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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后勤工作管理,稳步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为学院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指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后勤服务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三服务、两育人〃(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坚持社会化改革的方向,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活动,讲究职业道德,为师生员工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三条 学院后勤处是负责提供后勤服务保障的职能部门,履行学院后勤服务、经营、管理等职能,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饮食卫生管理
第四条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五四制”有关规定,实行食品卫生责任制,把好食品采购、加工、销售、储存等各个环节关,不断完善卫生管理制度。
第五条加强食品卫生从业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和食品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尤其是防四害和防止食物中毒等方面的知识教育。定期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切实搞好饮食卫生,防止病从入,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六条 学院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同学院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书,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学生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学院爱委会、学生伙管会等组织应定期对食堂和其他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后勤处督促整改。
第三章学生宿舍管理
第八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它直接关系到学校校风、学风的建设。为了把学生宿舍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九条 对学生宿舍的管理,采取以职能部门(后勤处)为主,各系部、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办法进行管理,努力把学生宿舍管理成文明、安全、舒适、整洁的学习和生活场所。
第十条 学生宿舍管理要做到有“三心”(关心、细心、爱心),以高质量的服务水平去服务学生、爱护学生从而激发学生努力向上,成为国家的有用人才。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学生宿舍的住宿管理、安全管理、家具管理、卫生管理、日常维修、文明寝室评比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制定的有关宿舍管理规章制度,提倡团结友爱和集体主义,反对自私自利和个人主义,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配合工作。
第四章水电管理
第十三条学院后勤处为学院水电管理的主管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全院水电工作的水电供应、日常管理、维修安装、抄表计费等服务性工作。
第十四条凡使用学校水电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所用水电一律实行装表计量,并按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公布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交费。
第十五条学院各水电用户必须服从学院水电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遵守学院水电管理制度,自觉节约水电,维护学院良好的用水用电秩序。
第十六条学院水电管理部门应认真抓好对全院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巡视制度,保证负荷分配平衡和供电供水系统稳定,确保安全供水供电,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水电应急领导小组,制定停水停电紧急预案,对于突发性故障,管理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加强增收节支.开源节流方面的教育,增强职工节约意识,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形成良好的节约习惯。
第五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学院成立爱国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校内的一切卫生方面的管理、监督,并拨发专项经费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爱委会根据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领导学院的爱国卫生运动,制定卫生工作制度,部署、检查、落实卫生工作任务,使学院爱国卫生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十一条爱委会将健康教育列入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卫生知识,教育和引导职工、学生摒弃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生活方式,提高全体教职工学生健康素质。
第二十二条 院内的卫生按区域执行卫生包干承包制;院内各部门和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房屋、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由后勤处、基建处、
资产处根据各自职责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学院内超市、医院、水厂及其他经营服务性单位由
后勤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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