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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承诺:
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
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O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具体填写)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 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
第八条股东姓名, 通信地址:,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选择性条款:若为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请选择下述第 条:)
*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注:实
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
在 年 月 日前缴足。(注:股东不得以劳务、
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 资。)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 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注:公司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才需在章程中记
载此款,若全部以货币出资,则无需加注此款。
(选择性条款: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晚个行业,不 适用上述第9条,请选用下述第条。26个行业具体为:商业银行、外 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货 币经纪、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 证券、期货、基金管理、保险、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 资保险、直销、对外劳务合作、融资性担保、劳务派遣、典当、保险 资产管理、小额贷款。)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注: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 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
资 万元,已于 年 月 日前缴足(注:股东不得
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等作价出资。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
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注:公司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才需在章程中记 载此款,若全部以货币出资,则无需加注此款。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 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出质所持有 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 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 下的手续;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不得抽逃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 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聘 用产生。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请选择以下第至16 条)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 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 连任。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委派/聘 用产生(注:产生方式应与第13条执行董事的一致。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请选择以下第至16 条)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 任。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用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选择性条款:若不属于以上情况,请选择以下第4至16条)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 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 任。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若不设监事会,请参照以下17-18条,若设监事会,请参照《法 人独资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中有关监事会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注:须少于三人) 由股东婪/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 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之日起生 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 行。
自然人股东签字:
(注: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落款改为本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
1. 说明(制订正式章程前请删除所有说明及清除下划线):
2. 斜体字内容为说明内容,请根据斜体字提示相应填写、修改内容;
3. 加下划线内容为需要选择的内容,请根据情况选择其一、删除或者 保留其内容。
4. 要求用A4纸打印并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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