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
安全监察处处主任工程师是安全监察处处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履行安全技术管理职责;协助安全监察处处长做好安全检查与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工作。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一、岗位职责
(一)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条积极配合安全总监(安全副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参与编制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安监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对本单位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学习和培训;
(2)组织落实本部门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查体;
(3 )督促本部门接害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预防职业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
第3条协助安全总监(安全副矿长)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第4条 参与编制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岗位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并监督落实。
第5条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考核,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6条 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月度安全生产计划。
第7条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和安全生产信息上报。
第8条具体负责本部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的开展。
第9条参与制定瓦斯、水害、火灾、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预防和治理方案。
第10条 监督安检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安检员及时反馈隐患排查整改信息。
(四)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第11条参与应急救援演练;参与“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急救援演练,提升矿井安全管理工作。
(五)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
第12条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动态检查。
第13条 参加安全生产会议,汇报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14条 监督检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
第15条总结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六)履行职责,制止违章
第16条督促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监督特殊工种和一般从业人员培训上岗。
第17条制止并报告无证或证照过期生产建设行为;查处并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禁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第18条协助查处瓦斯超限生产行为,协助查处受水害威胁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协助查处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
行为,追查并监督落实防范措施。
第19条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20条 监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矿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按设计施工。
(七)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第21条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22条协助开展非人身事故、较大涉险事故调查。
第23条 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并负责起草反馈意见。
第24条受理、查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八)其他
第25条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安排进行整改。
第26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7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2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监察处处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作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监察处处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3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察处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配备的安全监察人员技术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处长提出建议的;
(2)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
(3)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
(4)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造成损失的;
(5)未按照安全总监(安全副矿长)、安全监察处处长安排,及时监督矿井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及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
(6)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监察处处主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7)未编制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检查计划或未建立安全检查管理档案的。
第3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察处处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1)安全监察处处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2)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术措施工程的;
(3)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的。
(4)未按照制定的培训计划按时派员参加上级各类培训活动的,造成持证上岗率达不到1%或相关证件失效的;
(5)矿内新入岗、转岗、“三违”人员等培训活动开展不及时或组织混乱,流于形式的;
第32条在安全监察处分管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3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
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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