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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考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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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考试是检验各门课程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考核学生成绩是否合格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有利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诚实严谨、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有参加考试并获得相应成绩的权利,对被取消考试资格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反映。 第四条考试工作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教务处是学校的考试管理部门,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是组织实施考试的主要部门,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完成学校安排的有关考试的工作。 第五条考试形式分为学校考试、全省统考试、统考试。学校考试分为学期考试、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毕业班学生历年不及格课程补考等。学期考试在每学期末进行,学期不及格课程的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毕业班学生历年不及格课程的补考,在最后一个学期进行。 任何部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 第六条考试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确定考试课程、命题、制卷、布置考场、安排监考、审查考生资格、维护考场秩序、组织阅卷、成绩记载及试卷存档等。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加强考风考纪教育。 第八条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试等,具体方式的确定根据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要求确定。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 第九条考试时间每场一般为120分钟。 第十条考场安排由教务处组织各二级学院完成。 第十一条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实行教考分离的考试课程由学校从审定的题库中抽题。尚未实行教考分离的考试课程由各学院在考试前两周组织命题。每门考试课程应命覆盖面、难易程度、题量份量相当的甲、乙两套试题,并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经所在学院(教学部)审核签字后,由学校选择其中一套作考试用。 跨校或跨专业统考的课程,由统考部门或学校组织命题。 第十二条学校考试的试卷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印制。 第十三条教师评卷时,应按照命题的评分标准,公平、公正、科学的评阅试卷,对考试课程成绩的最后评定按《XX学院课程考核办法》进行。 学生对评卷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申请复查。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将成绩册及课程考试分析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领导审核签字后交开课学院存档。 第十五条学校考试实行主考、监考责任制和学校领导巡视制。 或全省统考试由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主考,学校考试由教务处长担任总主考。总主考主要职责是主持和全面负责全校考试工作,检查各学院考试安排情况及学院主考的工作,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及主考、监考人员的违纪事件。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设立主考,由学院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主持和全面负责本学院的考试工作;安排监考教师,对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和纪律教育;检查监考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学生考试情况;按规定处理本学院发生的异常情况和重大事件,并把处理结果报总主考;填写考场记录等。 监考人员的主要职责是领取试卷,并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按规定的考试程序管理本考场的考试,保证考场的正常秩序;制止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场,制止场外的各种干扰。认真执行考试纪律,及时制止场内发生的违纪行为和其他异常情况,详细做好考场记录,如出现考生违纪行为,要认真填写考场异常情况并立即报告主考处理。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护好考场秩序,若不认真履行职责,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学校考试期间由院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巡视,考试工作的全过程由校纪监部门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考试纪律。考生要严格遵守考生纪律,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按位置就坐,将学生证放在桌面。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生一般不得参加本场考试。考试30分钟后,才能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发放,考试结束后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考生除必要的工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资料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等不得带入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手机、电子辞典进入考场。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老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的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本学院提交书面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须持有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同意后可以缓考。缓考在新学期开学后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分。除事先不能预计的情况外,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缓考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的,以缺考论处,该课程卷面考核成绩按零分计,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补考。 第十七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其情节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一)携带违反规定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视其情节应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作弊,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九条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在教师评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以作弊论处。 第二十一条考务有关人员(含命题教师)因工作失误,经纠正后尚不影响考试进程的,给予批评教育;对考试进程造成一定影响的,按教学责任事故处分;对考试造成混乱的,按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处分。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混乱、舞弊严重的; (二)打击、报复、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胁迫他人舞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扰乱、妨害考场、评卷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六)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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