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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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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必要的技术装备,也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仪器设备的资源管理,加强统筹规划,促进有效配置,建立共享机制,提高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贵重仪器设备的统筹规划与布局应以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计划为依据,满足我校重点特色学科发展、重大科研项目突破,以及学校开放服务的需要,优先支持研究方向稳定、有学术带头人、有稳定的研究队伍、有较好科研工作基础的单位。 第三条贵重仪器设备要坚持“统管共用或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配置,勤俭节约,避免重复,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效益。 第四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要实现网络信息化,借助校园网、计算机对仪器设备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各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要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平台建设的需要,以功能、用途为目标,建立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开放平台,完善相对集中的管理机制,实现贵重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有偿使用和对外开放。 第二章范围 第六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一)单价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或配件)、软件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三)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且被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四)属于国家科委1983年1月1日公布的23种统管大型精密仪器。 (五)达到国家一级计量标准的各类仪器仪表。 第三章购置 第七条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现有技术人员水平、实验室安装条件和项目经费情况统筹进行规划和审核。 第八条购置审批程序 (一)学院提出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申请,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预审; (二)预审通过后,由学院落实完成教学科研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技术方案论证; (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九条项目及其可行性论证主要内容 (一)申购理由:1、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2、本校、附近兄弟院校和科研单位使用同类设备情况的分析;3、本校已有该类设备而需重复购置的原因;4、预计使用效率以及技术经济效益(有效机时/年,服务对象,教学、科研、服务成果);5、风险预测。 (二)配套需求:1、本单位掌握、使用、维修、维护该仪器设备的人员和能力情况;2、保证耗材及易损、易耗零部件的来源情况;3、本单位对设备安装场所的安排,需新建或改建以及其他配套设备的解决方案;4、所具备足够经费和运行费用的情况。 (三)选型理由:1、所购仪器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的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已购置单位使用该仪器情况,售后服务情况等);2、其它国内外厂商同档次仪器型号、价格情况(附厂家近期提供的报价单)。 (四)验收要求:安装所需技术性解决方案和特殊要求。若需聘请国外有关专家参与验收、安装,需提出初步的计划。 (五)共享开放:共享条件、共享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贵重仪器购置计划一经批准立项,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时,需提出变更报告,并请专家重新论证,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更改计划。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采购。对于需国际采购的仪器设备,要认真填写订货卡片和说明,并准确翻译,要做到项目齐全、准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如因工作马虎、不负责任而耽误订货时间或错订设备造成损失,要按情节和损失程度追究个人责任。 第四章验收 第十二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购进的贵重仪器设备应成立专门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包括熟悉该类仪器的专家和使用单位的领导,并按照学校的验收程序,认真研究该产品使用的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拟定安装的计划步骤和验收时间。进仪器设备若需聘请国外技术人员安装时,专管单位要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计划,必要时可预先组织有关人员到国内有关单位进行培训,熟悉仪器设备的各项指标、性能和基本操作方法。 仪器设备的安装,原则由供货方负责。开箱、验收要有供货方技术人员在场,并按合同核对,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办理索赔手续。要坚持按照说明书和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严格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安装验收完毕后,要按学校的相关要求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并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程序执行。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专管单位要抓紧对仪器设备的使用,进一步了解其性能,发挥其最大效益。发现问题,应按合同规定请供货方派员处理。达不到规定指标时,要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使用 第十四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由专管单位指定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根据仪器设备说明书,制定操作规程和维护措施,并切实严格执行,确保仪器设备正常工作。对任何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 第十五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凭证用机制度。专管单位应根据各单位对仪器设备使用需求,对相关使用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者颁发该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资格证。 第十六条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具体要求: (一)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管理要求和规范操作,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保证仪器的正常运转并发挥效益。 (二)持使用操作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在管理人员同意与配合下,方可亲自操作仪器设备。 (三)未取得使用操作资格证的人员,可委托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操作。 (四)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仪器设备受损或性能下降,对相关人员将按规定严 肃处理。 第十七条使用贵重仪器设备时,操作人员应及时作好使用、维护记录,以便备查。 第十八条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应满足校内教学和科研的需求。在此前提下,各专管单位可酌情向校外开放,积极参与跨单位、跨地区的共享协作网。 第十九条使用者原则上须在使用前一周向仪器设备专管单位提出预约申请,说明实验要求的条件、耗材和试剂等情况,以便专管单位提前做好安排,保证仪器设备按时使用。 第二十条使用者预约后应按时使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使用,应在48小时前通知管理人员取消预约。如因用户方面的原因未能按时使用造成损失的,由使用者负责。 第二十一条使用者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所在专管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服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其它仪器设备,应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第二十二条获准自行操作的使用者,实验完成后,应做好记录,认真填写用户意见,及时清理所用物品。 第六章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与完善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岗位责任制。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配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负责人和相应的管理员,并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度。 (一)技术负责人的职责。1、熟练地掌握本仪器的原理、操作方法、性能、技术指标、翻译说明书,制定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制度;2、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验收;3、编写教材,培训和指导使用人员,并对其进行考核;4、能够对故障仪器设备进行检查、诊断、维修,明确故障原因及其责任;5、组织安排教学、科研及外单位使用等。 (二)设备管理员的职责。1、负责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清洁卫生工作;2、执行“凭证用机”的制度,监督使用情况;3、做好仪器经济效益的各种统计;4、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注意防火、防潮、防盗。 第二十四条贵重仪器设备交付使用后,专管单位必须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立项审批及可行性论证报告;2、订货合同;3、装箱单、校验单、合格证;4、说明书;5、验收报告;6、操作规程;7、图纸及技术资料;8、使用、修理、标定校验记录(使用记录本每年存档1次);9、进设备技术资料的中文译本等。 第二十五条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原则上实行有偿服务的管理制度。有关收费原则、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费用管理等相关管理参照《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应建立信息网络化管理与效益分析系统,在校园网上公布贵重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包括贵重仪器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等)及实时的动态运行状况。 校内用户可从校园网了解贵重仪器设备的综合状况,并可通过网上预约仪器使用时间,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单位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积极予以支持与协助,不得无理拒绝。 第二十七条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其本身技术要求,严格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标定、校验,力争保持原有精度,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定期检查,统计全校贵重仪器设备完好率、使用率等情况。发生损坏或事故,应及时报告所在学院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同意后组织检查,做好记录,尽快修复,做出事故处理意见。未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任何人不准自行拆卸。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上报制度。为及时掌握和了解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按每学期填报报表,学期结束前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九条贵重仪器设备如长期搁置不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处置。 第六章考核 第三十条对贵重仪器设备的绩效评价,依据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重点对仪器设备的机时利用、功能利用开发,以及仪器设备对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益等方面进行评估。相关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评估结果每年向全校公布。 第三十一条学校定期对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可作为相关单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升级的依据之一。考核内容主要如下: (一)贵重仪器的有效机时,共享有效机时。 (二)检查有关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管理、操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质量及用户的反映意见。 (四)仪器的功能开发、保养情况及实验室环境。 (五)完成的实验项目、效益,论文的数量、档次及实际收入。 第三十二条奖惩办法 (一)对在仪器使用管理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技术、管理人员,学校将予以表彰,列入年度考核,并作为评选先进和岗位升级的重要依据。 (二)因仪器管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质量以及操作水平而影响仪器对外开放和导致考评未合格者,除责令其整改外,应对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警告,并计入当年年终考核;如连续两年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调整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三)专管单位无正当理由而闲置贵重仪器设备,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乃至将该仪器重新进行调配。并在两年内对该单位新购仪器设备计划从严审批。 (四)对利用学校配套资助经费为校外人员进行测试的人员,一经发现,学校将提出批评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的配套资助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附件为《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管理办法作废。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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