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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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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承诺: 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 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O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具体填写)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 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 第八条股东姓名, 通信地址:,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选择性条款:若为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请选择下述第 条:) *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注:实 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 在 年 月 日前缴足。(注:股东不得以劳务、 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 资。)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 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注:公司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才需在章程中记 载此款,若全部以货币出资,则无需加注此款。 (选择性条款: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晚个行业,不 适用上述第9条,请选用下述第条。26个行业具体为:商业银行、外 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货 币经纪、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 证券、期货、基金管理、保险、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 资保险、直销、对外劳务合作、融资性担保、劳务派遣、典当、保险 资产管理、小额贷款。)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注: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 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 资 万元,已于 年 月 日前缴足(注:股东不得 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等作价出资。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 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注:公司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才需在章程中记 载此款,若全部以货币出资,则无需加注此款。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 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出质所持有 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 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 下的手续;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不得抽逃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 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聘 用产生。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请选择以下第至16 条)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 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 连任。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委派/聘 用产生(注:产生方式应与第13条执行董事的一致。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请选择以下第至16 条)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 任。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用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选择性条款:若不属于以上情况,请选择以下第4至16条)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 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 任。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若不设监事会,请参照以下17-18条,若设监事会,请参照《法 人独资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中有关监事会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注:须少于三人) 由股东婪/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 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之日起生 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 行。 自然人股东签字: (注: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落款改为本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 1. 说明(制订正式章程前请删除所有说明及清除下划线): 2. 斜体字内容为说明内容,请根据斜体字提示相应填写、修改内容; 3. 加下划线内容为需要选择的内容,请根据情况选择其一、删除或者 保留其内容。 4. 要求用A4纸打印并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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