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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限期改正
1. 关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制定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现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以前的建筑物,发现其缺少消防制定或者消防制定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应当通知建筑物的产权或者管理单位限期改正。
2. 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以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 本规定所列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二〕 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 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四〕 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或者故障的;
〔五〕 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六〕 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环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七〕 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不够或者损坏的;
〔八〕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防烟排烟设施等自动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缺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 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十〕 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不落实的;
〔十一〕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中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十二〕 电工、焊接工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
〔十三〕 单位职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的;
〔十四〕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
〔十五〕 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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