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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
劳作保护是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来消除劳作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证劳作者在劳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门综合性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都必须采用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为劳作者提供优良的安全生产环境和劳作生产条件,建立优良的生产秩序,尽量防止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或致病因素而使劳作者受到人身伤害,以保证劳作者的利益,激发他们的劳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避免人力、财力和物力不应有的损失,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职业安全卫生〔也称劳作安全卫生〕,是安全科学研究的主要领域之一,通常是指影响作业场所内员工、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条件和因素。也就是说职业安全卫生是指防止劳作者在职业岗位上发生职业性伤害和健康危害,保护劳作者在劳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除特种行业如矿山、核工业等安全卫生,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特种职业如军人、公安人员的安全等以外的各种职业的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包括工作过程中防止机械伤害、触电、中毒、车祸、坠落,塌陷、爆炸、火灾等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职业卫生则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对人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引起职业相关病症发生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防范。
职业安全卫生、安全生产与劳作保护
美、日、英等国均采纳职业安全卫生这种说法,并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法规体系,如美国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和职业安全卫生法等。而前苏联、德国、奥地利、南斯拉夫和我国等则称之为劳作保护,并将其定义为:为了保护劳作者在劳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在改善劳作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别保护等方面所采用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总称。上述两个定义基本含义虽有所差异,但总体上基本一致,在各个国家实施时工作内容也基本相同,因而可认为是同一概念的两种不同命名。
在安全生产中,消除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因素,保证员工安全、健康、舒适地工作,称之为人身安全;消除损坏设备、产品等的危险因素,确保生产正常进行,称之为设备安全。总之,安全生产就是使生产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以防止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及各种危险的发生,从而保证劳作者的安全和健康,以促进劳作生产率的提升。
安全生产和劳作保护二者从概念上看是有所不同的,但在内容上有所交叉:前者是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强调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必须确保企业员工的安全、健康和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失;后者是站在政府的态度上,强调为劳作者提供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的保证,属于劳作者权益的范畴。二者也可统称为“职业安全卫生〞或“劳作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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