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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林校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考勤制度,强化内部治理,严格劳动纪律,依照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治理
全体教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凡在岗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因事外出、出差或生病无法上班,必须履行手续,按规定请假,按时返回科室销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出勤情形,作为教职工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年度考核、评先推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1.行政坐班人员在规定上班时刻前15分钟开始刷卡(或签到,下同),下班按规定下班时刻开始刷卡,超过规定下班时刻20分钟后停止刷卡。在超过规定上班时刻5分钟(含5分钟)前刷卡的,视为按时上班;在规定上班时刻5分钟后或规定下班时刻前刷卡的,视为迟到或早退,其中在规定上班时刻后31分钟至规定下班时刻前31分钟内刷卡的、每次上班或下班无故未刷卡的,均视为旷工半天。
2.确因工作需要,上下班无法及时刷卡者,应事先向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向分管校领导)说明,并于次日由所在科室出具证明,经科室负责人(校分管领导)审签后交政治处。证明格式由政治处统一印制。
3.教师由当天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严格按上下课时刻负责考勤。当月考勤情形教务处统计后于次月3日前交政治处。
4.教师不得私自调课,凡调课必须事先经教务处审批,且月调 课不得超过3次(含3次,每次2课时),超过3次的,按事假处理(每调一次课,按事假1天计)。凡擅自调课的,一经发觉,调课方按旷课处理,涉及调课教师不计课时。
5.全体教职工会议由政治处考勤,不得无故缺席。每周二下午全体教职工会议以办公室或政治处黑板通知为准,不进行个别通知(临时会议除外)。
6.哺乳期(一周岁内)女教职工,上下班可延迟或提早15分钟(教师上课除外)。
7.寒暑假、公休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值班统一由学校安排,办公室或政治处当天值班科长负责考勤,考勤情形于假期终止后三日内交政治处。
8.校领导和学校驾驶员因工作关系等缘故上下班不进行刷卡考勤,驾驶员考勤由办公室负责。
9.政治处负责全校教职工考勤的检查、监督和统计工作。
10.当月考勤情形于次月3日张榜公布。
二、出差治理
1.出差人员均应填写《出差审批单》,一式两份,经审批后,一份交政治处,另一份回附财务报销用。出差审批单由政治处统一印制。
2.省内出差:中层干部3天以内(含3天)由校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校长审批;一样人员7天以内(含7天)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校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校长审批。省外出差:一律由校长审批。
3.出差补贴按财务治理规定执行。
三、各类请假治理
1.凡请各类假均须填写《请假条》,按规定审批后交政治处。因故需延长假期者,应在假期未满前续假,假期终止应按时返回学校,并办理销假。凡未按规定请假、续假或超假而未上班(上课)的,一律按旷工(旷课)处理。
2.各类请假的审批:
①事假、伤病假:5天以内(含5天)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校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校长审批。凡伤病假4天以上(含4天)的,必须附病历诊断书或有关证明。
②婚丧假、产假(含打算生育假):由科室负责人、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校长审批。
③探亲假:一样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④脱产参加学历教育人员离校前,一律按事假审批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⑤校领导请假按省厅规定执行。
四、考勤(课时)奖治理
考勤(课时)奖按天(课时)运算,按月发放。
1.凡遵守制度,当月出满勤者,坐班人员全额发放考勤奖,教师按实际课时计发课时奖。
2.坐班人员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半天考勤奖;每旷工半天,扣1天考勤奖。教师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课时奖;每旷1课时,视为旷工半天,扣2课时奖。当月累计迟到、早退10次或旷工(旷课)3天(6课时)的,不发当月考勤(课时)奖。
3.考勤弄虚作假的(政治处将不定时查岗),每发觉一次视为旷工1天,扣2天考勤奖(4课时奖),当月累计3次,不发当月考勤奖。
4.当月事假累计7天以内(含7天)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考勤奖,7天以上的,不发当月考勤奖(课时奖)。
5.当月伤病假(工伤假除外)累计3天以内(含3天)的,免扣考勤奖,4天以上的,从第4天开始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考勤奖。超过2个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婚丧假、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累计7天以内(含7天)的,考勤奖照发,7天以上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考勤奖。
7.经组织批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按实际出勤时刻计发考勤奖。
8.出席周二下午全体教职工会议的,专任教师计发半天考勤奖。缺席1次,按旷工半天,扣1天考勤奖(2课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1.当年累计旷工(课)1天(2课时);
2.当年累计迟到或早退4次;
3.当年累计事假超过10天(20节);
4.当年累计病假超过1个月;
5.在教研组评比中当年累计扣分达5分的;
6.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六、本规定自下文次月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OO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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