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三、编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四、职责
1.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码头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归管理部门。
2. 生产部负责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日常工作。
五、管理内容与要求
1. 码头安全管理
1)所有船舶、车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港务监督防污染规定和本《规定》的油类作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
2)所有船舶应具备油水分离设备,并要持有合格证书和油类记求录簿。
3)所有船舶应按规定备存打捞、吸油等用品。
4)船舶发生污染后,应立即采取设施,控制和清除污染。
5)船舶发生污染后,应立即向当地港务监督及公司报告,并提交书面报告,任何船舶、车辆、个人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从重处理。
6)未经许可,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区域。须进入码头联系工作、参观的人员,应经公司办公室或部门领导批准方可进入。
7)进入码头区域人员必须服从码头工作人员的管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
8)进入码头联系工作,参观的人员,严禁动用码头上任何设施。
9)船舶停靠码头,严禁吸烟。
10)未经许可严禁拍照、摄像。
11)靠泊货轮,应服从码头操作人员的调度,上档有序,严禁争档。
12)码头周围1M内,严禁停靠与装卸无关的船舶。
13)严禁渔船在码头水域内捕鱼,人员在码头附近水域游泳。
2. 船舶垃圾管理规定
1 )船舶要备有不渗漏的加盖容器或密封垃圾袋,所有生活垃圾及废弃物必须贮存容器内或密封垃圾袋内;对含油的垃圾及废弃物必须专门贮存保管,严禁与日常生活垃圾混装。
2)运输船舶待到一港后由港清除单位清除或带回公司自行处理,严禁倒入江中。
3)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污染,同时向公司和港监报告,并尽快提交书面报告。
4)机舱等处所的含油污水或污油的排放及处理规定:
① 船舶机舱、泵舱等处所的含油污水(或水质本身无油,但所经管、泵系统含油)不得任意排放,由港接收设备处理或自行组织回收处理。
② 船舶所备油水分离器,经主管机关认可,方可进行排放作业。
③ 船舶污油舱内的污油,由港接收设备处理或本公司自行组织接收处理,并须办理接收处理手续。
④ 船舶进行油污作业,均须详细记载在油类记录簿上。
3. 堆场安全管理规定
1. 外来参观、检查工作人员,须公司(部门)领导陪同。非相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2. 进入堆场必须佩带好安全帽,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
3. 进入堆场联系工作、参观、检查人员,须服从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严禁动用堆场内任何设施。
4. 防污染管理规定
1. 码头的环境保护工作由生产部和安全环保部共同负责,严格控制“三废”(废渣、废料、废品)的清理以及码头面、引桥、路面的清扫、冲洗,确保整洁
通畅。
2. 码头上的废弃物以及边角料及时回收,运至规定场地,集中堆放。
3. 生产部门严禁将废弃物如:焊渣、铁屑、废砂、废油漆、废油、包装箱(袋)等随处乱扔,更不允许向江里倾倒,必须送到指定垃圾堆放地点。
4. 码头生产过程中的废物、废渣、废油、废料、废品,包括生活垃圾,设置专用的容器或场地加以收集,统一处理,严禁随意乱扔、乱倒。
5. 禁止在码头焚烧废品、废渣或残夜,防止环境污染或造成火灾事故。
6. 靠泊船只不得向长江排放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内河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7. 船舶压舱水,通过码头压舱水管道输送到污水处理场集中处理。
8. 清洗平台的污水集中,以便输送到污水处理场处理。
9. 及时启动《防污染应急预案》
5. 考核规定
1. 对船舶发生的污染事故,能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或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2. 凡违反“本制度”者,可视情节轻重、造成污染危害和损害的程度,给予经济或行政处分。
3. 凡违反“本制度”者,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者,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