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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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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城市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动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便利可及、普惠发展,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省关于促进3岁 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 我市实际,就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提出以下实施 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全面覆盖。在全市区、街道(镇)、社区(村) 全面开展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确保经过3-5 年,每个区建设一个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中心, 每个街道(镇)建设一个街道(镇)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指导中心,每个社区建有一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按照 每3-5万人居住社区范围,至少配建一处婴幼儿托育机 构。 (二)普惠发展。全面促进0-3岁婴幼儿健康发展,建 设更多惠及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更多内涵丰 富、安全可靠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确保经过3-5年,每个 街道(镇)至少建有一处婴幼儿普惠托育机构。 (三)合理布局。根据区域人、空间、规划等实际, 合理布局婴幼儿托育机构、社区亲子室、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指导中心,引导托育机构发展特色、打造品牌。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配建标准 1. 新建地区配建幼儿园时,应同步配建、验收0-3岁 婴幼儿托育机构空间;新建地区规划建设居住社区级综合 服务中心时,应同步配建、验收0-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空 间,可与文化、体育、养老、居住等设施合建。每个托育 机构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2. 新建地区城乡社区按每个社区配建1个亲子室,面 积不低于1平方米;街镇(镇)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 导中心、按每个街道(镇)配建1个,面积不低于10平方 米;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中心按每个区配建1个, 面积10-20平方米。 (二)编制专项规划 组织编制《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 理确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建设 要求,确保满足居民15分钟服务圈需求。2021年6月底前 完成规划草案,2021年底前正式印发实施。 (三)纳入城市规划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全市国土空间总 体规划,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规 划建设,在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中予以适 当倾斜。在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 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配套建设。在老旧小区改 造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同步规划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 设施。 (四)开展专项建设 1. 在老旧城区改造中,开展房屋现状梳理,实施婴幼 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建专项工作,实现区、街道(镇)、社 区(村)应建尽建。 2. 落实属地责任,各区于2021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本 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规划配建、验 收、移交机制及日常监管等工作要求,优化工作流程,落 实工作责任,确保高质量完成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任 务。 三、保障措施 1. 强化组织领导。各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婴幼儿照护服 务设施建设工作对于服务保障民生、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 展的重要作用,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 相关系列产业发展。市、区卫健、发改、规划、建设、房 产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2. 强化要素保障。各区、各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照护 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财政、发改等部门要统筹安排 财政资金支持开展专项建设。卫健等部门要牵头争取国家、 省相关资金和政策支持。 3. 强化督查指导。各区、各部门要围绕工作目标,细 化推进方案,建立健全常态化督导自查机制,及时发现和 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市卫健委要牵头建立督查制度,研究 细化督查工作方案,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工 作进展,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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