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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气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气瓶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炼
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管理的炼化企业工业气
瓶及所属部件的采购、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更新、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是对工业气瓶管理的基本要求,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
依据其职责,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工业气瓶管理工作,提高工业气瓶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地区公司管理职责:
(一)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工业气瓶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检查规程》
等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三)制定工业气瓶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组织制定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制度并督促
执行。
(五)建立健全工业气瓶台账、档案资料。
(六)负责工业气瓶充装站充装资质取证、充装操作人员资质取证。
(七)负责工业气瓶供应商入网资质审查。
(八)负责工业气瓶的采购、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更新、
报废处置工作。
(九)负责工业气瓶检验计划的编制及实施。
(十)负责工业气瓶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十一)负责工业气瓶事故抢险、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工业气瓶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三章执行标准
第六条 工业气瓶的管理执行以下标准和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
号29修订);
(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 250号;
(三)《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1-26;
(四)《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F1-29;
(五)《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GB 12135-1999;
(六)《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
(七)《气瓶颜色标记》GB7144-1999;
(八)《气瓶警示标签》GB16804-1997;
(九)《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原劳动部(1993);
(十)《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25;
(十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1;
(十二)国家新颁发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四章采购和使用
第七条按计划进行采购和复验。工业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工业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工业气瓶领换台账和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要求。
第九条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各类工业气瓶档案。气瓶档案至少包括:气瓶台账、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复验报告、充装前气瓶检验记录、气瓶充装记录、气瓶领换记录、气瓶检验报告、气瓶判废通知书等;气瓶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第十条 使用单位在领用气瓶前应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气瓶使用与管理,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态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
第十二条 气瓶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章充装管理
第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取得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进行充装工作。
第十四条 充装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充装单位应建立充装安全操作规程、气瓶检查制度,充装
间应有注意事项或安全制度的醒目标识牌。
第十六条 充装站内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 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
第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充装记录,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气
瓶进行检查,严禁充装以下工业气瓶:
(一)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
(二)超过检验期未检验的;
(三)不满足充装要求的。
第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严格按《气瓶警示标签》的要求粘贴警示标
签和充装标签。
第二十条充装必须实行重量复验制,严禁充装过量,充装的称量衡器应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一条充装后逐瓶检查,如有泄漏或其它异常应按相应操作规
程处理。
第二十二条 应有超装报警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设施。
第二十三条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铺设导电橡胶板,站内设备必须有防雷、防静电接地,室内通风良好,并安装可燃气报警器。
第二十四条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内不准存放充装后的气瓶和槽车。
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每年汇编写检验、使用汇总材料。内容包
括:气瓶种类、数量、检验数量、检验结果(报废数量、合格数量)等。
第六章检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气瓶的检验根据气瓶充装介质的不同,依据相关的法规规定实施定期检验。一般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气瓶一般每五年检验一次。停用超过两年,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二十七条气瓶检验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
件》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后才能进行气瓶检验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充装单位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的检验周期对气瓶送检。气瓶应逐只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承担气瓶检验的单位在气瓶检验前,应对盛装不同介质
的气瓶制定安全、合理的处理措施,检验完毕后出具检验报告,按规定打检验钢印,挂检验标牌,涂检验色标。并负责对损坏的附件进行更换,对报废的气瓶进行破坏处理。
第七章运输、装卸及储存管理
第三十条运输、装卸及储存气瓶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气瓶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负责定期对气瓶运输(含装卸及驾驶)、装卸和储存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三十一条运输、装卸及储存气瓶应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相关规定要求。气瓶应放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
第八章报废及处置
第三十二条气瓶经检验,符合判废标准的应予以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必须强制报废;对报废的气瓶由充装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充装有毒、易燃等介质的气瓶报废,应进行妥善的安全处理。
第三十四条气瓶报废应按国家判废标准执行,报废气瓶由气瓶检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对报废气瓶应进行破坏性处理,同时气瓶表面应涂敷明显标记。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制定本企
业工业气瓶的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xxxx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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