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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大学考场纪律与违纪处分办法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试纪律
第一条 考生持规定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及必需文具(钢笔、圆珠笔、铅笔、普通计算器等)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查对。凡未带规定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条 考生必须准时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场,以旷考处理;开考后30分钟内不准交卷出场。
第三条 闭卷考试不准携带电子设备和书籍、笔记、手册等资料入场。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指定的书籍和手册入场,不能携带笔记等资料。
第四条 分发试卷后,考生应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班级、姓名、学号,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对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五条 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大声喧哗和走动。在考试进行中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六条 提前答完试卷的学生,可举手示意,监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场。考试结束时间到,一律停笔起立,将试卷留在座位上,经监考人员验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二章考试违纪与作弊
第七条 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不携带或拒不出示规定的证件参加考试;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不放在指定位置;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进行考试;
(四)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五)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
(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文具;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八)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九)在考场内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以及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考前把与考试相关的内容写在可以看到的地方;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
(五)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利用电子设备储存或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六)考试期间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七)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
(八)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严重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
(一)请他人代考试或代他人考试;
(二)组织作弊;
(三)利用通讯设备作弊;
(四)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三章处分
第十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监考教师一经发现,应当场给予警告并纠正;经警告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分计。
第十一条 学生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列入其学籍档案,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分计,具体处分如下:
(一)凡考试严重作弊者以及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国家、省组织的统考和校外考试中作弊者,或在国家、省组织的统考或校外考试中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或者采用计算机考试中,利用计算机储存或传递与考试有关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其他作弊行为,一般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监考或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行为,应当场指出并作出记录。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经核实证据确凿后,监考人员应当场宣布该生作弊,在其试卷上写明作弊行为,要求作弊学生在其试卷上签字确认,并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同时应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考试结束后立即送交教务处。如作弊学生拒不签字,则在其作弊试卷上注明,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或其他学生签字。
第十三条 教务处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核实后,应立即通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对违纪作弊学生进行教育,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确认违纪作弊性质,起草处理决定,按办文程序报学校处理。学生处理文件分送至学院、学生处、教务处及学生本人。学生党员考试违纪作弊,其处分决定还应报送学校组织部。
第十五条 受处分学生有申诉的权利。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AA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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