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关于强化复工复产企业及员工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10184293 上传时间:2025-04-25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3.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强化复工复产企业及员工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关于强化复工复产企业及员工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强化复工复产企业及员工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关于强化复工企业及员工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依据中央和省、市、区有关复工复产的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请各园区和广大企业认真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使命,配合做好以下重点事项: 一、园区防控措施 1.出入管理。所有进入企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口罩、必须进行体温检测,并积极配合园区主入口的问询或登记。疫情防控期间,外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园区。 2.体温测量。园区主入口、各楼宇大堂设专人值守测量体温,凡体温超过37.3℃、未正确佩戴口罩、重点区域返园区未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及不配合检查的人员禁止进入。同时,建议园区在员工进入办公区域时,由园区进行体温检测。 3.楼宇管理。园区将对公共区域进行每日2次的消毒防疫;在公共部位集中设置“废弃口罩存放箱〞,张贴显然标识,每天由保洁员集中处理。 二、企业防控措施 1.企业防控机制。请企业自觉落实疫情防控单位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周密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一员一档〞,并严格落实执行。灵活安排员工分批返岗,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有序组织复工复产;建议结合各自实际采纳弹性工时、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等措施。 2.企业人员管理。对有湖北地区往来史、与湖北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员工,请企业企业强化关怀沟通联系,建议他们在疫情稳控后回企;对有以上状况并已经抵企的员工,督促其及时联系所在街镇的村/居委会或入住的酒店等,采纳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等防控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对外地〔国〕返企同时采纳不少于14天的隔离防控措施。 3.防疫物资管理。请企业切实关注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尽可能做好相关防疫物资〔口罩、体温检测仪、消毒剂等〕配备。请正确使用防疫物资,按要求做好保管工作,保证安全存放及使用。 4.办公场所管理。复工前,请企业对工作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并保证每日消毒。进入企业请佩带口罩,对上班员工做到每日2次体温检测,并做好记录。企业自身有班车运营的请做好员工体温检测、口罩佩戴等基础工作。建议线上会议沟通工作,减少集中开会。如需开会,必须佩戴口罩,入会议室前洗手消毒,控制时长,室内通风排浊。 5.企业访客管理。企业访客应佩戴口罩,进入办公区前先检测体温,确定有无重点疫区接触史和发热、咳嗽、呼吸不畅等症状。无上述状况且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办公区并在指定区域会客。疫情防控期间,建议企业尽量减少安排员工外出以及出差。 6.防疫知识宣传。请企业及时向员工普及新冠肺炎相关知识,广泛宣传落实预防措施,教育员工不传谣、不信谣,避免员工出现恐慌等不良情绪。建议企业向本企业的湖北籍员工发一条关爱信息、打一个暖心 ,做到隔离不隔心。 三、个人防护温馨提示 1.为避免复工后入园测温工作可能导致的车辆、人员拥堵,建议各企业依据实际状况尽量选择错峰上班。 2.为避免乘坐电梯时可能造成的感染风险,建议低楼层的企业提倡激励员工使用楼梯步行上下楼。 3.为避免外出就餐和使用外卖可能造成的感染风险,建议企业提倡员工自行带饭、预约用餐或错峰用餐。 4.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进入本企业的,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主动接受体温检测,自觉实施居家或者积极配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对未按照规定主动登记,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集中隔离观察措施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请各经济开发园区和广大企业将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状况每日5点前用办公网公务邮箱报送至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通知/申请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