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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托管校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学校托管医院服务保障水平,维护校园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文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东校区校医院受托服务单位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校医院受托服务单位管理
第三条托管校医院的经营权有效期限为八年(44模式),4年考核合格后再延续4年。续签合同签订前要全面考核一次。
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在每次签订托管服务经营合同前要于学校签《校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托管经营期间,受托服务单位必须独立经营,不得将校医院经营服务项目整体或部分转让他人,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学校有权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在托管服务经营过程中对外签定任何协议(含劳动合同)或法律文件均应以受托经营服务单位自身为主体,不得使用“XX学院东校区校医院”或其它类似容易引起误解的称谓;在与学校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任何法律关系时,负有明确告知、消除误解的责任,其与第三方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或劳动用工关系均与学校无关。
第五条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对投标文件的校医院院长人选
(医院负责人)应有书面聘任文件,医院院长应常驻学校负责本项目至托管合同期满。因合理理由需要更换医院院长的,应事先书面征得学校同意,未经学校同意,私自更换医院院长的,处罚10000元。
第六条在托管服务经营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同时应接受及学校职能部门对校医院管理。
第三章托管医院经营管理
第七条托管医院不得超范围经营,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工作。若违反上述规定,学校有权要求整改。在接到整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的,学校有权追究受托经营服务单位责任。
第八条托管医院所购药品及器械必须证件齐全,药库统管理,建立台帐。对药品和治疗费用明码标价。医生,护士必须做到文明用语、礼貌服务、热情周到。
第九条受托服务单位医生和护士应主动了解学校广大师生对校医院意见,虚心接受广大师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治疗和服务水平。
托管服务单位的药品价格和治疗费用不能高于一级医院收费标准。
第十条服务时间实行24小时诊疗服务,上班期间不的脱岗。假期根据学校要求是否上班。
第四章托管医院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受托服务单位作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的组织和管理义务。如发生火灾、失窃等事故,受托服务单位负完全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造成不良影响的,视为受托服务单位严重违约,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托管医院人员用工管
第十二条受托经营服务单位聘用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身份证、健康证明,从业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建立完善的管理档案,并报学校职能部门备案。
第六章托管医院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托管医院交接时,由学校提供的设施在合同终止时处于完好状态,并于合同终止后十日内完好地移交给学校,否则学校有权从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确因改善服务需要对医院布进行部调整或进行装饰装修的,需报学校书面批准后方可施工,一切费用由受托经营服务单位自行承担,且合同终止后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应无偿交给学校,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应无条件撤出托管医院并整体移交给学校,逾期未能清理的属于受托经营服务单位的设备设施及物品,视为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废弃物,学校有权处置,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受托经营服务单位承担,学校有权从受托经营服务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付。
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在医院经营过程中使用校园一卡通刷卡和现金付费
第十五条托管医院每月与学校结算资金一次。
第七章托管医院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后勤管理处负责监督医院托管经营合同的履行、负责召集医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医院进行考核等。
学校成立托管医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学工部‘团委'等相关部门人员和学生代表参加,负责对托管医院进行综合考核。
学校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学生对托管医院存在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采用培训的方式加强对托管医院的指导和帮助,以规范医院内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
学校职能部门对托管医院经营和服务方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考核评价与奖惩
日常考核由后勤管理处医疗保健中心管理人员负责,主要填写《XX学院校医院托管考核表》。
年度考核由学校托管医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XX学院校医院托管考核表》对医院评价,校医院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向校医院进行反馈并在学校后勤管理处网站公布。
第八章委托经营企业退出
第十八条正常退出
1. 合同到期自动终止,正常退出。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结清相关费用,办理移交手续后,托管医院自行退出,合同自动终止。
2. 年度考核合格,但学生满意度调查结果低于70分的,提交整改方案审核后合同再续签。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将被取消下一年度的经营合同。
第十九条委托经营企业提出退出。
如遇不可抗因素,双方协商,托管单位可提前退出,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因托管方特殊原因,无法继续经营,托管方可提前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批准后,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强制退出
对引进的医院,在经营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服务资格,对其实行强制退出。
(1)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消防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妥善处理的;
(2)因擅自提高药品和治疗费价格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等引发的XX事件,影响恶劣的。
(3)经营过程中违法犯罪而受到司法部门处理的。
(4)在学期中途无故停止服务的。
(5)在服务过程中把医院分包经营行为的。
凡强行退出的托管服务企业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并在接到《强制退出通知》二周内办理医院移交手续。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XX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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