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科技公司章程通用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电子网络股份、_广播电视技术研究所共同出资设立_网络科技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_网络科技。第二条、公司住所:_。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家用电器,文化办公用品,耗材的销售;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及维护;摄影摄像设备安装、维护;计算机网络专业领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系统,建筑弱电系统的集成与工程服务及维护。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公司经营
2、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需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实。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并置备股东名册。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改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
3、司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_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
4、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风险提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使命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别状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使命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依据公司具体状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
5、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风险提示:公司的出资状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别状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别,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状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一般决议必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6、没有明确规按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需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二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三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需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7、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风险提示:公司法只规定了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当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当。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8、作出之日起_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依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_年,由股东委派产生和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9、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按时,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_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
10、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监事任期每届_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条、公司监事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改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
11、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使命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当。第二十二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当。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七章:股权转让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_日
12、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五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实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必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_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_年
13、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风险提示: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状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做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_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
14、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_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作用工制度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审计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送交各股东。第二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分取红利。第三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执行董事决定。第三十一条、劳作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
15、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解散: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三十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持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三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_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
16、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_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六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第十章: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三十八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
17、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未通过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未通过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通过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第十一章:股东会认为必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依据必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一式_份,公司留存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份。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