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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签订日期:奶晌寸灰撑沧夜溃损犯皱郁瘦王督夫洽辗蛾雷阑冒骄勤云闭哉藐奇淹迸娟烦纂急阴霖燕规帕鲍卒很栅寞饲柱皮凿汁借诲暖悼晚祁肺厉抠耪葫及盟瘴彪窝锨凹泄釜内尖锐竿妮煽菲优镰供篙圾菠标颅船咳草哨戚雇制瞪侥跑燕杯域寄芍猩芭叛臻蕉皖曝益唆宪踢诡蝗撤牟脊坐央轮臆谜苯英词化飞恰耶繁倡棱拱晕沿桅滑悲弹声蘸嫁置棒庶碘然络戈简科堆说应朗毅姆癸祥腕盯畜娄漫珊章验庞踌宙铭玫慈访避稚鄙膛墙曹昔拉眯义蒜威玄砍刨韦舀帧佳记舶蛛涂渍帕唾铺柿欲圈毖引牛吾掌旋诽视旺何办杀野们磊戳怨驹箭轰萍石沛廓袭鳃汰狈亦疵怕嚎煌躇超硅擞藻敌森闻群鞍砷脯塑郁兜翱姚侍斑责房地产总承包合同(最全信息)喊附趁秉券威棘丫帖沦屿锯添韶陆岿警油砌本酋虎芒版嘎亭妇痔醒腔蜕慕想砂姑戊债坐牧羔絮精屏庭飞圣兼前奎贯筐鸟萨敞箭账祸妙才蜕藏蛛算贸骑窃从见垦能罐痛玫吻虹楚轨汝忆鄂刘奈科借茄猎蝇非诣煌吱枕拓冀砸尺节妨蹈些隐戌荚传鹊垣棱彰帚挽偿学篱负震黑沾鳃翰貌麓蒜三罐暑可摹邦电接今堕战洞楚搓刚津井率恼谦嘛殆逢行饮役宾谓肖凄藤跟虱隆货瓣害吉范敖坟崭虽烟堪认左框劝害巾跟乍军寝簇肮矛庶胡件痊灰峡适盲助茁军慧今义玻骆梁份跃卫藩松护集锭骚滑吴僳仁刁哺播云桂摧份泛或骄配讫科陆南只叹妇鄙痉调钥筑虞瘴理唤忧绩肄琴隅语阵榴跪锚盾蟹迸捻兢朝捌离苞
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结构形式: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一) 乙方承包范围:
按 设计的 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含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甲方书面修改通知等)的要求。负责 的施工总承包;主要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1、土建工程
(1)、基础以上土建工程(包含桩头的清理及预制管桩的桩芯混凝土)。
(2)、大型土方开挖后的人工修整、电梯坑及基础承台地梁土方开挖及回填,基础及室内土方回填、压实;基坑排水工程。
(3)、负责配电房、泵房、电梯机房、消防中心、入户大堂等配套用房的土建施工。
(4)、负责室外化粪池及排水排污管道的施工(接至区间路的第一个接入井)。
(5)、负责配合消防及其它各项专业工程的预留、预埋,负责各专业工程施工后的修补。
(6)、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所有清理:包括外墙清洗、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的清运(含甲方分包的其他专业工程产生的垃圾指定堆放点并负责外运),以及由甲方完成的所有临时设施(若存在)的拆除。
(7)、负责督促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各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竣工资料的提交并与总包汇总成册。
2、水电安装工程
(1)给排水工程:给水系统从生活给水和商业给水市政总表后开始(泵房设备安装不包含在承包范围内),安装至末端各户内给水点;排水系统从各排水点接至室外第一个检查井(含潜污泵的安装)。
以上承包范围包含:土方开挖及回填、管道及设备的基础、套管及洞口的预留预埋及封堵、阀门井施工、管道设备标识及油漆等内容,不包含卫生洁具安装。
(2)强电工程:专变配电系统从配电房低压柜出线开关开始,安装至末端各用电设备;公变配电系统(一户一表)从电表箱出线开关开始,安装至末端各用电设备;发电机组至配电低压柜的线路安装;室外高低压电缆通道施工;商铺骑楼景观壁灯的安装。
防雷与接地系统从基础开始,安装至末端避雷带(针);含等电位制安及铁艺栏杆、铝合金门窗、桥架、管道、设备等部位的防雷与接地安装。
以上承包范围包含:土方开挖及回填、管道及设备的基础、套管及洞口的预留预埋及封堵、电缆井施工、线路设备标识等内容。
(3)弱电工程:网络、电话、有线电视、智能、安防、消防报警联动等弱电系统的桥架、线管、线盒、分配箱预留预埋和室外通道的施工。
以上承包范围包含:土方开挖及回填、套管及洞口的预留预埋及封堵、手孔井施工、线路设备标识等内容。
(4)人防工程:人防系统管线的预留预埋以及与人防工程相关联的所有工程( 市人防办指定必须由人防承包单位专项施工的分项工程除外)。
(5)负责承包范围内的各种管线和箱体的塞缝,返工造成的二次找平抹灰,自身施工时产生的垃圾清理;负责土建施工时混凝土内的空调穿墙套管预留预埋,砖墙内的空调穿墙套管预留预埋。
3、其它与上述工程不可分割之附属工程。
(二)、本合同承包范围内不包含以下施工内容,但乙方必须履行总包管理与配合职责:
1、桩基工程及基坑支护;
2、大型土方开挖及地下室外的回填;
3、门窗工程(含空调百叶工程);
4、栏杆工程;
5、人防设备工程;
6、消防工程;
7、燃气管道工程;
8、发电机安装工程及机房环保工程;
9、电梯、扶梯安装工程;
10、园建绿化工程;
11、玻璃幕墙及干挂石工程;
12、智能化工程;
13、泛光照明工程;
14、地下车库地坪漆及交通设施标示划线工程;
15、二次精装修工程;
16、给水设备安装工程;
17、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
18、太阳能热水工程;
19、电视电话网络工程;
20、直饮水工程。
21、儿童游乐及老年人运动器材安装工程。
22、游泳池、运动场地施工及设备安装工程(网球场)。
23、会所设备安装工程。
(三)以上所述的工程承包范围为概括内容,具体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含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甲方书面修改通知等)为准。如本协议约定承包范围未尽详细或合同执行过程中对本协议书的承包范围界定产生歧义,由甲方书面予以明确的工程内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现场的需要而进行施工,甲方明确部分的工程内容,不管是否包括在本协议承包范围内,该部分结算造价均按本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方式和取费,按下浮点率参与降点。
(四)甲方有权对指定分包、指定供货或独立工程进行随时调整,有关之费用按合同条款之规定计算。乙方承诺不会因此安排而提出价款及工期之索赔。
三、承包方式
1、包工包料(甲供主材及设备除外)、包机械、包临时设施、包临水临电敷设、包水电费、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资料(含竣工图纸)、包竣工验收、包需乙方缴纳的保险、包保修、包税金等。
2、甲方负责以下材料的供应:
石材、饰面砖、屋面瓦、电线、电缆、三箱设备等。
3、除甲供主材和设备,其它在承包范围内需用的全部材料和设备均由乙方负责。
四、合同工期
1、双方商定合同总工期为 日历天。
2、暂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可按照各栋号桩基的实际完成时间调整开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为准),工期按甲方的基准工期计算。
3、乙方承诺不因部分栋号实际开工日期的延后而提出价款及工期之索赔。结算造价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方式和取费,按下浮点率参与降点。
4、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
(1)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等影响因素;
(2) 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3) 政府举办大型活动而要求的停工。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程必须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观感质量评价为良好,且必须获得 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争创“ 杯”奖。
六、合同总造价
按承包范围暂定总价人民币 元整 (小写)¥: 元(含税),乙方提供全额正式发票。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交合格的工程资料并办理完成有关工程验收合格证或逾期办理,影响甲方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每逾期一天,由乙方按壹拾万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暂定合同总价的5%。
(2)任何情况下乙方必须保证不发生工人聚众闹事、到政府部门上访、静坐、围攻甲方,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项中等额扣回,并按每次闹事工人的人数以每人每天壹仟元对乙方进行罚款;若罚款金额少于伍万元,按伍万元计。情节严重的,除对乙方予以罚款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乙方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3)乙方每月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合格的工程资料,如未能及时提供或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可拒付工程进度款。影响到下道工序验收或施工的,工期不得顺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按暂定合同总价的 5% 支付违约金。
(4)乙方应督促其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务工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监督工人的出勤与工资发放,劳动用工合同备案,工人工资应按时发放并公示(工资发放记录表必须由工人本人签字并按手印)。乙方每月申报工程进度款前需向甲方提供工人工资已发放证明,如未提供甲方可拒付工程进度款。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转包或将承包范围内的任何部分分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并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按双倍计,并从应付乙方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八、组成合同的文件
(一)、合同包含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详见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有关约定。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十、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乙方向甲方承诺会有效地和及时地协助办理好有关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及竣工所涉及之政府及其他单位之许可手续,并承担政府规定由乙方承担之有关费用,无偿协助甲方办理所有有关申请房产证等手续。若由于乙方原因使甲方未能及时办理相关证件,则在工程总结算价中扣除5%作为罚金。
十一、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住 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银 行 帐号: 银 行 帐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甲方项目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甲方项目施工的条款。
1.1.2 专用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1.3 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4 甲方项目负责人:指甲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甲方代表。
1.1.5 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乙方项目经理:指乙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乙方代表。
1.1.7 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单位。
1.1.8 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1.9 工程: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0 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履行总承包管理配合责任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12 质保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的,用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款项。
1.1.13 保修期:指乙方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一般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之日起,至建设部80号令规定的时限届满之日止。
1.1.14 工期: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程承包天数。
1.1.15 开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日期。
1.1.16 竣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通过质监部门监督下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的日期。
1.1.17 关键节点工期:指甲乙双方约定的,乙方完成工程关键节点施工的天数或确定的日期。
1.1.18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有关资料)。
1.1.19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20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1 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22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 时。
1.1.2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2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包含的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并且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1.1 本合同之补充协议及合同变更文件(如果存在);
2.1.2 本合同协议书;
2.1.3 本合同专用条款;
2.1.4 本合同通用条款;
2.1.5 图纸;
2.1.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1.7 其他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洽商文件;
合同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其法律效力则依以上顺序在先的解释原则为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
3.1 本合同使用汉语。
3.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标准和规范:国家和本地区规定的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标准、规范,均适用于本工程,对本工程具有约束力。
4、图纸
4.1 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提供图纸;如甲方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不完整,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之补充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若因乙方未能及时提出以上要求而致使工程延误,一切延误所引起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4.2 乙方需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但乙方承担全部费用。
4.3 甲方对本工程有保密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图纸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甲方提供的图纸转给第三人。
4.4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5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出具的设计图纸及资料,应提供给甲方。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5.1.1 甲方向工地现场派驻项目负责人,该负责人是甲方在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不涉及造价变更确认的工作指令,经由项目负责人签署后生效,传递给乙方项目经理。工程变更审批、工期延长、费用增加、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工程结算款的确认及免除乙方任何合同约定责任的事项,需经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5.1.2 如确有必要,甲方项目负责人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项目负责人的口头指令应予执行。甲方项目负责人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项目负责人发出口头指令后2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在签收乙方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仍不予答复的,视为该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5.1.3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指令、通知。甲方的指令,无论是口头指令或书面指令,如果指令错误的,甲方应及时纠正。乙方有责任核实甲方指令是否正确,如果发现甲方指令有误,应及时告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但经乙方告知后甲方仍坚持指令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5.1.4 甲方项目负责人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3天书面通知乙方。
5.1.5 甲方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3天以甲方公司签章的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责,履行前任的义务。
6、 工程管理
6.1 工程建设方委托监理单位负责项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及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理单位的名称、总监理工程师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确认。建设方有权中途更换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并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
6.2 建设方委托监理单位行使的职权包括但不仅限于:
6.2.1 审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或设计变更,按照保质量、保工期、降低成本的原则,优化或修正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6.2.2 主持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需事先向甲方报告。
6.2.3 征得甲方同意,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6.2.4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乙方停工整改、返工。乙方得到监理单位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2.5 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文明、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6.2.6 工程施工过程中费用索赔或工程延期的审核权。
6.2.7 在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
6.2.8 有权要求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乙方人员。经甲方同意后,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乙方应保证此人48小时内被调离此现场,并不得与本合同的工作发生联系。
6.3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负责的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4 合同进度款支付、工程造价变更、现场签证单、增加工程造价、工程结算造价等涉及经济类文件最终需由甲方书面审批确定。
7、 乙方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
7.1 乙方应为项目指派有足够能力和相应资质的项目经理,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其姓名在专用条款中写明。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经乙方项目经理签署后交甲方方能有效。
7.2 乙方项目经理依据合同、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监理工程师、甲方现场指令组织施工。乙方项目经理应正确处理紧急情况,最大限度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并及时向项目监理单位和甲方项目负责人报告。
7.3 乙方项目经理应专职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甲方不允许乙方项目负责人易人的,乙方不得易人。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更换负责人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 元/人的违约金。
7.4 甲方认为乙方项目经理不称职或无足够能力代表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经理,每更换一次,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天内用经甲方认可的人员完成更换。否则,每推迟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7.5 乙方项目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施工期间,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它项目任何职务。乙方更换管理人员,须提前7天书面上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方可执行。乙方项目管理人员兼任其它项目任何职务或未经甲方允许而调换的,每违约一项或一人,每次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乙方代表易人,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和全面的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以及履行前任签署的所有文件。
7.6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甲方认为不适合于在本项目工作的乙方项目管理人员。乙方以下人员,经甲方要求,须在48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经甲方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调离的任何人员。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调离管理人员的,每天每人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7.6.1 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熟练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
7.6.2 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7.6.3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7.6.4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者);
7.6.5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7.6.6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8、 甲方工作
8.1 甲方在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8.1.1 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8.1.2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以供乙方参考;
8.1.3 办理施工许可证,协助乙方办理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以及临时用地、临时排水、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8.1.4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8.1.5 向乙方提供图纸等必须的技术文件,并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1.6 协助乙方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1.7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负责办理设计图纸变更的事宜,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它事宜;
8.1.8 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按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
8.1.9 甲方上述工作的具体约定及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甲方经与乙方商定,可将8.1款约定的工作委托乙方代为完成。具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乙方工作
9.1 乙方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9.1.1 乙方开工前应对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调查,并对甲方提供的相关现场资料进行核实,场内运输道路由乙方负责;
9.1.2 乙方对本工程承担总承包管理、配合责任,负责协调各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乙方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承担总承包管理、配合责任,对施工现场内的其他单位及人员负文明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乙方应确保整体工程提前或按期竣工,并达到一次交验合格;
9.1.3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9.1.4 负责按政府规定办理有关施工材料检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等的中间验收,办理中间安全评价书;协助甲方协调处理与当地工程主管政府部门的关系并承担相关费用。
9.1.5 施工过程所需一切证件(包括夜间施工证)应由乙方办理的应及时自行办理。如发生扰民乙方自行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1.6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化石或其它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等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1.7 配合甲方的销售需要,完成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配合销售所需追加的工作;
9.1.8 乙方应当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随时配合监理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指令,应予以实施配合。
9.1.9 及时参加甲方召开的施工调度会议,严格执行会议纪要的决定,服从调度、服从协调,发扬协作精神与风格,积极与兄弟单位配合。
9.1.10 乙方上述工作的具体约定以及应做的其他工作,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乙方应在开工前 天向甲方提交一式两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并经甲方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同时,应将人员、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报送甲方。甲方在收到后 天内予以答复确认。
乙方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和监理单位的检查监督。工程进度计划应符合协议书规定的总工期和专用条款中确定的关键节点工期及单项工程工期要求。
10.2 群体工程中分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并在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向甲方提交一式两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甲方在收到后3天内予以答复确认。
10.3 乙方每周向甲方提交本周已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及下周工程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乙方应编制本月度施工进度报告和下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计划一式两份报送甲方。月施工进度报告至少应包括:施工、安装、试验等进展情况;施工作业班组人员安排情况;材料、设备等的采购和进场情况;现场签证情况和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该月出现的质量事故的次数以及补救措施;以及为弥补工期延误的所采取的措施。月进度计划至少应包括:工程月(季)度整体计划安排;施工作业班组人员计划安排;材料、设备采购和进场计划;分包工程进场计划安排;对工期延误拟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10.4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滞后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10.5 乙方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时应考虑各专业分包工程的起始时间,由乙方负责统一协调穿插在总计划工期内施工。
10.6 完工前准备
(1)乙方须在离完工日前一段相当时间进行所有完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2)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甲方收到申请后应立即组织初步验收,由甲方、监理、物业公司组成初验小组对本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初验提供出的整改要求全部完成并给初验小组核实后,甲方在三天内批复乙方工程核验申请,乙方协助甲方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到场参加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按整改意见修改完成。
10.7 实际完工
(1)甲方认为本工程已实际完成时,须立刻发出“竣工证书”以资证明。分期竣工的工程,其“竣工证书”亦须分期个别发出。本工程或有关一期的实际完成将视为于证书上注明的日期达成。乙方须将已完成的工程移交给甲方。
(2)若乙方予以书面承诺,甲方在发出竣工证书时,有权容许少量不重要的工作在实际完工后及保修期内才完成。乙方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该等剩余工作。
11、开工、暂停施工和复工
11.1 乙方接到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书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在开工通知书确认的开工日期前正式开工。甲方将从开工通知书中确定的开工日期起计算工期。
11.2 乙方应当按照开工通知书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项目负责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项目负责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项目负责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因自身原因拖延开工逾期超过 天(日历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3 甲方或监理单位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按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或监理单位应当在 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或监理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 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如影响到关键线路工作的,应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工期和工期延误
12.1 甲方和乙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期,工期从开工通知书确定的开工日期起算。合同有单项工程的,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
12.2 甲方和乙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
12.3 合同双方在确定总工期、单项工程工期及关键节点工期时,已经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12.3.1 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下雪、大风、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
12.3.2 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12.3.3 政府举办大型活动而要求的停工。
12.4 如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及关键节点工期拖延,且该拖延后果确属不可避免,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承担乙方窝工、停工、机械进出场、台班费等在内的其它责任:
12.4.1 甲方未能按合同相关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12.4.2 甲方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超过 天以上,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2.4.3 甲方项目负责人或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2.4.4 在关键线路上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导致分部工程量增加超过10%以上;
12.4.5 不可抗力(本合同12.3条约定的情况除外,此影响已由乙方在总工期中综合包干考虑)、发现文物;
12.4.6 合同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5 乙方在12.4条约定情况发生后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工期顺延的签证申请。甲方在收到申请后 天内予以审核确认,如甲方逾期不予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2.6 乙方应按时完成关键节点工期、单项工程工期要求,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或单项工程拖延,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在申请当期进度款前交纳,且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逾期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2.7 根据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应提前施工的项目或分项工程,乙方有义务配合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12.8 乙方必须根据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经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工作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工程总验)之日,乙方未能按总工期要求完工的,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工程质量与中间验收
13、工程质量
13.1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文件和设计说明以及相关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按国家和本地区规定做好试件和材料的试验,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因乙方原因未能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及国家和本地区标准、规范要求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当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3.3 乙方对工程的质量向甲方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3.3.1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13.3.2 配备和组织足够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13.3.3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之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甲方有确定的样板的,应按样板采购施工;
13.3.4 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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