不准、巷道开门、施工、预透测量控制有误差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主管技术负责人、生产技术科
长、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2、凡谎报事故真相或隐瞒事故不报,追究矿领导、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23、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后,凡是在事故抢救期间不服从调度指挥,延误救助,致使事故扩大蔓延的,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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