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适应公司施工生产需要,推进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合理有序地使用社会劳务资源,防止各类矛盾和纠纷的发生,根据《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社部发[24]2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3 ] 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4〕78号)》、《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4]1号》、《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建筑劳务队长负责制的通知(深建管〔2010〕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劳务分包人必须是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劳务公司,严禁与自然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临时零散劳务必须通过劳务派遣组织招用,项目部聘用临时工必须经公司授权。
3、使用劳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劳动合同法》。
第二章使用的原则和条件
1、使用劳务协作队必须坚持“合理有序、总量控制、谁
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新进场人员进行必要的纪律、技能、安全法规等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2、使用的劳务工必须为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公民,劳务用工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劳务公司必须与劳务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工必须接受劳动安全知识、企业和项目部规章制度、专业技术知识等培训,严禁未经培训上岗作业。
3、有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的劳务人员应优先招用。对诚信度高、安全质量意识强、服从管理、长期跟随项目施工的劳务队经业务部门考评后应优先选择使用。
4、禁止使用在公司内有不良记录或信用不好、施工能力和履约能力差、曾因纠纷发生诉讼、不服从管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劳务公司。
5、使用的劳务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当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
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公证书、自然人身份证、家庭详细地址。劳务公司必须与进场的劳务工签订用工合同并提供2份原件报项目部备案同时上报公司建设管理部,未在项目部备案的劳务工坚决清理出场。
使用的临时零散劳务工必须由项目承包人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必须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项目承包人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项目部与劳务工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与劳动关系。
项目部直接临时聘用的劳务用工,必须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购买社保和意外伤害险。
第三章劳务协作队的选用和管理
1、劳务作业分包时,项目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项目承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劳务公司。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项目承包人、劳务分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项目承包人、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劳务公司公章,不得使用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项目承包人、劳务分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项目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
劳务分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要求组织施工,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部有权调整劳务分包人的施工作业任务;劳务分包人的履约行为严重违背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或工期滞后,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项目部有权终止合同。
项目承包人、劳务分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项目承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将解除协议上报公司建设管理部。
2、使用劳务协作队必须遵循“先签订合同,后进场施工”的原则,杜绝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就允许劳务分包企业进场施工的现象;使用临时零散劳务工必须遵循“先由项目承包人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的原则;项目部直接临时聘用的劳务用工,必须先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再进场作业。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合同办事,不得随意更改或补签任何形式的协议。劳务协作队应服从管理,保证施工安全、质量和工程进度。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或合同纠纷引起诉讼的管辖地一般约定为工程所在地。
3、项目承包人必须对使用的劳务协作队、临时零散劳务工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台帐,每月30日前按签订合同的实际人数造好职工花名册,并呈报项目财务部备案同时上报公司建设管理部。
4、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要执行“工料分开”的原则,劳务
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公司采购。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劳务分包合同要严格区分、界定劳务费与人工工资范围,并在合同中注明。劳务分包合同必须对合同价款中的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进行界定,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
施工劳务合同附件要明确进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名单(现场负责人、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质检员,必须人证相符),明确驻工地现场期限。
5、劳务协作队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务人员的工作待遇、社会保险等每月造表上报,由项目部劳务管理部门制作工资卡、按协商的时间足额发放。禁止劳务协作队个人集中领取,避免出现不兑现或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现象。项目部每季度向公司建设管理上报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表。
6、项目部必须建立并健全劳务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专职劳务管理员。劳务管理员负责现场劳务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落实住建委、建管中心及公司有关劳务管理的规定;定期召开“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形成会议记录并归档保存;保障现场劳务人员的工资按时发放,并提供与现场劳务公司
劳务人员相符的身份证、花名册、劳务人员本人签名的工资表(必须由现场负责人签发);对现场劳务人员实施“实名化管理”,每月核对劳务队伍人员花名册、人员增减台帐、新增人员身份证、岗位技能证书、劳动合同;每月核对考勤表、工资表、工资发放公示清单;严格落实劳务费月结月清工作,收集整理劳务费支付凭证并归档保存;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劳动力月统计报表、劳务费结算支付报表及劳务纠纷隐患排查情况;每月对本项目现场劳务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作记录。
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以醒目方式设立劳务人员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告示牌的格式及内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定,主要包括劳务公司应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劳务人员工资应按月发放、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工资结算和支付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
7、项目部各业务部门给劳务协作队下达的所有任务指令和技术交底均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并由双方签字,做到责任明确,防止发生扯皮现象并将签字资料存档备查。
8、项目部应全面建立劳务用工“一册三账一证一牌”制度(其中:一册为考勤记工册;一牌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三账为工资、考勤和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一证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使用的劳务协作队应建立、健全各种档案,做到一队一档,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安全质量状况、有无拖欠
当地款项等,记录应详细并存档。项目部应在开工前和施工结束后对劳务人员进行拍片检查并存档。工程结束后,项目部应对劳务协作队进行公平、严格的综合考评,项目部各业务部门的会签评语要客观、公正、真实。
9、使用的劳务协作队必须在签订劳务分包合的同时,由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施工的安全、质量、合同履约、纠纷处理等写出书面承诺,按规定交足信誉风险金。
10、项目部对劳务协作队的使用管理负全责,项目承包人是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按分工各负其责,严格把关,保证劳务协作队的安全、质量、施工进度、队伍管理等顺利进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1、公司建设管理部每年对劳务协作队的质量、安全、施工进度、信誉、履约能力、队伍管理、劳务工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凡达到A级以上的劳务协作队公司将颁发优秀证书,优先推荐到公司新项目继续合作。
2、公司领导和建设管理部不定期对各项目部使用的劳务协作队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告项目部,并限期整改,对不能限期整改的项目部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部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对项目承包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计价和付款
1、项目部应成立验工计价领导小组,对劳务协作队的计价应通过计价领导小组当月现场计量、签字,按劳务分包合同内容计价,工程结束后半月内及时办理决算手续。严禁事后随意补签、补计的现象发生,并将现场签字认可的计价手续妥善保管备查。对不按规定出现超计价、超付款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劳务协作队的计价结算,项目承包人的签字才是最终的有效计价凭证。在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注明其他人员的签字不具备法律效力。
3、劳务协作队的计量、计价应严格按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执行,项目部任何人无权善自改变合同内容和条款。
4、劳务费是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的来源,项目部应按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劳务费,劳务费的必须是合同签约人或书面委托人领取。领取材料或办理其它业务的人必须持有合同签约人的书面委托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否则不予办理。
应根据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务人员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项目部应建立劳务人员记工考勤卡,编制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清单,如实记录劳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天数、支付
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并保存二年以上备查。项目部可采用银行存折发放工资,或派专人监督每个月劳务人员工资的发放。一旦出现拖欠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5、劳务管理部负责项目部劳务用工的选定、评定、审查工作。定期对项目部的用工情况和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处理矛盾和纠纷,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劳务纠纷的处理
1、项目承包人是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两机构的组建工作,并担任第一负责人职务,组织和领导劳务用工管理工作。
2、项目部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依法制定项目部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并对其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直接监督;项目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接待受理项目部民工投诉,解决用工纠纷等。施工现场应在明显位置公开相关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3、劳务管理员是劳务用工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项目部劳务用工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制定项目部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的管理措施和办法,亲自监督项目部的劳务用工工资支付工作,亲自组织解决项目部的用工纠纷和劳动争议。
4、在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务分包纠纷解决程序:项目承包人或授权委托人负责组织协商一项目部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协商一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班组长组织协商-项目承包人或授权委托人组织协商一项目部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协商一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用工纠纷必须依法按程序解决,严禁任何一方采取违法手段解决纠纷。
5、项目承包人或授权委托人把劳务工资发放给班组长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由项目部负责解决所拖欠的民工工资。
若有劳务工投诉拖欠工资问题,项目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应立即派项目部处理拖欠民工工资的负责人及项目承包人或授权委托人到指定地点处理。已结清工账的,当场确定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未结清工账的,当场确定结清工账的期限、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
第七章罚则
1、项目部要落实专人负责处理拖欠劳务工工资投诉工
作,成立劳务工工资应急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让事态从源头上得到遏制。
2、由于项目部劳务用工管理不善引发的争议、纠纷,项目部必须及时处理。
凡到公司投诉,经协调及时解决的,除收取公司委派专人处理的成本费外,对项目部处以1元罚款;
凡发生劳务工上访到上级建设、劳动等主管部门而责成公司进行解决的,除收取公司委派专人处理的成本费外,对项目部处以10元罚款;
导致公司被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取消建筑工程施工资格而被清退的,除收取公司委派专人处理的成本费外,对项目部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
1、未尽事宜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和国家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3、本办法由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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