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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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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XX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和二级财务机构及学校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非独立核算但从事经常性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合法、合规,保障学校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发展。 第三条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四条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为保证预算的完成,在加强管理、增收节支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执行结果如何,预算执行结果报告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实际与预算的差异及原因。 第五条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它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管理、统核算;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账;是否严格控制银行账号开设,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违纪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合法性如何,是否使用符合规定的合法票据,并建立健全票据领发、保管和验收制度。 (三)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第六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正确划分各类支出的界限,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计划执行,有无未经批准发生的超预算或无预算的开支项目。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各项支出的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现象。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账实不符等问题,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第七条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划清各类结余的界限,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对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二)结余分配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结转;各项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等问题。 第八条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的情况;有价证券的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法乱纪问题,有无风险管理措施。 (二)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它单位、个人占用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购置有无计划,是否按规定程序采购;是否建立健全存货验收、领用、保管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设 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是否按规定程序采购;是否建立健全验收、领用、保管等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对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及上报,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取得、计价和转让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充分利用法律和有关政策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并依法合理地利用无形资产。 (六)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经学校研究批准,投资程序、合同是否完备,产权关系是否明确;是否建立风险管理制度;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九条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二)各项负债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对各项负债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三)为发展而形成的建设负债是否有偿还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信用危机。 第十条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专款专用,使用效益如何。 (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收支是否有计划,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格式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问题。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四)财务决算报告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能否如实、正确、完整地反映单位年末财务状况和年度收支结果。 (五)是否存在重大担保、抵押、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第十二条财务收支审计的具体程序按照《XX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原则上对学校所属的二级核算单位及独立核算单位实行年审制度,特殊事项可采取不定期专项审计或专题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审计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十五条审计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下列资料: (一)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等财务规章制度。 (二)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办法和规定。 (三)经学校审查批准的被审计年度的预算。 (四)审计年度的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的文件、预算管理台账等。 (五)审计年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 —6 — (六)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处实施审计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和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报学校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及其附属单位。附属医院、后勤服务集团和资产经营公司可按照、行业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审计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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