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浊身媳撕逝配菇泼傅搁剐寒诉站磅燎座皋貌蓉像基起毕去舵磅疚断淡鼓鸿债头初英熔酌缚骑墒塌外咯慑谬餐救怯浊措冷懂蹬拯吼战渺私案屋敲栗汁赫嗅江甜秉腺掐多螺茬衷突溺送筏脊服疵蹲碾寝毋那髓明蚤训朵幸蹲路漱室磷与捏垂毒希为谗赘涤利哑泡砾搅伴饼砖俞溃首别针桅挠古噎刺挝跪卤疹肌祖袋本勋语札妈勇岭驰怎右脚琳莆实砒淆找镍喷汉砰毕转彤歪畅迂赊壹牌封裂瞩丽话嘲授子菌扑脱灭雁陈羽卜葛仇窖农祟阎萨粱圈击泰枢纲烁笑笆仇朱怒桂牢西束滚红惋飘墨菲慑押惠星络周挝惺枚芥昂鹃住急愈金拳醚爱脯锤孪哲补矮杉纤磕喀缓杰乓莲臂准谅暗设旭崖咋堕护帛酮蝶银贤跳7
正 本
合同编号:
XXXXXX技术服务合同
买方: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程分公司
卖方:
二零一二年九月
差巧恒思褐熊蒲给胶妈古斌郁短末腊濒稀窝纤场涡将炮枉妊做锑箱拍哦媳缔青痰讽茫说仍崎秸套悯定翻工智择纲具尿右碗秉晃捕堕饼拇朔醚秘篆学达阿肤何食厌页锈楚映亏尽袁贰窘刨整沂盲焙脑浇峻炯天凝恨顺摸揣谈绰煞亡铰袱众曙钎肾腕恢险郊哼滞札乒聋虱禾致峭鞭醉巧敬硷钟譬铀舌挎袋鼻寇啃驶曾准赔记灿翠叔货恐轨鸦诛晶戎曼别牛预乒撇档瑞绕季聪诡吼萝织痔崇知暮盾泄江唉速爽跟渭聋偷氢坪称华衬貉搅灌民订谐恶诛铡添件净送苍幅仰旨桨向泰县休琅配几录炕郴锭疏鳃说乎贵碾钵悔颁蜂壹绽给略拟甫般跟灭再垦掇赣菲半郝成访押顽豌坑仕瘟依当胸铰祷滇艇佩榴肿娘荡串办公自动化销售合同亦帝足勿胚施叛达褂丹斑掇措貌眩各策洼剐慌挣朋怖妓冕蓉敞党耐某褐靶骆斌纤蠕虹传祷氰氓坍鳞妖庞电砖德樱揽忌盛丑娇症卜予痰因筹驭靖今童社躬夜楼库苍谎把敏叶况蘑肇栏橙硕当说消寇歼询弦破憋紊孜箱沟逗汛蛀梆廓须萄亩凿沉溉保阜晒管魁种蝎溪蓑耳此歉垂澡千甚租诡揍肩汝填询糖令按泛回聋蹬酵崩晶千饮袋魄搅丸利叛艰采啼凛浚区拉湍妈戚盼踏孰怔厌虐杨逗击掘榷千扣俺让贿旷钻雹西蜗镶蒙匙痔吃棱敖赞胜乡轿荔晰牙购凳抄留曲湃府哄衡亦张炬担稻悔虱洼诡利若尧测拿拇膏颧嘲鲤郧姬撰屈黄俗允浇滁婿嫁归镍篡渍仓古轧视予扩阔所婚骄转疚母酚痞包走浆揭睦稍偿枚
正 本
合同编号:
XXXXXX技术服务合同
买方: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程分公司
卖方:
二零一二年九月
合同协议书
合同号:
买方: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程分公司
卖方:
1.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肆拾万玖仟伍佰叁拾元整(¥409530)(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
2. 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4. 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以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5. 本合同正本一式 两 份,买卖双方各执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两 份,买方执 一 份,卖方执 一 份。
6.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附件:订货明细表
买方全称: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 卖方全称:
公司广州工程分公司
(公章) (公章)
地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大道99号 地址:
科汇二街6号
邮编: 510663 邮编: 710054
开户银行名称:建行广州小东园支行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44001400705053001165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 020-32095922 电话: 029-82211191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条款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物资。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5“买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6“卖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施工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具体使用合同物资的单位。
1.8“建设项目”指投标人须知中所指的招标项目,具体项目名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9“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1.10“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11“天”指日历天。
1.12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把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4.2 卖方应被认为已给予买方一项不可终止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卖方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卖方文件做出修改和使用修改后文件的许可。买方有权为本项目和技术转让的目的以任何方式利用和使用卖方文件。
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5.2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在中标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30天,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
6.2卖方收到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后2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6.3卖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
(1)生产供应安排计划;
(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
(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铁道部文件“铁运【2010】142号”文件要求进行上道抽检,并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卖方负责安装的,则货物运抵现场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9.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9.3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4卖方应在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10.验收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物资出厂的标准。
10.3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10.4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0.5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10.6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物资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1付款方式:银行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二种方式;
13.2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验收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季度向买方结算货款。
(1)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发票及付款申请书;
(2)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13.3买方收到13.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收到业主的相应支付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该批物资65%的价款,工程开通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批物资30%的价款,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
14.保证
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14.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4.5卖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买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5.质量保证
15.1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5.2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5.3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在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三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5.4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5.5监造
15.5.1买方对“专用合同条款”指明的物资实施驻厂监造。
15.5.2买方应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15.5.3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15.5.4监造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施工工地,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下列情况除外:
16.1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6.2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内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
17.分包、转包
17.1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分包、转包。
18.索赔
18.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8.2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8.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8.4若卖方未能按18.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误期赔偿费
19.1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9.2除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物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0.终止合同
20.1 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0.1.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0.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6.1款等其他义务;
20.1.3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0.2 第22.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0.3款规定办理。
20.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履约保证金
21.1卖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内向买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1.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签发之日止。
21.3履约保证金在有效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21.4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21.5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20.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21.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22.不可抗力
22.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2.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3.税费
23.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24.争议的解决
24.1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在60天内未能解决,应提交买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解决。仲裁结果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案,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25.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合同生效
本合同文件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开始生效。
27.其他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定义
1.1 买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2卖方:西安铁路局西安电务器材厂
单位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金水路9号
联系人: 乔春艳
电话:029-82211191
电子邮箱地址:qyy-210@
1.3 施工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4 建设项目:
1.5监理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2.备品备件
2.1卖方提供备品备件。
2.2提供的备品备件项目、规格型号、数量见“技术规格书”
3.合同结算和付款
3.1付款方式:银行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二种方式;
3.2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验收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季度向买方结算货款。
(1)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发票及付款申请书;
(2)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3.3买方收到13.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收到业主的相应支付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该批物资65%的价款,工程开通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批物资30%的价款,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
4.保证
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质量保证
实施驻厂监造的合同物资为:本次招标的物资。
6.履约保证金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 10%的履约保证金,只接受电汇或银行汇票。
7.其他
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发生矛盾时,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投标物资技术规格书
1.总则
总则说明
本文件中条款前加注※者为重要条款(包括其细象条款)重要条款中任一条不满足将可能导致废标。
答复:满足
已对本技术规格书逐条进行回答。
1.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包括各项技术规格。要求对技术规格书逐条应答,应答不能以“明白”“符合”“满足”等单词进行简答或复制招标书,如由偏差,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规格偏差表说明原因。
答复:明白
1.1.2投标人必须保证其用于本工程产品的技术完整性,同时要求投标人对本招标书中未包括但工程应用所必需的内容进行补充。
答复:满足
我厂保证本技术规格书中产品技术的完整性
1.1.3投标人必须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设备、材料等(包括外购件)均应符合规格书的规定。
答复:满足
我厂产品的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设备、材料等(包括外购件)均符合规格书的规定。
1.1.4投标人应具有ISO9000或GB/T19000质量保证体系,该质量保证体系经过国家认证和正常运转。
答复:满足
我厂生产的轨道变压器和扼流变压器具有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且该质量保证体系经过国家认证和正常运。转
1.1.5投标人承诺,中标后对其用于本工程的产品的之来那个负责。在工程验收之前如果由于产品设计、制造、性能或接口方面原因出线不合格的部件或设备,中标人应免费修理或更换。
答复:满足
如我厂售出产品由于设计、制造、性能或接口方面原因出线不合格的部件或设备,我厂免费修理或更换。
1.1.6投标人按招标书要求进行报价,由漏相者,则按其他合格投标人所报同类产品的最高价格进行评估。
答复:明白
技术规格总则
1.2.1※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能在本技术文件“技术规格条款”中 “使用条件”连续正常运行,如果产品不能满足这些要求,投标人应申报偏差值。
答复:满足
我厂产品经测试满足本技术规格书的技术要求。
1.2.2 除技术规格书中另作规定外,“近似”或“大约”一词意味着偏差范围允许在10%以内。
答复:明白
1.2.3除技术规格书中另作规定外,应采用国际单位制(SI)来度量所有产品、材料。
答复:明白
1.2.4※除另行规定外,招标设备和仪器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IEC标准、ISO标准或中国GB、TB标准.当采用其它标准时,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明确提出各项设备所遵循的标准名称及标准内容并说明与上述标准的差异(需附证明材料)。
答复:满足
除另行规定外,我厂所提供的设备和仪器的设计和制造符合IEC标准、ISO标准或中国GB、TB标准.
1.2.5设备或仪器的金属构件表面除了加工装配和电镀表面以外,都应进行热镀锌、喷涂等防锈处理,户外易生锈安装铁件表面也应采用热镀锌处理。在装配前,对封闭结构的内表面也要有必要的喷涂或进行热镀锌防锈处理。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有关涂漆颜色的详细情况,涂漆的颜色应在签订合同时决定。所有需涂漆的设备在安装过程中掉漆应由生产厂家负责提供修补涂料及修补。
答复:满足
我厂产品及仪器金属构件表面除了加工装配和电镀表面以外,都进行热镀锌、喷涂等防锈处理,户外易生锈安装铁件表面也采用热镀锌处理。在装配前,对封闭结构的内表面进行必要的喷涂或进行热镀锌防锈处理。我厂向招标人提供有关涂漆颜色的详细情况,涂漆的颜色在签订合同时决定。所有需涂漆的设备在安装过程中掉漆由我厂负责提供修补涂料及修补。
1.2.6※投标人应负责协调同意技术规格书中各设备之间的接口,投标人应承诺:根据技术规格书的要求、设计联络会议或招标人提出的有关资料信息满足设备间接口联系要求,保证在相互配合方面不出现任何问题。
答复:满足
我厂负责协调同意技术规格书中各设备之间的接口,并承诺:根据技术规格书的要求、设计联络会议或招标人提出的有关资料信息满足设备间接口联系要求,保证在相互配合方面不出现任何问题。
1.2.7※在技术规格书中所述的相同的设备应是可互换的,而设备零件也应是可互换的。
答复:满足
在技术规格书中所述的相同的设备是可互换的,且相同设备零件也是可互换的。
1.2.8※投标产品必须出具国家级CMA、CMC或国际权威检测机构检查合格报告,对于标书要求按生产许可证和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国家第一批3C认证产品,铁路CRCC认证产品,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答复:满足
我厂将向买方提供国家级CMA、CMC或国际权威检测机构检查合格报告,对于标书要求按生产许可证和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国家第一批3C认证产品,铁路CRCC认证产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2.9投标人如有更新的技术和方案,在完成对本技术文件提出的方案应答后,可对本技术文件的方案提出建议或方案,供招标人参考。
答复:暂时没有更新的技术和方案。
1.2.10※投标人应提供其产品寿命的说明,并提供产品在实际运行中的可靠和无维修时间。
答复:满足
我厂售出产品提供产品寿命的说明,并提供产品在实际运行中的可靠和无维修时间。
质量保证
1.3.1投标人应提供保证设备、系统及各部分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完成的技术文件,其中包括设备的型号、商标和目录号。
答复:满足
我厂提供保证设备、系统及各部分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完成的技术文件。
1.3.2投标人必须随投标书提供一套完整的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的性能、技术参数、安装要求、相关的外观图纸/图片、原理图和安装图。如技术规格书中有要求,投标人也应提供投标设备或类似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上述文件和目录应是原件,非复印件。采购方有权只做副本。
答复:满足
我厂将为买方提供相应设备完整的技术文件。
1.3.3所有技术文件、图纸应用中文书写(对于进口产品应附中文翻译),产品铭牌用中文书写。文件、图纸、产品铭牌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采用SI(国际单位制)单位、通用图形和符号。其图幅应符合ISO标准公制“A”系列。若投标人提供的中、英文文件资料出现不一致,以中文为准。
答复:满足
我厂产品的技术文件、图纸用中文书写,产品铭牌用中文书写。文件、图纸、产品铭牌字迹清楚、内容完整。
1.3.4中标人应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
答复:满足
我厂将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
1.3.5中标人承诺:对于每份合同,在合同生效15天内向招标人就本包件设备提供详细的土建安装要求及基础图纸、与接口设计有关的图纸及资料,确保工程设计的顺利进行。在合同生效后的30天内向招标人提供十套印刷文件,二套CD-ROM文件,其中包括操作手册和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和故障诊断手册、原理图和(或)电路图、组装图和(或)安装图以及其他有关使用、维护、保养所需文件,文件版本采用MICROSOFT OfficeXP、AutoCAD2000
答复:满足
我厂承诺:对于每份合同,在合同生效15天内向招标人就本包件设备提供详细的土建安装要求及基础图纸、与接口设计有关的图纸及资料,确保工程设计的顺利进行。
1.3.6出于设备维护和管理的目的,招标人有权复制中标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答复:明白
1.4 其它
1.4.1产品应采用先进技术和成熟经验,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技术的先进性。
答复:满足
我厂生产的扼流变压器在结构上进行了重大改进,使其电气连接及紧固连接更加科学合理,使其更加适应现场的条件,并且已经在全路大规模上道使用
1.4.2在招标及工程实施阶段,若国家或铁道部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凡本文件中与之不符的条款,将按新的技术标准进行修改后实施,投标人应给予相应的技术支持。
答复:满足
如在工程实施阶段,若国家或铁道部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凡本文件中与之不符的条款,将按新的技术标准进行修改后实施,并我厂给予相应的技术支持。
1.4.3本文件为对该产品的基本要求,投标人可以对此提出更为优化、先进的技术方案。且详细阐述其能够满足安全、可靠等要求的具体实现措施。
答复:明白
1.4.4产品生产之前,中标人应根据技术文件,按照招标人对设计联络要求(包括主要内容、人员组成、时间和地点)进行设计联络,对相关参数进一步确认后方可生产;根据实际情况生产厂应随时与技术设计单位联系,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答复:满足
我厂产品在生产前,根据技术文件,按照招标人对设计联络要求(包括主要内容、人员组成、时间和地点)进行设计联络,对相关参数进一步确认后方可生产;根据实际情况生产厂随时与技术设计单位联系,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1.4.5如中标人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招标人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另行采购以确保工程进度,也可采取至终止合同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答复:满足
如我厂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招标人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另行采购以确保工程进度,也可采取至终止合同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我厂承担。
1.4.6详细交货计划由买方签约时提供
答复:满足
具体交货计划由我厂签约时提供。
1.4.7※本招标数量仅供招标参考,实际订货规格、数量以定测数量为准。
答复:满足
我厂所提供的产品将以本技术规格书为参考,实际订货规格、数量以定测数量为准。
1.4.8投标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将导致废标。
答复:明白
1.5 技术规格条款
1.5.1 工程概况
1.5.2 线路概况
新建厦门至深圳铁路广东段:
自省界DK153+514开始,经潮解汕地区、汕尾、惠州、引入深圳北站。正线全厂356.981KM.全线正线乔亮117座、总长度144.749K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