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分别为本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经理在生产经营单位授权范围内从事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是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人。
第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项目部、班组、作业人员必须逐级签订工程质量合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建立质量、安全、消防组织机构,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教育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可用于作业。
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开工前,中标人必须及时填写中标项目的工程概况清单,交工程科备案,不上报或不备案的项目强行施工,如发生质量事故,应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责任。
2、实行施工组织设计层层审批制(工程处、分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工程科),不得越级报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手续必须在工程开工后15天内完成,及时呈报项目监理,施工方法如有变动,必须重新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办理报批手续。
3、跨年度工程复(停)工、新项目开始的施工现场的所有工程必须符合JGJ59-99及相关质量标准、规范执行,经项目部、工程处自检合格后,填写“开、复(停)工报告”,签批意见后提请公司工程科验收,检查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呈报监理。不履行该程序的工程项目不允许开、复(停)工。
4、公司、工程处(分公司)、按照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认真履行各自的质量职责。
5、公司工程科将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定期、不定期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凡属质量通病、违反强规、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质量问题,将责成工程项目部进行停工整改,其结果报公司工程科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进行中间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节能保温)的工程项目在自检合格后,应由工程处、分公司应提前三天通知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的初验(实体、资料),项目部自行组织验收的工程项目,工程科将不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盖章。
7、项目部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过程中若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项目监理。
8、项目部必须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项目部应检查并记录隐蔽工程的质量,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项目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10、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由项目部施工人员负责、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人员监督下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1、全公司范围内推行“样板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技术员组织样板施工,经工程处、分公司组织样板鉴定,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12、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工程师验收,分部工程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节能保温分部工程则由施工单位和公司工程科进行预检合格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预检,合格后由监理(建设)单位组织,质监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工程处、工程科)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验收。
1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应进行自检,在合格基础上,报请工程处(分公司)进行初验,公司工程科、工程处
(分公司)、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预检)评定,并向施工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1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责任主体设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部长、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参加。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4、分包商应服从总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项目部在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和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㈠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
㈡土方开挖工程;
㈢模板工程;
㈣脚手架工程;
㈤拆除、爆破工程。
以上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论证、审查通过后,方能按方案进行施工。
6、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技术人员应向施工队报告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业人员作出详细书面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7、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楼梯、电梯井、孔洞、隧道、基坑边沿、楼板、阳台、屋顶和其他危险部位,如边缘和危险气体和液体储存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项目部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8、工程项目部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项目部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职工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9、项目部应对因建设项目施工而可能损坏的相邻建筑物负责、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及污染,应对施工现场四周连续设置围挡。
10、工程项目部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此外,应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程序和非法操作的危害。
11、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操作人员有权立即停止操作或疏散危险区域。
12、操作人员进入新岗位或新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公司、项目部、班组对新入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新建、改建、用于扩建和内部装饰的各种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工程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的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3、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项目经理负责实施、班组长、作业人员三级负责制。
4、以项目负责人为主的施工现场防火领导小组,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各班组进行日检查,防火安全员随时检查。
5、每次防火安全检查要有记录,并明确整改的措施、期限和责任人,整改后要作整改记录。暂时无法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制定临时安全防范措施,列入整改计划,并上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
6、工程部和公司隐患排查整改组每月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进行一次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对隐患签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7、建筑工地应与生活区、建筑材料存放区分开,区域之间应该有一定的防火间距(10-30米)。
8、在可燃、禁止在易燃物品存放区内修建其他临时设施。
9、可燃、易燃材料储存区禁止明火作业。
10、建筑可燃、易燃材料储存区的设置:
㈠储存区应设置在季风的逆风方向,以尽量避免烟囱等火星随风飘落。
㈡露天存放区,材料堆之间的防火间距为3-10米。
㈢露天、半露天存储区和其他建筑物、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1、施工现场、建筑可燃、应经常清除易燃材料储存区周围的垃圾、杂草、落叶等物,保持清洁。
12、建筑材料存放区内不得有办公室、休息室、作业人员宿舍、不准住人,不准非保管人员随便进入,如确需设办公室时,必须用防火墙隔开,防火墙上不得设门窗。
13、生活区和指定吸烟场所除外,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4、电焊、氧焊、金属切割及其他明火作业,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操作。
15、车辆进入可燃材料堆放场前,要经专人进行防火检查,严防将火种带入火灾易发现场。
16、有风(五级以上)在天气条件下,不允许在风明火下对可燃建筑材料进行作业。
17、施工现场、生活区、建筑材料储存区内的电源线必须分开。
电线和电气设备必须由正规电工提供(电工专业证书)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和维修。
18、露天的照明电灯应有防雨措施。老化和安装的电线不符合要求,必须更换。
19、禁止在施工现场生活区以外的任何地方进行烹饪和其他明火作业。
20、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严禁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得过载。
21、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线路定期检查,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发现用电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并填写检查维修记录。
22、建筑施工现场、仓库、露天材料堆放,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供水。
23、建筑施工现场、仓库、露天材料堆放、生活区(作业人员集体宿舍、食堂)应提供适当类型和数量的消防设备、设备,安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严禁挪作它用,消防器材设备周边一米内,严禁堆放杂物。
24、消防器材、设备要建立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寒冷季节,要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缸、消防栓、消防管网、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
25、社管中心辖区所有的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内设置宿舍,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强制实施清除,场院饲草存储场所、电气线路、职工群众房前屋后煤碳、柴草堆放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必须整改,苇板厂、如果通风点的易燃易爆装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应立即关闭并切断电源、停止生产、营业,立即整改,直至复查合格。
第八条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1、新购置的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前,产权单位、产权人应办理起重机械备案手续,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未经登记的起重机械。
2、自购起重机械的产权人应当及时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3、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单位必须依法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
4、施工起重机械的用户和安装人员,应当在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5、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基础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项目部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设置起重机械基础,基础所使用的钢筋、水泥等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测合格证明。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会同监理单位、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基础的配筋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并按规定留置标养及同条件试块。
6、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应与安装、拆除单位技术负责人与监理单位人员共同考察现场,对用电环境进行安全评估,起重机械安装位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㈠塔式起重机后臂与原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大于0.5m,起重臂在吊物时不得覆盖原有建筑物;
㈡深基坑顶部的周长位于基坑深度处2倍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起重机械。
㈢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㈣低位塔吊臂端与另一塔体的距离应大于2m,处于本位的塔机(吊钩升至最高点)与低位其垂直方向间距应大于2m。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应提前三天向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机构申请、拆卸,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拆卸施工。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用户必须向合格的安装和拆卸单位要求相应的安装、拆卸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起重机械安拆专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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