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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地防止和抗御火灾危害,保障我矿及职
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主管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法定职责,对单位
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各单位分管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掌握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年冬春和每月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安排、布
署、总结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公安消防保卫部门的指
示和文件会议精神,研究消防工作的具体方案、措施及火灾隐患的整改。
第四条逐级明确消防职责,把消防安全融入各项工作中,与经济挂钩,做到
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一年一届制,并以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书》的形式,保障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的签订要有连续性、周期性,
新的未签,旧的继续履行,定期总结,不断修订、补充、完善。
第六条各单位、部位、岗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
防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巡查记录、部位出入人员登记簿,配置疏散指示标志、警
示标志、应急照明等,明确防火责任区责任人和职责,要把各项制度装镜上墙,
纳入企业文化建塑管理。
第七条严格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
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状),保证一般部位签订到班组,重点防
火部位、重点工种签订到个人,做到消防安全工作层层有人管,处处有人抓,事
事有人干,不失控、不漏管。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
第八条矿每季度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单位每半月防火检查不少
于一次;每逢重大节假日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武保部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除重大节假日检查外,每月例行防火安全
检查不少于四次。
第十条各厂、队、班、组,每日班前、班后防火安全自查不少于二次,各岗
位每班班前、班中、班后防火安全自查不少于三次。
第十一条防火检查要从严从细,不留死角,每次检查都要认真填写检查记
录,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二条每月 日(遇双休日提前)前,各单位将防火检查和其他消防工作
书面材料报送武保部(防火办),防火办汇总上报集团公司防火办。
第四章用火、用电取暖管理
第十三条防火办对各单位冬季取暖用火用电每年审核一次,审核时间:当年
月 日至 月 日。
第十四条矿禁止明火部位有:乙快厂房、制氧车间、瓦斯抽放站、加油站、
各类库房,易燃易爆场所、电教室、俱乐部、降(配)电站、化验室、图书档案资
料室、木场、木工房(车间)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第十五条重点防火部位的办公室、建(构)筑物、车间、厂房、工地、商场、
食堂、饭店、办公室、集体宿舍、澡塘及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其他场所,用
电用火取暖必须经过审核批准。
凡用火用电取暖单位在使用前要逐岗检查定位,写出计划报防火办并领取、
填写用火用电审批表,单位领导签注意见盖上公章送有关部门批准后,到防火办
领取《准许证》方可使用;用火由防火办审批;用电由"三电办”、"防火办”审
批。
用火、用电管理审批要职责明确,手续健全,严格把关。
第十六条因检修、改造等情况,在禁止明火的场所进行电、气焊割明火作业
的,其主管单位事先编制动火部位明火作业安全措施,报”三电办”、安监和矿有
关领导批准,防火办备案,办理动火《准许证》后方可作业;使用人员要严格执
行批准的措施。
第五章建筑设计、施工防火管理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室内装修工程的图纸、设计方案、选址报
告等要事先向公安消防保卫部门申报,履行有关法律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
工。施工中要严格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意见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防火设计;如
需变更,必须事先征求原审核公安消防机构的同意。
没有取得设计资格证书而自行设计的建筑图纸和无建筑资格证书的施工队伍
不得设计、施工和使用。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室内装修工程竣工后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和
原审核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领取合格证到矿武保部备案方可使用;未领取合
格证书的建筑不准使用。
第十九条未经公安消防保卫部门同意,不得拆除、改动、停用原建筑设计配
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及其他消防器材、设施。
第二十条建筑工地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职责,制定各种防火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防火措施,配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设施。
第六章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设置要
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专业规范及有关法规的要求,各类证件齐全有
效、制度健全、疏散指示标志和警示标志醒目;要严格管理,正规操作,责任到
人,持证上岗。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场所在规定范围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要
有专人负责安全,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 第二十二条电气和机械设备系
统、容器、车辆、工具、劳保用品等要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气瓶帽、防震圈配
置齐全;防雷电、防静电设施、器材齐全,每年雷雨前和平时要定期进行检测,
保持良好状态。
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
为加强全矿区生产场所、生活区安全用电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
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我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矿区地面安全用电检查制度。检查部门:机电科、安监
科检查范围:10kV配电室、监控室、主井绞车房、副井绞车房、压风机房、锅炉
房、通风机房、瓦斯抽房站、灯房、办公楼、机电队、修配车间、炸药库、四川
基建、综合楼、办公楼、宿舍楼等检查时间:每月 日、日地面安全用电
检查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电气作业:
1、 作业人员不得穿戴潮湿的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绝缘用具。
2、 电源线、插座、插头无破损。
3、 检修时应在相应开关处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警示牌,禁止带电作
业。
4、临时电缆(线)有防护措施,不得妨碍通行,有防止踩压措施,有可靠地接
地(零)。
二、机电设备:
1、 用电设备设施有可靠的接地(零),有明显的连接点。
2、 各种限位开关、仪表灵敏可靠,无裸露接头。
3、 设备自身配电箱内清洁、无油污。
4、 各种开关齐全、灵敏可靠,有急停开关。
5、 电焊机一、二次接线柱有防护罩,电源线长度不得超过 米,二次线接
头不允许超过 个,且绝缘良好。
6、 焊接变压器一、二次线圈间,绕组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不少于1兆欧。要
求每半年至少应对焊机绝缘电阻遥测一次,记录齐全。
7、 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一次线长度应小
于5m,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m。电焊机两侧接线必须牢固可靠,并有可靠防护护
罩。
8、 电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手脚架、结构钢筋等做回
路地线。电焊线路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露。电焊机应采取防埋、防浸、防
雨、防砸措施三、配电室:
1、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
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2、 配电柜运行指示灯是否正常,低压配电电器操作机构应有“分”“合”标
志。
3、 定期对电气设备、电工工具、器具进行安全检验或试验。电力安全用具应
负责妥善保管,防止受潮、暴晒,防止脏污和损坏。电气设备保持性能完好,清
洁无尘;工具齐全、整洁、摆放整齐。
4、 室内有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制度。
5、 有消防器材,灭火器的种类为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
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
灭火器。
6、 电缆沟、进护套管应有防止小动物进入和防水措施。
7、 站场有无临时性用电线路,是否采取保护措施8、配电室至少有两名电工
持证操作人员;必须有有特种操作证件。
四、 配电箱(柜):
1、 配电柜应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配电系统应设置
配置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设备
专用箱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严禁一闸多机。
2、 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
配电箱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防碍操作维修的杂物,移动式配电箱、开管箱
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
3、 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4、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
尘;附近无障碍物,内部整洁无杂物、无积水。
5、 各种元件、仪表、开关与线路连接可靠,接触良好,无严重发热、烧损现
象。
6、 箱体接地(零)可靠;各配电箱内无裸露电缆接头,电线规整。
五、 手持电动工具:
1、 所用插座和插头在结构上应保持一致,避免导电触头和保护触头混用。
2、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严禁使用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
4、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5、 电源线不得有接头,应有可靠的接地(零)措施。
6、 开关、插头完好,并与电动工具匹配。
7、 防护罩、盖或手柄无破裂、变形或松动。
六、配电线路:
1、电线无老化、破皮七、现场照明:
1、灯具金属外壳要有接零保护2、手持照明灯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3、
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应不小于2.5m八、其他:
1、 作业面上的电源线应采取防护措施,严禁拖地。
2、 电工作业应配戴绝缘防护用品,持证上岗。
3、 应定期对漏电保护器进行检查。
4、 施工现场有高压线的,必须有具体方案采取防护措施。
5、 宿舍用电严禁私拉乱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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