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式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XXXX市XX路身份证号:XXXX市XX路身份证号:XXXX市XX路身份证号: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XXXX万元X%;XXXX万元X%;XXXX万元X%;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一)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
2、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二)合伙人承当以下义务: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使命;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5.对本所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6.承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第七
3、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需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4、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看法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看法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看法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
5、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系、广告宣扬、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检察、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当方式、亏损承当第十四条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合伙人执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第十五条基金提取。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
6、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够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当或其他方式承当。第十七条亏损承当如业务
7、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够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够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当这种亏损,不够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当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四章合伙人变更第十九条入伙。依据本所的发展必需要,可汲取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条合伙人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