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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奇港湾合同(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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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遵义天奇港湾项目 发 包 人: 遵义天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 包 人: 重庆远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日期: 目 录 第一部分:合同书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1. 定义 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 甲乙双方的人员、设备 4. 甲方责任 5. 乙方责任 6. 工程监理 7. 工程造价 8. 工期管理 9. 质量管理 10. 工地现场管理 11. 工程分包管理 12. 材料设备 13. 工程款的核实与支付 14. 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 15. 竣工结算 16. 合同违约金 17. 销售配合 18. 不可抗力 19. 保险和担保 20.文物和工程障碍 21.违约和争议 22.合同解除 23.合同生效与终止 24.其他 25. 廉政合作 26.合同份数 27.附件(1、形象进度节点工期 2、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附件 3、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 第一部分 合同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遵义天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重庆远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天奇港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是由甲方投资开发建设,经过招投标,现确定由乙方承建。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贵州省、遵义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和完全理解本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签订本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遵义天奇港湾项目 1.2工程地点: 1.3结构类型: 1.4建筑规模:总建筑面积约38万平方米(以实际竣工面积为准),总共分三期开发建设。其中,第一期开工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具体如下: #楼(其中住宅面积 ㎡,商业面积 ㎡,车库面积 ㎡,其他面积 ㎡,合计 ㎡); #楼(其中住宅面积 ㎡,商业面积 ㎡,车库面积 ㎡,其他面积 ㎡,合计 ㎡); #楼(其中住宅面积 ㎡,商业面积 ㎡,车库面积 ㎡,其他面积 ㎡,合计 ㎡); #楼(其中住宅面积 ㎡,商业面积 ㎡,车库面积 ㎡,其他面积 ㎡,合计 ㎡)。 备注:第二期、第三期施工发包甲方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情况建设。 2.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为工程施工图中载明的土建、图示清水房标准装修、水电、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或技术核定单)、甲方签证的零星工程(包括合同及施工图范围外的)。甲方直接分包的项目、指定分包的项目均纳入乙方总包管理范围,由乙方承担总包管理责任,乙方按本合同中的有关约定直接向其他施工单位收取总包配合管理费。但若甲方提供的材料或构配件,其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拒绝使用;具体工程施工范围明确如下: 2.1.土建工程 2.1.1.土建施工: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部分施工(含屋面及防水、楼地面、内外墙抹灰、砌体)、施工界面至室外散水明沟、生化池土建部分、可能产生的挡墙与边坡以及甲方另行发包的施工单项工程需要乙方预留预埋和配合的施工等。 2.2.安装工程 2.2.1.给水工程 2.2.1.1.用户表前的部分(含水表及表后闸阀)甲方负责。 2.2.1.2.各用户水表起至各住户室内的给水系统安装由乙方按施工图安装接至设计要求位置。室内冷热水管按设计走向预留穿墙、穿梁和穿板套管。 2.2.2.排水工程 2.2.2.1.室内污水排水、雨水排水和空调冷凝水排水按施工图施工至小区综合管网图所示的第一个检查井。 2.2.3.建筑电气 2.2.3.1.居民用电从电表后至各分户配电箱的管、线、柜、箱、盒等系统安装,包括临时电表安装。公共用电或动力电如电梯动力及照明工程按施工图施工(甲方如有特别要求按甲方要求执行)。表前由甲方负责。 2.2.4.智能建筑:智能建筑如电信网络通信、有线电视、建筑设备监控、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安全防范等系统,按设计图预埋上述管道和安装各类箱体盒体,预埋管道附带丝不穿线。 2.2.5.燃气工程(如有):按设计管道走向预留穿墙、穿梁及穿楼板的孔洞。 2.2.6.通风及空调系统:乙方负总包管理及配合责任。 2.2.7.其它专业安装工程如消防、新风、除尘、户式中央空调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工程)的预留预埋工程。 2.2.8.安装工程的智能建筑各系统安装、变配电房设备及供电干线系统安装、电梯安装、天然气系统安装,由甲方委托专业单位施工,乙方负总包管理及配合责任。 2.3.4.强电管网施工:甲方与供电部门协调后确定施工界面划分并以书面文件通知乙方。 2.3.5.弱电管网施工,甲方确定施工界面划分并以书面文件通知乙方。 2.4.进场前的场地标高交接由乙方、甲方、监理及土石方公司(平基土石方施工单位)共同确认交接。若乙方在交接后2日内未对场地标高提出明确且书面异议时,视为乙方的认可,且误差部分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2.5承包范围或施工范围有增减,甲方在设计交底后的详细施工界面划分通知中具体明确调整,乙方不能因承包施工范围调整要求增加工程工期。本合同暂未包含的其他附属工程,甲方需委托乙方完成时,由甲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委托乙方施工,乙方不能拒绝。 2.6甲方直接分包 2.6.1. 防火、防盗、单元门工程由甲方委托专业单位分包制作安装; 2.6.2. 电梯、扶梯由甲方采购,电梯由专业安装单位分包安装; 2.6.3.安保系统(智能化)、系统安装由甲方委托专业分包单位施工; 2.6.4.有线电视线缆及穿线、系统安装由甲方委托专业分包单位施工; 2.6.5.电话、网络线缆及穿线、系统安装由甲方委托专业分包单位施工; 2.6.6.天然气由承包人预埋穿墙穿楼板空洞,系统安装由甲方委托专业分包单位施工; 2.6.7.消防工程由甲方委托专业单位分包施工,预留预埋工程由乙方实施; 2.6.8. 新风系统、除尘系统、户式中央空调由甲方委托专业单位分包施工,预留预埋工程由乙方实施; 2.6.9. 景观小品、体育设施购买安装由甲方委托专业分包施工; 2.6.10.室外园林景观工程(含软景部分)由甲方委托专业单位分包施工; 2.6.11电源防雷工程由甲方委托专业分包施工; 2.6.12白蚁防治工程由甲方委托专业分包施工; 2.6.13信报箱的采购和安装由甲方委托专业分包施工; 2.6.14中央空调工程(如有)由甲方委托专业分包施工; 2.6.15综合管网工程由甲方委托专业分包施工; 2.6.16门窗栏杆、百叶工程由甲方委托专业分包施工; 2.6.17外墙涂料工程由甲方委托专业分包施工; 2.6.18人防工程由甲方委托专业分包施工(仅指人防设备部分); 2.6.19外墙幕墙工程由甲方委托专业分包施工; 2.6.20车库划线工程由甲方委托专业分包施工; 2.6.21消防防火堵泥工程由甲方委托专业分包施工; 2.6.22生化池工程(仅指生化处理工艺部分)由甲方委托专业分包施工; 2.6.23大堂装饰工程由甲方委托专业分包施工; 2.6.24发电机组式或EPS电源采购安装由甲方采购并委托专业队伍安装,乙方负责相关配合工作。 2.6.25上述24项工作内容为甲方直接分包(甲方独立组织招标,确定单位后,甲方直接与分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总包管理和配合责任,其工程项目不纳入总包结算),若上述24项工作内容需要乙方预留预埋、嵌缝补缝、剔槽打眼、仓储及保管、成品保护、垃圾清理、归档资料整理及完善、施工用水电源接口、脚手架及垂直运输等工作的,由乙方负责完成及提供,其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2.6.28 除本合同条款约定的甲方直接分包项目外,其他根据本合同条款相关约定,可能产生的由甲方主导确定分包的项目均为指定分包(甲方主导招标,确定单位后由总包承包人直接与分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甲方作为合同“丙方”仅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 2.6.29 所有甲方直接分包或指定分包工程,乙方均须负总包管理和配合责任。 3.合同工期 3.1合同工期 2.1. 开工日期:2012 年 月 日(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不包括乙方准备及搭设临时设施时间,由乙方自行考虑在开工之前完善。若开工时间延迟或推后,竣工日期及相关节点工期做相应调整) 2.2.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完成全部工程并取得竣工备案证明,开放展示范围的施工工期和竣工工期按甲方给定的工期执行)。 2.3. 交房时间: 年 月 日(移交工程的时间) 2.4. 合同绝对工期为日历天数(含国家法定假日、雨季、高温时期、农忙时节),具体如下:第一期工程的工期确定: 号楼总工期为 天, 号楼总工期为 天, 号楼总工期为 天, 号楼总工期为 天,环境工程穿插进行。 第二期、第三期开工时间根据甲方另行书面通知。 2.5. 形象进度工期节点 2.5.1. 乙方在下列天数内完成形象进度节点工期,具体见附件1: 2.5.2. 从开工后 天内达到预售条件(即 等结构完成): 3.2本合同载明的工期内,乙方应完成工程施工达到各施工段竣工验收的条件、配合甲方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同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销售节点目标方面的施工工作。 4.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即达到国家、有关部委及当地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 5.合同价款 4.1暂定建筑面积约 万m2和暂定单价 元/平米(按建筑面积计算)。暂定总造价约 亿元人民币。 6.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7.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8.本合同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补充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9.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订立地点:贵州省遵义市 甲方和乙方约定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本合同生效,若根据当地有关部门规定该项目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且乙方未取得中标的(并由乙方承担相关招投标费用),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1.定 义 下列定义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应具有以下所赋予的含义: 1.1.工程: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1.2.工期: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在工期内应完成全部施工工作并竣工验收合格。 1.3. 图纸:指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或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确认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 1.4.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5. 小时或天: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数计算时间的,均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3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1.1.本合同及其附件; 2.1.2.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2.1.3.甲、乙双方有关书面通知、报告及双方确认的工程会议纪要; 2.1.4. 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 2.1.5. 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2.1.6. 中标通知书(或定标书); 2.1.7. 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双方来往的书面文件; 2.1.8. 投标书及其附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3.乙方对上述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转让或泄漏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索赔损失。双方同意无保密措施费。 2.4.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3.甲乙双方的人员、设备 3.1.甲方人员: 3.1.1.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 先生,现场代表(土建) 先生、(安装) 先生,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多方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办理现场经济技术签证;但经济签证须经甲方驻工地总代表、甲方现场代表、预算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 3.1.2.若甲方工地总代表变更,甲方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 3.1.3.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本合同规定对乙方的进度、质量等进行管理。确有必要时,甲方总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2.乙方人员设备: 3.2.1乙方驻工地总代表即项目负责人为 ,项目经理为 ,项目执行经理为 。 3.2.2. 乙方所有管理人员名单和施工设备应在施工方案中明确。乙方本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乙方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1000元。其中项目经理发生变更违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乙方管理人员变更后,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3.2.3.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复印件。 3.2.4.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 元/人次。 3.2.5.对于下列乙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要求及时更换,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并核实后必须在23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范围,并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否则,乙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人次: 3.2.5.1.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及法律法规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3.2.5.2.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2.5.3. 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3.2.5.4.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与甲方或其他施工单位发生互骂、打架者; 3.2.5.5.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3.2.5.6. 高空掷物或其他违反现场安全文明规范者; 3.2.5.7. 被课以治安或刑事处罚者; 3.2.5.8.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人员。 4.甲方责任 4.1.施工准备期间: 4.1.1. 负责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规划许可证、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乙方协助办理。 4.1.2. 完成红线以外的“三通”, 甲方提供的施工用水接口在本项目建筑红线外200米内,由乙方接到施工现场用水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的施工用电接口在项目红线外200米内, 由乙方接到施工现场用电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移交后由乙方负责维护。 4.1.3. 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资料一套(乙方借阅并按甲方要求归还)。 4.1.4. 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应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1.5.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6套(如乙方需增加施工图套数费用自理),其他有关资料一套,并要求乙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4.1.6.由甲方组织乙方、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发给乙方。 4.2. 施工期间: 4.2.1. 审阅经监理审核后的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月报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参加由监理组织的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参加工程移交手续办理、办理竣工结算等。 4.2.2.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有权对设计图纸提出变更。 4.2.3. 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施工进度、施工图纸、质量技术标准、施工工艺、安全与环保生产条件、劳工保护规定等进行施工、发出指令,检查工程进度、参与材料与设备的验收,对乙方的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发出工程联系单,对工程涉及的工艺等问题提出建议。涉及到需要变更工程量、需要增加工程价款或费用、确认工程质量合格、提出或确认变更工期、暂停或终止施工的工程联系单,甲方有权先签署确认后监理方可签字、下达指令。 5.乙方责任 5.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将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2.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乙方有关权利和责任,按本合同文件要求及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甲方和监理的指令、统一做法及验收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如乙方未能完成或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5.3. 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 5.4. 工程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工程周报在每周工程例会前一天报送甲方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工程月报由乙方在每月20日前向甲方及监理报送,主要内容包括《本月完成工程进度月报》和《下月施工计划》,《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乙方应准时报送以上资料,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5.5.对于未正式移交甲方的已完工程,乙方应负责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如发生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自行修复或赔偿。 5.6.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采取措施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的施工。不限于以下内容: 5.6.1.销售展示区域(如样板房、会所、销售接待中心等)外施工通道的上层防护措施及安全通道、挑架、安全挂网等; 5.6.2.按甲方要求在销售展示区向甲方直接发包单位提交相应工作面; 5.6.3.乙方在甲方销售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5.6.4.甲方指令要求的销售配合工作,乙方需按时完成,延误销售开放的,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 5.6.5.双方约定施工现场安全网、施工围板广告权益属甲方,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这些设施上面悬挂任何广告。 5.7.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污染、噪音等安全文明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项目建设手续。 5.8.墙改、临时路口、临时场地及城建档案资料等保证金或押金由甲方负责缴纳,乙方应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否则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的,由于乙方原因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和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 5.9.乙方应负责甲方直接分包和指定分包项目(如外墙涂料、门窗等)涉及外墙渗漏项目的质量监督。 5.10.工程竣工前和移交给物业公司前将外墙面砖清洗干净,工程竣工后10天内拆除临建、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5.11.乙方应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一经发现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材料款,并导致相关人员聚集等影响甲方或项目形象的,乙方对此单独承担损害赔偿金壹拾万元整。 5.12.乙方按甲方要求缴纳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费用并配合甲方完成施工许可证的办理,若因乙方原因影响施工许可证的办理造成停工等不良后果,所造成的损失、工期的延长等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还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5000元。 5.13. 按本合同附件之规定,履行相关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5.14.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本工程的保修责任。 5.15.在集中交房期间(指甲方交房给购房业主),乙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在现场协助交房,以便及时处理交房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确保交房的顺利进行,否则视同乙方违约,每天处违约金壹万元。 6.工程监理 6.1.工程监理: 6.1.1.甲方委托 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 先生,具体行使职权的范围依据甲方和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内容为准,监理合同未作说明的,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如监理合同内容与本合同不相符合,以本合同为准;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监理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6.1.2.若监理公司派驻的总监变更,甲方将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1.3. 甲方对乙方的各项指令一般委托监理向乙方发出并监督执行,但须经甲方总代表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甲方可以直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项目经理或其指定收文人在收发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不得借故拒收甲方或监理的任何文件,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6.1.4.甲方授予监理的职权的范围乙方必须执行。乙方应接受监理对本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工程例会的组织及其他监理工作,参加监理组织的协调会,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管理。如有违约行为,按本合同进行处罚。 7.工程造价 7.1工程承包结算计价方式: 7.1.1结算工程量的确定 7.1.1.1计量原则:根据实际完成的且符合可计量范围的工程量计算。 7.1.1.2可计量范围:按设计施工图、经甲方认可的设计变更及签证按技术规范施工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乙方由于施工不当造成实际完成工程量错误的部分不计量。 7.1.1.3甲方有权对设计文件予以修改、变更、增减,结算原则仍按本合同约定计价方式执行。 7.1.2采用定额 7.1.2.1本工程执行2004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及签定本合同之日以前的有关配套文件执行。(若期间的文件或解释有冲突,以离本合同签定日期最近的文件为准)。相关约定如下:安装工程,执行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但土石方开挖、检查井、阀门井、水泵接合器井、雨落水管等土建工程执行2004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按定额相关规定进行计费。 7.1.2.2取费标准:按2004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的相关取费标准执行。7.1.2.3甲方委托的零星工程按7.1.2.1和7.1.2.2执行。 7.1.3预算编制 7.1.3.1施工图设计交底后1个月内乙方报送主体(含基础)结构预算书(主体和基础工程分别进行报送,并同时提供预算书涉及的相关广联达软件算量文件),否则,甲方可延期1个月付工程款。乙方报送预算总额不能超过最终结算金额的10%(不包括基础、设计变更、和甲方零时委派的工程),若超过10%甲方给予乙方2万元的违约金处罚。 7.1.4工程类别确定 按2004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的相关规定执行。 7.1.5材料价格 7.1.5.1认质认价的材料:本项目的所有材料及设备由甲方认质认价,乙方在使用该类材料前15天上报具体的价格、品牌、数量,由甲方审核;甲方核定的材料价格为结算价 [含上、下车费、运输费、吊装费、运输损耗、采保费(按定额基价计取)],在结算中不再计取除税金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其中钢材[以【我的钢铁】网(贵阳地区)当月5号、20号的实时钢材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准,如遇节假日顺延]。 7.1.5.2下列项目,甲方确定作法、材料品牌后,按施工时的市场行情并合理考虑施工单位的管理费和利润后核定包干价(按甲方核定的包干价进入按实计算费用,只计取定额规定的税金): 综合包干计价项目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单价(元) 厂家、品牌 备注 1 防水施工 ㎡ 包括(涂膜防水和卷材防水)等 2 烟道施工 m 3 外墙保温施工 ㎡ 7.1.6有关费用 7.1.6.1涉及到施工噪音、交通、环保、占道等有关费用,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费用,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自行负责。 7.1.6.2本工程为乙方总承包,不得转包、也不得分包(除甲方直接分包外)。乙方负责对本工程进行总包配合及管理。 7.1.6.3对甲方直接分包的项目,乙方按房屋竣工结算审定建筑面积2元/m2含税向甲方收取总包配合管理费进入结算总造价。同时,乙方不得再向甲方直接分包的项目收取除水电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水电费按表计量,并按乙方交纳的价格向使用单位收取,五通单位使用的水电费由乙方承担,否则视为违约。 7.1.6.4乙方收取的总包配合管理费,其工作内容包括:对甲方直接分包单位的现场协调管理,提供现有的垂直吊运(但应合理的为分包单位保留一定工期)、卸载、材料设备堆场、脚手架,就近无偿提供分包项目用水用电接口,负责甲方直接分包的项目后塞口(含孔洞预留、嵌缝、封堵、补洞、钻孔、垃圾清运等),负责甲方直接分包的项目的土建施工配合、资料汇总审核、工期协调和管理。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施工进度的影响、由于进场单位相互协调的窝工及其他损失。其他必要的配合管理等。 7.1.6.5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按 贵州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执行 ;若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则不计取本款费用。 7.1.6.6签证用工单价:按60元/工日包干(不分技工、杂工),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数量以签证为准。 7.2工程用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甲方认质认价以及包干计价项目: 7.2.1认质认价材料:甲方按月度核价,乙方需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下个月度需核材料计划(提供材料用量、品牌、质量、工期要求),由甲方根据市场行情于收到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定给乙方,最终结算的认质认价材料价格按施工期内每月的算术平均值计算。若乙方未按要求报送核价材料计划,在一个月内由甲方补核,若超过一个月,甲方按已核最低材料价格下浮20%进行核价,加入算术平均数里,进行计算。 7.2.2包干计价项目:乙方将提前两个月书面报告甲方(若乙方迟于两个月申报,则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注明用量并对作法、材料品牌、包干价格提出参考意见。甲方确定作法、材料品牌并根据市场行情核定包干价后,乙方负责组织施工。若届时乙方不接受甲方按上述方式签证的包干价,则甲方有权另行发包,乙方愿贴补甲方自行招标、发包的项目之10%的招标、管理费(金额=数量×甲方签证包干单价×10%),并承担总包配合管理责任,且全额开具建安工程发票给甲方。 7.2.3无论是乙方采购或乙改甲方供的材料,还是甲方认质认价后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等,一经乙方使用,则该产品质量由乙方负责,乙方承担由于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设备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并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含直接及间接损失及处理质量问题甲方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及仲裁费等费用)。 8.工期管理 8.1. 本合同工程项目工期 8.1.1合同总工期及节点工期按第一部分相关条款执行。 8.1.2本合同载明的工期内,乙方应完成工程施工达到各施工段竣工验收的条件、配合甲方完成竣工验收合格。 8.1.3因销售包装需要,乙方需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销售配合时间和范围由甲方另行提前通知,乙方无条件执行。 8.2.工程竣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甲方批准竣工报告的时间为本工程的竣工时间。 8.2.1.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完成。 8.2.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并对甲方进行了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的移交。 8.2.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的试验报告。 8.2.4.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检查,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 8.2.5.乙方与甲方签署了工程保修证。 8.2.6乙方向甲方提供完竣工备案的所需资料。 8.3.工程交付:乙方应按约定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十个日历天内将已完工程无条件交付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交付。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只能作为办理设计变更调整工程结算的依据,乙方不能因一般设计变更而要求甲方延长工程合同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全部交付甲方后,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算程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8.4.由于甲方施工场地提供不及时,施工条件不具备,设计施工图提供不及时,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不及时,重大设计变更如结构体系变更、工程体量大幅增长等,影响工程进度,发生2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处理意见。乙方逾期不提出报告,则视乙方对变更无意见或无意顺延工期;甲方对报告不予确认也不提出处理意见,则视甲方同意顺延工期。延误的工程工期由甲方现场签认,只延长工期,不作其他任何经济补偿。 8.5.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及节假日、乙方总包配合降效等因素,除本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因素及甲方原因外,乙方无权要求工期顺延。 8.6.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监督和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的,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8.7.暂停施工: 甲方或监理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如设计变更滞后、甲供材料滞后等),甲方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8.8.工期延误: 8.8.1.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书面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再承担包括乙方窝工停工费等在内的任何费用(已由乙方在措施费中包干考虑)。 8.8.1.1.本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本合同定义以外的不可抗力的影响已由乙方在投标施工总工期中综合考虑); 8.8.1.2.甲方未能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 8.8.1.3.甲方原因或拆迁原因引起的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 8.8.1.4.甲方不按时提供图纸; 8.8.1.5.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书面约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质量缺陷,乙方书面提出更换,甲方延期更换的; 8.8.1.6. 甲方、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或按时组织验收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工期延误的; 8.8.1.7.本合同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8.1.8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报告向甲方提出。甲方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书面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8.8.1.9 凡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则工期不能顺延,由此引起的赶工措施等费用增加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8.1.10.对于其他工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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