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松散型联营合同订立合同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所有制。其余单位依次如上所列以上各单位,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开展的原那么,在不改变各自所有制性质、 财政物资渠道及隶属关系的前提下,相互协作生产或开发产 品,经充分协商,决定联合组成 联合总公司或集团,系非法人的合伙组织,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联营宗旨第二条联营工程及各方分工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联营成员就以下工程的协作和分工,达成以下一致意见:1.2.3.第三条经营范围与方式第四条联营常设机构 联合总公司的地址:;隶属:;经济性质:所有制联营;核算方式联营成员各自经营,独立核算。第五条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各联营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组
2、成,董事会选举产生董 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可以兼任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是总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是组织实现联营成员之间在生产、销售、 供货、技术效劳、信息等方面签订的合同,协调联营成员之间的协作关系。总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总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 名,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处理总公司日常事务,副经理协助之。经理、副经理下设办公室、效劳部、供销部、生产部等等。第六条联营成员的权利与义务1. 联营成员各是独立经济实体,各自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联营成员 对总公司的债务不承当任何责任。总公司对联营成员
3、的债务亦不负连带责任。2. 联营成员间的业务往来包括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委托加工、 改制、经销产品,统一接受订货,科研协作,技术效劳,技术转让等,须分别订 立经济合同,实行内部优惠价。其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合同法调整。3. 联营成员所需的同质同价产品,能在本总公司内加工的,不得到总公司外加工。4. 联营成员有权优先获得本公司内部的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5. 联营成员的财产所有权、正常经济活动和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总公司及 任何联营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和处分。6. 联营成员有退出总公司的自主权。但退出前签订的各项经济合同和协议仍 应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订约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
4、止。7. 凡与总公司业务有关的生产、科研、供给、销售等企业、事业单位,成认 总公司的协议、章程,自愿参加总公司,可以提出申请,经总公司董事会批准即成 为联营成员。8. 联营成员退出或新的成员参加本联营,不影响总公司的存在。9. 联营成员有独立进行其它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第七条违约责任1.联营成员对总公司依照合同分配的、或依照合同规定所应承当的协作任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确属无法承当的,应在不可抗拒的事由发生后时间 内,及时通知总公司。由于其它原因不愿继续承当协作任务的,应在时 间内报告总公司。2.联营成员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确实无法承当协作任务,而给他方造成经济 损失的,不负赔偿责任;由于其它原因不愿继续承当协作任务,而给他方造成经济 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第八条 本合同经各联营成员签字后,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合同中 如有未尽事宜,由联营成员共同协商修改。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日,即总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联营成员各执一份,总公司存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 各一份。联营成员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银行帐户:地址:其余同上。略年 月 日公证或鉴证机关:公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