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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小学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五都小学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师资队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教职工人事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工作
㈠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1. 教职工(含校级干部,下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经教育不改,评为不合格:
⑴无备课进课堂敷衍上课或不带教案进课堂上课;
⑵上课时仪表不端庄或与师德规范不相称(如穿背心、穿拖鞋、使用移动电话等);
⑶未按规定批改学生作业;
⑷未按规定开展学生兴趣活动和辅导学生;
⑸未按规定完成听课节数并认真参与评课;
⑹未能完成学校交给的公开课(或专题教研课);
⑺学校规定的有关活动(政治与业务学习、校、年段、科室会议、教研
活动及其他集体活动)无故缺席;
⑻组织有偿辅导班、补习班;
⑼未能履行岗位责任制的职工。
2. 教职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
⑴教学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⑵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信息;
⑶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
⑷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⑸平时工作不认真,事业心和责任感差,教育教学效果低下;
⑹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二、关于请假制度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 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2. 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3. 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 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申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3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5日(含法定的节假日)。
5. 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请产假,产假为90天,由单位审批。晚婚晚育又领取独生证者,产假可延长到180天。未达晚育但经批准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135天。早婚、早育者也要办独生子女证,但产假按事假处理。独生子女证均必须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如产假正值寒暑假,可以顺延其休假时间。请分娩假的教职工,应提供准生证、孩子出生证明复印件。夫妻双方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7—10日的照顾假。
6. 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包括往境外探亲),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非寒暑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7. 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由校长批准,最多给予3天的丧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二)请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1. 教职工在工作中需要请假的,应填写《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一式两份,按管理权限审批。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岗,并及时向学校销假。
2. 教职工请事假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离校。两天以内的由小学校长审批并报中心小学备案,超过三天不满十五天的,由中心小学行政会研究、校长审批;十五天以上的报市教育局审批。
3. 教职工请病假,一星期内由校长审批并报中心小学备案;超过一个星期不满一个月由中心小学行政会研究、校长审批;一个月以上报市教育局审批。
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的人员,经学校同意并附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报市教育局批准,可列编外。编外人员每三个月应持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一次,送市教育局审批。
4. 除病假、产假、丧假外,其他各类的请假(含照顾假),其程序和审批权限按事假的规定执行。
5. 各校(园)应严格执行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严格把关,不能以各种名目为由,放宽要求或弄虚作假。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
1. 事假的待遇:
教职工在一个月内因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两周者,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和地区补贴按70%发给;超过两周者,还应扣发其工资。扣发标准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乘以其本人平均日工资(月工资总额除以22天)计算。请事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当月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停发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和地区补贴。
2. 病假待遇:
(1)请病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
(2)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现系指职务标准工资和津贴部分,下同)。
(3)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H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B. X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4)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X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5) 个别教职工经诊断确系患癌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发给原工资。
(6) 教职工半年内病假超过二个月者,应扣发半年各项奖金。一年内病假超过六个月者,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7) 病休编外人员工资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工资标准发给。
3. 婚假、产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4. 丧假及奔丧路程假工资照发,但途中车旅费自理。
5. 因病、事假累计超过一学期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四) 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1. 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未经单位批准的,均视为旷职。
2. 请假弄虚作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职处理。
3. 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
4. 对旷工旷职的教职工,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三、关于考核工作
1. 加强考核工作。学校根据上级的部署,负责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要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表现、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作为基本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结果要通知本人。年度考核作为教职工奖惩、培训、岗位调整、职务评聘和工资升降的重要依据。
2. 严格考勤制度。教师迟到或早退二次按旷职一节课论;累计旷课2节者,年度考核评为基本合格;累计旷课5节者,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职工迟到或早退二次按旷职半天论;旷职累计1天者,年度考核评为基本合格;旷职累计3天者,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
3. 建立考绩档案。每学年结束后,学校要将教师职务年度考评的资料整理存档,建立健全教师业务档案,为今后全面、客观评价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发展水平、教学行为和教学效果提供翔实、准确的依据,以便审核考证。
4. 对个别把主要精力放在“第二职业”上,或因其他主观原因造成对本职工作不负责任,在学校中产生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仍不认真履行工作岗位职责的教职工,可作出“待岗”处理,并报上级备案。
5.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者,要给予批评教育,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参评南安市级及以上的先进教师(教育工作者);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聘其教师职务并调整到非教学岗位。
6.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当年不发年终奖金。
四、关于职称评聘工作
1. 深化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全面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不断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2. 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不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而从事职员工作者,保留其任职资格,但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其工资按职员岗位处理。
3.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当年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1) 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定等次者;
(2) 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者;
(3) 违反考试纪律尚在处罚期限内者;
(4) 连续病休一年以上者;
(5) 其他违纪违规者。
五、关于对擅离岗位人员的处理问题
1.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教职工不允许停薪留职。
2. 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即停发工资。如在离岗后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安排其工作,但应予以批评教育以至给予适当处分;超过一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关于奖惩工作
㈠奖励工作
1. 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教职工应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 评选、表彰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根据上级的部署,每年教师节,评选、送一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等。
㈡惩处工作
1. 对违纪违规的教职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2. 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2021年9月起执行。其他未作出规定的,按《市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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