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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校内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保障本校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维护师生员工教学、科研及生活的正常秩序,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范围内的公众活动、集散的公共场所,本办法适用于本校范围内的公众活动、集散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二)餐饮、服务、商业场所;
(三)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四)其他应当实施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本校公共场所治安安全的主管部门,应履彳亍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施方案;
(二)监督、检查、落实公共场所各项安全措施,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指导、考核公共场所治安防范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教育;
(四)针对校内经营性公共场所建立一份安全管理档案(含从业人员资料、日常检查记录等)。
(五)整治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处置突发事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第四条 本校所有公共场所,开放前须经主管职能部门批准,对外开放还须与公共场所使用人员签订安全防范合同书,报保卫处备案,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开设公共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报保卫处备案的内容):
(一)根据场所的条件,规定参加活动的人员的限额(须注明是经营性场所、公益性场所);
(二)场地的建筑物、场地的布局和水、电、气等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三)建筑物及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灭火器具和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人员疏散通道畅通,标志明显;
(四)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措施,明确安全责任人;
(五)符合其他治安管理规定。
第六条公共场所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携带各类违禁物品、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进入;
(二)参加活动的人员不超过限额;
(三)公共场所内严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有损学校声誉、形象的不文明、不健康、不道德活动。
(四)制定相应的公共须知并置于醒目位置,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公众;
(五)发现公共场所及其设施有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六)任何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影响周围单位、人员的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
(七)经营性公共场所应当在指定地点、经营范围内守法经营,超过规定地点摆摊的须经保卫处批准。
(八)实行经济承包的单位应同时实行治安承包,对自己所属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的治安、消防等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本校公共场所主管职能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治安管理责任人,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治安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 经批准在学校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必须月艮从管理,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或经营地点。
第九条 未经学校或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在本校从事经营性活动及商业宣传。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在公共场所扰乱、破坏校园秩序,发生打架、斗殴及损毁公司财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校保卫处将根据情节不同予以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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