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企业内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增强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持续改进,保障
健康安全”的方针,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新员工、合同工、临时工);
2.2外来人员(外单位来公司业务联系、施工、培训、学习等);
2. 3转岗、顶岗、脱岗人员。
3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新员工、临时工入厂一级安全教育;
3.2综合管理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一级安全教育;识别、计划并组织实
施专项、日常安全培训教育;
3.3行政部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一级安全教育;识别、计划并组织实施消防、
保卫、交通运输培训教育;
3.4各生产单位负责对新员工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协助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
部、行政部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识别、计划、组织进行本单位安全培训教育;
3. 5各生产班组负责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协助上级部门实施各种安全培训教育
工作;
3. 6财务部负责保障教育资金的落实。
4内容:
4. 1入企业教育
4. 1.1 一级安全教育
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综合管理部、行政部对新入厂员工进行一级安全教育,教
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公司安全管理制
度、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相关事故分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职业卫生防护知识
等,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单位。培训时间不少于 学时。
二级安全教育
由各单位第一负责人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厂安全生产制度、生产特点、工
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相关事故教训、安全防护设施、劳动
保护用品使用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工段、班组。培训时间不少于
学时。
三级安全教育
由班组长(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生产设
施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预防措施、相关
事故案例、安全设施装置、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器具)消防器材等,并经考
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培训时间不少于 学时。
4.2特种作业教育
由综合管理部组织特种作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
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4. 2.2特种作业人员须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4. 3危险化学品运输、押运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必须进行有关安全培训,经所在地
设区的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4变更培训
各单位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
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作
业。
4.5事故教育
凡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公司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
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4.6大修或关键、重点部位检修前教育
各单位在大修或关键、重点部位检修前,各单位要组织并实施相关人员的专
门安全教育。综合管理部进行监督检查。
4.7转岗、顶岗、脱岗人员教育培训
员工转岗、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 个月以上者,必须由厂、班组进行相
关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 8外来人员培训
4. 6.1外来施工人员必须经综合管理部和行政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
包括:公司生产特点、相关制度、相关规定、安全注意事项、事故应急救援等内
容,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发放入厂证。
外来参观、学习、业务联系人员,须由相关单位进行相关安全制度、规
定厂及注意事项培训教育。
日常安全教育
综合管理部协助公司安委会制定并实施公司级日常安全教育,教育对象
包括公司级、厂级领导及安全员,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政策法规、公司安全文
件、规章制度、典型案例讨论及其他相关内容。
4. 9. 2各单位组织制定本单位日常安全教育、班组安全学习计划,班组安全学
习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所有人员必须参加,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政策法规、公
司安全文件、规章制度、厂安全规章制度、典型案例等相关内容。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班组安全学习,综合管理部和生产厂安全
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班组安全活动情况,在活动记录上签字。
公司安全培训是全员培训,任何人缺席均需进行补培训。
4.10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公司各部门要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和考核
结果。
公司、各单位要根据生产需要,确定培训目标,指定培训计划并实施,
培训计划变更要有记录。
4.10各部门要对培训教育方式和效果进行评价,确定是否达到培训目的。
企业内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
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
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
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
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周岁(必须年满 周岁),
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
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
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
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
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 日内签订劳
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 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
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小时的标准工时
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
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
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
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
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三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
(1) 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 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
卡方能有效;
(3) 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
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
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 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 )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 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 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 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
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 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 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 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
私用;
(7) 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 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9) 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
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
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1) 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
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 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
大的;
(3) 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
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同时,用人单位可酌情
减发职工相应报酬。
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 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 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 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 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 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 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 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 )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9 )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予
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2) 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 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日的;
(5) 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元以上的;
(6) 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元以上的;
(7) 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元以上的;
(8) 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重违反纪律;
(9 )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
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
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