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机电产品采购协议
1.定义
本合同以下术语应解释为:
a.“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b.“合同价〞系指依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c.“货物〞系指卖方依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域其材料。
d.“服务〞系指依据合同规定卖方承当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当的其他义务。
e.“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
f.“买方〞买方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g.“卖方〞卖方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h.“项目现场〞本项目现场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i.“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来源地
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
3.2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标准
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需是有关机构公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纳公制。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需的范围。
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第5.1条罗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5.1条罗列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全部拷贝〕还给买方。
6.专利权
6.1卖方应确保,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制定权的起诉。
7.履约确保金
7.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告书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条款资料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确保金。
7.2履约确保金的金额应能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履约确保金应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采纳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由买方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买方可接受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以买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银行本票或保付汇票。
7.4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确保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行确保金退还卖方。
8.检验和测试
8.1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当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测试的代表的身份状况通知卖方。
8.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域货物的最终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察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当费用。
8.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该货物,卖方应改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买方在货物到达买方国家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国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等进行具体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实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8.6货物低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买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为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如果检验检疫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两者有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8.7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的确保期内,依据检验检疫局检验的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8.8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确保义务或其他义务。
9.包装
9.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必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转运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合计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状况。
10.装运标记
10.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显然的英语字样做出以下标记:_________。
10.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依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当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坚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的标记。
11.装运条件
11.1如果是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_________〞价〔IP〕的合同:
a.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交货。
b.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c.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d.承运的船只应来自合格来源国。
e.目的港/项目现场在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11.2如果是与国内卖方签订出厂价〔EXW〕合同:
a.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b.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11.3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当责任。
12.装运通知
12.1如果是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_________〞价〔IP〕的合同
a.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天〔30〕天或空运前十〔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 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具体的货物清单一式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别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b.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 形式合同号、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发票金额、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2.2如果是与国内卖方签订出厂价〔EXW〕合同:
a.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铁路/公路/水远装运日期之前三十〔30〕天内或空运运日期之前十四〔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 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2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应用挂号信把具体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别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
b.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 形式将合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给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c.在出厂价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 形式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3.交货和单据
13.1卖方应按照“货物必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具体规定。
13.2本合同下的“出厂价〔EXW〕〞、“离岸价〔FOB〕〞、“货交承运人价〔FA〕〞、“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任的贸易术语应按照巴黎国际商会出版的目前版本的国际贸易惯例术语解释通则〔Icotems〕来解释。
13.3对从国外供应的货物:
a.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电报或电传的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卖方应将以下单据寄给买方,并拷贝一份给保险公司:
〔1〕标有“运费已付〞的已装船清洁提单3份正本,2份副本;
〔2〕说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票一式5份;
〔3〕标明每箱内容的装箱单一式5份;
〔4〕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以发票价格百分之一十〔10%〕投保一切险的保险单1正本,4份副本;
〔5〕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5份;
〔6〕以买方为抬头开给买方银行的已交货的合同货款的即期汇票一式2份;
〔7〕卖方出具的证实运输工具名称和国籍的证实书一式5份;
〔8〕卖方有关机构出具的来源国证书一式5份。
b.对从国内供应的货物:
〔1〕说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票一式5份;
〔2〕买方出具的证实已收到相应货物的证书一式5份;
〔3〕具体的装箱单一式5份;
〔4〕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5份;
〔5〕以买方为抬头开给买方银行的已交货价格的即期汇票一式2份;
〔6〕交货收据/铁路收据/货车收据一式5份;
〔7〕货物来源地证书一式5份。
14.保险
14.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方式,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全面保险。
14.2如果买方要求按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交货,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如果按离岸价〔FOB〕或货交承人价〔FCA〕交货,则保险是买方的责任。
14.3如果是出厂价〔EXW〕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由买方办理。如果是到岸〔CIF〕/“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合同,卖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
15.运输
15.1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离岸价〔FOB〕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直至包括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船港装上船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货交承运人〔FCA〕价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在买方指定点或其他同意的地点交由承运方保管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2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或本合同中指定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3如果合同要求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一项目现场,卖方应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4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交货,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买方同意。如果合同要求卖方〔a〕以离岸价〔FOB〕或货交承运人价〔FCA〕交货,和〔b〕替买方和由买方承当费用使用指定的船只或挂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来安排国际运输,而指定的船只或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用于运输货物,卖方应用别的船只安排运输。
16.伴随服务
16.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以下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a.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
b.提供货物组装和/或修理所必需的工具;
c.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具体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d.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确保期内所承当的义务;和
e.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2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没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到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6.3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7.备件
17.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以下任一和全部卖方制造或分配的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a.买方从卖方选购的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期内所承当的义务;和
b.在备件停止生产的状况下:
〔1〕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必需的备件和
〔2〕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
17.2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必需的备件。
18.确保
18.1卖方应确保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制定上和材料和全部最新改善。卖方进一步确保,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制定、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买方的规格要求制定和/或材料的状况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动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8.2本确保在货物或其中任一部分〔适用时〕交运到合同指明的最终目的地并验收后的十二〔12〕个月内有效,或在货物从货源国装运口岸或地点启运日期后十八〔18〕个月内有效,哪一种状况早发生就以哪一种状况为准。
18.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确保期内所产生的索赔。
18.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修理或改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改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买方承当。
18.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用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当,买方依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9.索赔
19.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确保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当由此发生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必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b.依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改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当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改换货物的质量确保期。
19.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确保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20.付款
20.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21.价格
21.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给出。
22.变更指令
22.1依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a.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制定或规格;
b.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c.交货地点;和/或
d.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依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需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23.合同修改
23.1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4.转让
24.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5.分包
25.1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5.2分包合同必需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
26.卖方履约延误
26.1卖方应按照“货物必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6.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碰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状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状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除了合同条款第25条阶状况外,除非延期是依据合同条款第26.2条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7.误期赔偿费
27.1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状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状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合计依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8.违约终止合同
28.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用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状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a.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依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b.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c.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公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款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各投标价丧失竞争性,剥夺借款人〔或业主〕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28.2如果买方依据上述第2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持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9.不可抗力
29.1无论有合同条款第26条、27条和28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不应该被没收履约确保金,也不应该承当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9.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理及其他双方同意的状况。
29.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状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持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用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一百二十〔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达成协议。
3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0.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用或将要采用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31.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1.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31.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关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a.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和/或
b.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2.争端的解决
32.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
32.2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其仲裁规则/程序北京或中国的其他地点进行。除非双方另行同意,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英语。
32.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2.4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32.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格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持续执行。
33.合同语言
33.1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英语。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34.适用法律
34.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5.通知
35.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 送到“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 要经书面确认。
35.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难。
36.税和关税
36.1中国政府依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36.2如果本合同是授予中国国内的卖方,则中国政府依据现行税法对中国国内的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该国内卖方负担。如果合同是授予中国国外的卖方。要求外国卖方在中国境内实施与本合同有关的伴随服务,则中国政府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和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所述的协议〔如果有此协议的话〕对国外卖方征收的实施伴随服务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外国卖方负担。
36.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7.合同生效及其他
37.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确保金后生效。
37.2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其所在国必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话,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费用自理。
买方〔盖章〕:__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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