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借款合同〔含确保〕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号〕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证照号码:
住所:
联系 :
确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证照号码:
住所:
联系 :
乙方因资金周转必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之借款用于且必需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天,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借款款项支付方式
借款按以下方式支付:以转账形式支付,甲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户名:,银行帐号为:〕。
第五条借款利率
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月利率%;借款人到期未归还本金的,逾期部分按照在本条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利率。
第六条借款展期与逾期
乙方如果必需要展期,应在本合同到期1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经检察同意展期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假设甲方不同意展期的,则本合同仍然有效,乙方已经占用的借款和违约金应按本合同规定偿付。
第七条还款
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应以转账形式一次性偿还借款。乙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户名:,银行帐号为:〕。
第八条借款担保
1、为确保甲方债权安全,丙方自愿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投资收益等〕为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确保责任。
确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如:评估费、保险费、保管费、公证费、鉴定费、拍卖变卖费以及律师费〕等。确保期限为乙方全部借款项下的款项结清止。
2、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甲方的变化,经甲方通知,丙方应按要求另行提供令甲方满意的担保。
3、假设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则丙方对甲方承当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其担保责任的承当也不以甲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丙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任一条款,即构成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2、乙方、丙方违约,甲方均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3、因乙方、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丙方承当,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保险费、保管费、公证费、鉴定费、拍卖变卖费以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条争议解决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本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协商和诉讼期间,争议不涉及的其他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其他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全部清偿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址:大连
抵押合同
(抵押人为债务人)
抵押权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
抵押人、债务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
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甲方主合同项下债权〔以下称主债权〕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名称及数额
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人民币大写)(元)
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合同下的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抵押财产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附件1)
第四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五条乙方应确保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处分权,抵押物上无权利瑕疵。
第六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由乙方占有的,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坚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第七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或因非甲方原因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所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视作抵押财产的替代,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持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也可以经债务人及甲、乙三方协商提前偿还债务。
第八条乙方的行为不得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该行为。假设该行为已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则乙方应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第九条抵押期间,未通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转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第十条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优先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或转为确保金担保。
第十一条发生以下状况之一,甲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
1、乙方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履约能力出现风险的;
2、乙方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3、乙方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解散〔乙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乙方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用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财产等导致履约能力可能出现风险的〕;
4、乙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5、抵押财产被采用查封、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或依法被监管的;
假设发生上述各项状况的,将被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
第十二条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能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债务或发生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甲方有权处分抵押物,并对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三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需变更本合同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本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协商和诉讼期间,争议不涉及的其他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义务办妥抵押财产清单中所列明的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假设因为乙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_______〔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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