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项目验收规范
目录
1. 目的
2. 范围
3. 定义
3.1中间验收:
3.2竣工专项验收:
3.3竣工验收:
3.4房屋接收:
4. 职责
4.1项目部:
4.2营销管理部(物业公司):
4.3综合管理部档案:
4.4工程主管副总:
5. 工程验收规范
5.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5.2施工过程隐蔽工程验收
5.3施工过程阶段验收
5.4. 竣工专项验收
5.5. 工程竣工验收
5.6房屋接收
1. 目的
1.1规定验收各项责任,明确专项验收与竣工验收的规定,保证验收
全面、合法。
2. 范围
2.1适用于公司开发的所有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和控制,既包括按照政
府法律法规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也包括对承包商是否达到合同条
件的验收。
3. 定义
3.1中间验收:
3.1.1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
验收。
3.2竣工专项验收:
3.2. 嚅要政府相关管部门参与的验收,如消防、电梯、燃气、环保、档案、规划、人防等。
3.3竣工验收:
3.3.1指项目部组织的,由政府质检部门、设计单位、承包商、监理单位等参加的综合验收。
3.4房屋接收:
3.4.1指项目通过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竣工验收并已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下,由承包商向公司移交的过程。
4. 职责
4.1项目部:
4.1.1编写工程验收计划;
4.1.2计划、组织、协调、监督验收过程;
4.1.3验收过程中报批报建工作。
4.2营销管理部(物业公司):
4.2.1负责组织房屋接收工作。
4.3. 综合管理部档案:
4.3.1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
4.4工程主管副总:
4.4.1审批项目巡查内容和每月巡查统计与评价报告。
5. 工程验收规范
5.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5. 1. 1 应具备的条件:
1)承包商已经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需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完备:
质量保证资料齐全、真实,并与工程进展同步;
有关原材料、半成品试验和评定合格;
施工形成的观测数据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分部、分项工程自评资料齐全、评定结果符合要求;
3)监理工程师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签署合格。
5.1.2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负责。
5.2施工过程隐蔽工程验收
5.2.1隐蔽工程由承包商负责申报,监理单位负责验收,其中防水工程(屋面、厨卫、外墙、门窗塞缝)、室外管线工程,工程管理部门参加并签字审核;
5.2.2项目部负责验证监理单位的验收结果,可采用抽检方式并签字确认;
5. 2.未进行隐蔽工程验收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作业。
5.3施工过程阶段验收
5.3.1基础工程验收:基础工程完工后,由承包商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监理单位接到申请书后负责组织基础工程验收,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5.3.2结构工程验收:在主体工程封顶一个月后,施工总承包商应向监理单位及项目部递交结构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在接到申请后经过审核,如认为主体工程已达到验收标准,则负责组织结构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下一工序的施工;
5.3.3分包工程验收:分包工程完工后,由承包商向监理单位提交《分项工程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监理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负责组织分包工程专项验收,项目部该工程涉及到的各专业工程师应全部参加。分包工程验收合格且监理与项目部对该《分项工程验收报告》审核完成后方可进行结算工作。
5.4竣工专项验收
5.4.1规划验收:项目部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验收及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1)主体工程外墙脚手架拆除完毕后,进行竣工测量工作;
2)由项目部组织进行国土局规划初验,针对国土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项目部负责要求施工总承包商、设计单位整改,监理单位及项目部验证;
3)当问题整改完毕后,项目部负责再次组织国土部门进行规划复验并办理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5.4.2燃气工程验收:燃气工程承包商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验收及取得《燃气工程监督及质量等级证书》:
1)燃气工程施工完毕后,燃气工程承包商应向燃气监理单位申请初验;
2)燃气工程监理单位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初验标准,则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质检站到现场进行燃气工程初验;
3)验收中的整改意见,由项目部督促燃气工程承包商进行整改,燃气
监理单位及项目部负责验证;
4)燃气监理单位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项目部负责组织承包商、燃气监理单位、燃气设计单位、燃气质监单位到现场进行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燃气工程监督及质量等级证书》;5.4.3消防工程验收:消防工程承包商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验收及取得《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1)消防工程及土建消防道路施工完毕后,消防工程承包商负责向政府部门消防部门申请初验;
2)验收中的整改意见,由项目部督促消防工程承包商及相关承包商进行整改并负责验证;
3)消防初验合格后,消防工程承包商负责向消防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4)经消防部门审核,认为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
5)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办理《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5.4.4民防工程验收:民防工程承包商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验收及取得《民防工程验收证书》:
1)民防工程施工完毕后,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对本项目民防工程进行自验收,如自检合格,则由民防工程承包商向民防办申请初验;
2)验收中的整改意见,由项目部督促民防工程承包商及相关承包商进行整改并负责验证;
3)初验合格后,由民防工程承包商申请竣工验收,民防办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民防工程竣工验收;
4)验收合格,由民防工程承包商办理《民防工程验收证书》,办理时必须提供竣该项目的工丈量报告,供核对面积用。
5.4.5电梯工程验收:电梯工程承包商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验收及取得《电梯(扶梯)验收结果通知单》:
1)电梯工程施工完毕后,电梯工程承包商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初验;
2)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初验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电梯工程初验;
3)验收中的整改意见,由项目部督促电梯工程承包商及相关承包商进行整改并负责验证;
4)初验合格,由承包商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竣工验收。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电梯工程竣工验收;
5)验收合格,由电梯工程承包商负责办理《电梯(扶梯)验收结果通知单》;
6)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后,项目部组织监理、产品研发部设计师对电梯装修部分进行验收并填写《分项工程验收报告》。
5.4.6环保工程验收:
1)当发电机及其降噪工程施工完毕后,降噪工程承包商负责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当室内外排水工程施工完毕后,排水工程承包商负责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2)验收合格,环保工程承包商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验收及分别取得
《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源治理工程验收合格证》(降噪工程承包商负责)、《排水许可证》(排水工程承包商负责);
3)取得《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源治理工程验收合格证》及《排水许可证》后,项目部负责向环保局申请项目工程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办理
《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
5.4.7档案验收:
1)工程主体施工完毕后,项目部负责通知各承包商进行竣工资料收集并由项目部组织自检,并向市城建档案馆申请竣工资料验收;
2)项目部负责组织现场竣工资料初验,初验合格后,组织竣工验收;
3)资料验收完毕,由城建档案馆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申报、审查记录表》中签署意见,用于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4)所有资料按验收意见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同时在前六项专项验收证明书都已取得后,由项目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所有资料,办理《建设工程验收档案移交书》。
5.4.8室内工程竣工后,项目经理部负责按规定组织对室内环境进行检测,并获得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5.5工程竣工验收
5.5.1工程竣工初验由监理单位负责,竣工验收由项目部负责;
5.5.2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电梯、燃气、消防、防雷、节能等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通过室内放射性检测。
5.5.3施工总承包商向监理单位申请竣工初验,监理单位负责组织质检部门、产品研发部(设计)、项目部、承包商并主持竣工初验。验收中的整改意见,由施工总承包商及相关承包商负责整改,项目部负责验证;
5.5.4初验整改完成后,由承包商向项目部申请竣工验收,项目部负责组织质检部门、产品研发部(设计)、承包商及公司相关人员并主持竣工验收;
5.5.5在完成电梯、燃气、消防等专项验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后,由项目部负责到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5.5.6工程管理负责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原件以及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并办理《城建档案移交书》;
5.5.7专项验收应在办理竣工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且在房屋接收之前全部完成。
5.6房屋接收
在项目通过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后,由营销管理部(或物业公司)、项目部、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商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房屋接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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