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汽车运输服务合同
汽车运输服务合同 甲方〔服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客户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依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运输服务要求
甲方提供辆车为乙方提供汽车站运输服务,车辆状况分别为:
厂牌车型,车号,颜色,营运证号码,发动机号,车架。
第2条服务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3条服务费用
合同总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乙方在服务期满后天内一次性付清。
第4条甲方责任
4.1负责向乙方提供技术状况完好的车辆和相应的驾驶人员。正常状况下,合同中未注明的事宜,甲方自行承当责任。
4.2甲方提供的车辆和自行聘请的驾驶人员,必需具备各种齐全有效的行车证件。因证件不全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全部承当。如果甲方使用无营运证的车辆从事运输服务活动,乙方可保留向运政管理部门举报的权利。
4.3在服务期内,甲方驾驶人员按照乙方制定的行车计划,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由乙方指定的人员在行车计划上签字,作为履行合同的原始记录。
4.4负责服务期内车辆的二级维护及车辆年检、年审。
4.5对该出租车辆进行投保,投保的险种及保额分别为: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人民币元、车损险、盗抢险、交通强制险、运输货物保险人民币元、等险种,具体投保数额按照保险公司核定数额计算。
4.6如果服务车辆在服务期间内发生事故,甲方应负责事故处理,并承当事故的赔偿责任。乙方不承当事故车辆的任何法律责任。
4.7甲方严格按行业管理规定,即《省道路运输管理条列》、《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汽车运输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乙方可向运政管理部门举报。
4.8甲方确保提供礼貌、严密、易懂、易接受的全方位服务,按照乙方提供的行车计划执行。
4.9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无故将服务车辆收回,如确必需收回,必需经双方同意后另行提供相同型号的车辆完成运输服务义务。
4.10服务期内,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章造成的责任,甲方自行负责,并承当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11甲方不得利用服务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已提供给乙方的车辆出租、典当、抵押,甲方必需对甲方的驾驶人员行为负责。
4.12服务期间所发生的燃料费、过经过桥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由甲方自行负担。
4.13正常驾驶时发现车辆使用异常或技术故障应停止运行并通知乙方,并及时采用补救措施,确保行车计划的执行,否则甲方必需承当乙方的一切损失。
4.14假设发生事故,甲方应马上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保险公司联系,并通知乙方,甲方自行承当责任及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4.15发生交通事故应马上通知乙方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护好现场,承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裁定责任,负担保险公司理赔后不够的部分。事故期间不计算服务费。乙方不承当甲方服务车事故的一切责任。
4.16甲方中途如不能按约定提供车辆,甲方必需退还乙方未使用期的服务费并付全部服务费%的违约金。
第5条乙方责任
5.1按照乙方宣扬的必需要,负责制定行车计划,并提交给甲方。
5.2按照乙方宣扬的必需要,负责对服务车辆进行包装。
5.3经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提供驾驶人员姓名,驾驶证号,是甲方车辆的指定驾驶员。如甲方未通过乙方同意而换驾驶员,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4乙方中途退车,乙方必需按实限使用时间支付甲方使用费并付全部使用费%的违约金。
第6条纠纷解决方式
6.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2如必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天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予以变更或解除。
第7条特别约定
7.1甲方发生交通肇事后,甲方必需提供能够履行本合同运输服务义务的车辆和驾驶人员,持续完成行车计划。
7.2服务期间,甲方承当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和责任,假设发生车辆被盗、报废及其它形式的灭失,乙方不承当责任。
第8条其他
8.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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