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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热门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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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热门协议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发包XX: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XX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承包XX: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XX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XX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工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   3.工程内容:   〔1〕_________房型_________房_________厅_________套,施工面积_________平XX米。   〔2〕群体工程应附承包XX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4.承包范围:   〔1〕_________。   〔2〕应注明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   5.承包XX式:工程承包XX式:双XX商定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承包XX式。   〔1〕承包XX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XX包工、部分包料,发包XX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XX包工、发包XX包全部材料。   6.资金来源:_________。   7.批准文号:_________。   8.业主或主管单位: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监理  假设本工程执行工程监理,发包XX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XX式及监理工程师的使命等通知承包XX。   第三条 工期:工程期限_________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从签定合同后第____日算起。   2.完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第四条 工程造价:总价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其中:  材料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人工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管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制定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垃圾清运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税金:_________元〔人民币〕,  其他费用:_________元〔人民币〕。  经双XX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第二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 词语涵义   1.有关合同双XX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XX:指与承包XX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2〕承包XX:指与发包XX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XX处分包X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XX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XX与承包XX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 第六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XX按合同规定向承包XX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XX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 〔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XX提供或由承包XX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XX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XX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XX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XX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必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必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XX设备:指承包XX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XX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XX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XX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XX接到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6.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XX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 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第六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XX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XX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XX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5〕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2.制定文件:发包XX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承包XX提供制定图纸、制定说明和其他制定资料。未通过发包XX同意,承包XX不得将制定文件提供给 第三XX。假设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XX进行制定,承包XX应将有关制定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XX批准后XX可实施。   3.补充制定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发包XX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制定文件和通知,承包XX应接受并执行。   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_________。   第七条 合同范围  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八条 技术标准  双XX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XX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XX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XX提供一式两分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XX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XX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XX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XX认可后执行。发包XX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XX承当。   第九条 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联系XX式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XX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必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XX在条款中约定。   3.联系XX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XX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状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条 联系   1.联系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看法、确认、批准、证书、证实和决定等是双XX联系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XX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看法、确认、批准、证书、证实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XX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一条 图纸   1.发包XX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XX提供图纸。承包XX必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XX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XX承当。发包XX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XX承当,承包XX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2.承包XX未通过发包XX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 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XX存档必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XX。   3.承包XX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三章 双XX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师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发包XX委托的职权:_________,必需要取得发包XX批准才干行使的职权:_________。   2.发包XX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权:_________。   3.不执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   4.执行工程监理的,发包XX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XX。   5.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XX、承包XX双XX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XX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XX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XX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XX,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XX。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XX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XX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改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XX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XX发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XX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XX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XX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1〕承包XX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XX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XX。紧急状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XX马上执行的指令或承包XX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XX应予的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XX造成的损失由发包XX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XX提供所必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XX应承当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XX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如必需改换工程师,发包XX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XX,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2.承包XX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项目经理按发包XX认可的施工组织制定〔施工XX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状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用确保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用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XX或 第三人,由发包XX承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XX,由承包XX承当费用,不顺延工期。   4.承包XX如必需改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XX,并征得发包XX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发包XX可以与承包XX协商,建议改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十五条 发包XX代表   1.发包XX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使命,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XX。   2.发包XX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XX代表,承包XX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XX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XX应于发包XX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XX代表在承包XX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承包XX要求已被确认。承包XX认为发包XX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XX代表在收到承包XX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XX。紧急状况下,发包XX代表要求承包XX马上执行的指令或承包XX加有异议,但发包XX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XX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XX造成的损失由发包XX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XX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XX提供所必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XX在约按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必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XX代表,发包XX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当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XX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发包XX代表易人,发包XX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XX,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承包XX代表   1.承包XX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XX代表签字后送发包XX代表,发包XX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承包XX代表按发包XX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制定〔或施工XX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状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XX代表联系的状况下,可采用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用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XX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XX,由发包XX承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XX,由承包XX承当费用。   3.承包XX代表易人,承包XX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发包XX,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发包XX工作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承包XX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确保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必需的各种手续。向承包XX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承包XX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XX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制定交底及现场交验。发包XX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XX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发包XX代表:发包XX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XX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XX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承包XX。发包XX改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XX。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承包XX支付工程价款。   7.公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XX公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完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完工验收,办理完工结算。   第十八条 承包XX工作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具体的施工组织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依据工程施工状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状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制定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制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确保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发包XX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XX无偿予以修复。假设因发包XX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发包XX承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承包XX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XX应无偿修复。   6.任命承包XX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承包XX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XX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XX改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发包XX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XX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发包XX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公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发包XX主持的工程会议。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发包XX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承包XX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发包XX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使命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XX。监理工程师在发包XX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3.监理工程师在发包XX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发包XX行为。   4.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使命。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发包XX并通知承包XX。   5.为确保施工正常进行,双XX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XX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承包XX,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6.建设工程执行监理的,发包XX应当与监理人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XX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交通运输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   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XX提交给承包XX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XX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修理、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当一切费用。   〔2〕除本款 〔1〕项所述的由发包XX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XX应负责修建、修理、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必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当一切费用。   〔3〕承包XX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提供给发包XX和监理人使用。   2.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XX的车辆外出行驶所必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XX承当。   〔2〕承包XX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XX负责运输的物件中,假设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XX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必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XX承当。假设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XX和承包XX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XX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第五章 施工组织制定和工期   第二十一条 施工组织制定   1.施工组织制定的提交:承包XX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制定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检察。施工组织制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确保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估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制定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XX施工组织制定后7天内提出检察看法并提请发包XX审批,发包XX应在接到检察看法后7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假设发包XX提出修改看法,承包XX应对施工组织制定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看法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XX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制定组织施工。假设监理工程师及发包XX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看法或审批,可视为承包XX施工组织制定已被发包XX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发包XX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XX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确保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XX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进度计划   1.承包XX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制定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条款约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看法,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看法的,视为同意。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XX应按照发包XX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XX在条款中约定。   3.承包XX必需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执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XX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善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XX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XX无权就改善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二十三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XX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XX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XX。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XX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XX未在规按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XX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XX,推迟开工日期。发包XX赔偿承包XX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双XX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状况: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XX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看法。承包XX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XX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看法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按时间内提出管理看法,或收到承包XX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XX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XX承当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XX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XX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XX承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五条 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XX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XX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必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制定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XX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状况。   2.承包XX在1款状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看法,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 工程完工   1.承包XX必需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   2.因承包XX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承包XX承当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XX如必需提前完工,双XX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完工协议应包括承包XX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采用的措施。发包XX为提前完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完工所必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章 质量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检查和返工   1.承包XX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制定的要求以及发包XX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XX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XX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当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XX不正确改正或其他非承包XX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XX承当。   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XX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XX承当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XX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XX承当。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XX承当,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八条 质量   〔一〕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XX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XX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XX返工,承包XX应按发包XX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XX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XX承当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XX承当违约责任。因发包XX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XX承当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双XX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XX承当。   〔二〕质量标准   1.承包XX必需按照制定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承包XX所承包的工程,必需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合格率达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XX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XX应在发包XX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XX承当违约责任。由于发包XX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XX承当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4.本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_________   5.施工过程中双XX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如不服调解,由双XX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必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XX承当。双XX均有责任,由双XX依据其责任分别承当。   〔三〕质量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XX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试车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XX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发包XX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XX准备试车记录。发包XX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发包XX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XX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承包XX。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XX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承包XX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XX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XX可进行完工验收。   3.由于制定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XX负责修改制定,承包XX按修改后制定重新安装。发包XX承当修改制定费用、拆掉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4.由于设备制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XX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XX负责拆掉和重新安装。设备为承包XX采购,由承包XX承当修理或重新购置、拆掉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XX采购,发包XX承当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5.由于承包XX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XX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看法。承包XX修改后重新试车,承当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XX承当。   7.发包XX代表未在规按时间提出修理看法,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承包XX可继续施工或办理完工手续。   第三十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1.发包XX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承包XX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XX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和试车,承包XX可自行组织验收和试车,发包XX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XX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XX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XX承当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XX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XX承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章 文明施工   第三十一条 文明施工  发包XX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   1.发包XX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使命。   2.发包XX和承包XX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遵守法律,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XX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XX安全措施不利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XX承当。   2.发包XX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XX不得要求承包XX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XX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XX承当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安全防护   1.承包XX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四周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XX承当。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XX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XX承当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三十四条 事故管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XX应按有关规定马上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XX承当发生的费用。   2.发包XX承包XX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XX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采用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XX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制定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抗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XX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XX应按合同规定采用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XX在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XX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强化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XX应坚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需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堵塞工作场地四周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第八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三十六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XX承包XX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XX承包XX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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